興邦公司投資戶給安徽高院領導的信
尊敬的張堅院長及各位院領導:
我們是亳州興邦公司全國27省市的投資戶。今年3月4日我們曾造訪貴院,閱卷的刑二庭魯清副庭長及陳法官接待了我們。上次主要是懇請貴院儘快向吳尚澧和辯護律師送達最高法院死刑複核裁定書,貴院很重視,兩天後就派人到亳州向吳尚澧送達,並取掉其械具,恢復其犯罪嫌疑人待遇。這是人性的彰顯,也是安徽法治人文的進步,我們由衷欣慰。
興邦吳尚澧案發生至今四年多了。原兩審錯判,已經給安徽的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形象造成了極大損害;也給全國興邦投資人造成了經濟和生活上的極大困難和巨大的心理創傷。十八大後,黨中央積極推行以法治國理念深得民心。習總書記「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重要講話,使我們重新看到了興邦冤案平反昭雪的希望。上次造訪,魯清副庭長和陳法官回答了我們三個問題。其中第二點講到:關於案件如何處理,是由高院重審還是退回中院,待我們倆閱卷後,根據案情向領導提出我們的意見,由領導商定。現在時間已過去了一個多月了,想必安徽高法已有安排。我們這次來訪,再次敦請貴院,儘快將吳尚澧案發回亳州中院重審。其理由如下:
1、將吳尚澧案發回亳州中院重審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三百五十四條都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安徽省高院很難在法定期限內查清本案事實和證據。亳州是案發地,案件的偵察、起訴和一審都在亳州;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都是在亳州形成的;二審只是在亳州中院判決的基礎上進行,在沒有讓全部犯罪嫌疑人到庭的情況下,僅用了不到一天時間就完成了開庭審理,終審判決是「維持原判」,省高院很難在法定期限內查清本案事實和證據;而亳州中院有條件、有義務、有責任重新查清事實真相。所以,本案應該發回亳州中院重新審理更為有利。
3.一審審判沒有公平正義,應當發回重審。當年審理、判決吳尚澧案的亳州中院原院長楊德龍、副院長陳保飛、刑一庭庭長李震、副庭長孫健等多位庭審法官及相關責任人,都在興邦案一審判決後犯案服刑。亳州中院用這群違法亂紀的貪官審理興邦案,本身就是褻瀆法律,明顯不合法,更不可能有公平正義!用這群貪官審判造成了冤錯案,確實給安徽司法蒙羞!為了體現司法公正、重樹法律尊嚴,應該將吳尚澧案發回亳州中院重新審理。
4.一審環節非法取證不可信。吳尚澧在他的「自辯書」中明確揭露:在亳州審訊期間有刑訊逼供和誘供情節,非法取證。因此,吳尚澧案應發回亳州重審!
5.吳尚澧案退回亳州重審,是安徽加強司法公信建設,重樹安徽司法形象的需要。能否知錯認錯,依法改錯;能否重塑安徽司法形象;吳案重審是個契機,也是對安徽司法的考驗。為了防止再次誤判、錯判、固化硬判;為了加強司法公信建設,防止再次對當事人造成更大傷害;我們請求安徽高院將吳尚澧案退回亳州中院重審。
張院長及各位院領導,以上是我們興邦投資戶希望將吳尚澧案發回亳州中院重審的訴求。十萬興邦人期盼安徽司法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真誠的愛民之心和糾錯決心,依法做好吳尚澧案的重審和善後工作,為興邦這一民營企業的世紀之冤做出公平、公開、公正的裁決。敬請貴院研究後給予答覆,我們翹首以盼。
謝謝!
安徽亳州興邦公司全國投資戶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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