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經過公證的房產贈與,但未辦理過戶手續,離婚時如何處理?
07-16
婚後A將其個人婚前財產即系爭房屋中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無償贈與B, 並對贈與協議進行了公證但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離婚時A認為當初贈與B財產是為了維護婚姻關係,而現在結婚才一年即離婚,婚姻存續 的時間太短且贈與的房產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故主張該贈與協議不成立。 而B認為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依法成立並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不影響合 同效力。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 的合同。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 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同時《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時發生效力。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一時的衝動,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予他人,而遭受財產上 的不利益。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夫妻間簽訂的贈與協議且該協議涉及的房產是婚後取得的,則很難區分夫妻之間關於房屋歸屬的約定到底是夫妻財產約定還是贈與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 用》中說,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並不包括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據《物權法》的規 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據《合同法》關於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那麼經過公證的贈與,當事人離婚時反悔欲撤銷的又該如何處理呢?婚後A將其個人婚前財產即系爭房屋中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無償贈與B, 並對贈與協議進行了公證但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離婚時A認為當初贈與B財產是為了維護婚姻關係,而現在結婚才一年即離婚,婚姻存續 的時間太短且贈與的房產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故主張該贈與協議不成立。 而B認為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依法成立並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不影響合 同效力。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 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可知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除非有證據證實贈與人在贈與之後生活 或經濟上發生了重大變化,導致生活困難,經濟拮据等;或者出現了其他法定可撤銷事由。《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的約定義務。當出現以上法定可撤銷事由時,不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成立、是否經過公證、是否完成交付, 贈與人都可以提出撤銷贈與。而本案經公證的贈與協議並沒有出現上述情況, 故不能撤銷。
推薦閱讀:
推薦閱讀:
※夫妻間生肖相害如何化解?
※夫妻之爭沒有勝者
※教你八字怎麼看夫妻星,八字怎麼看夫妻星
※中國周末夫妻激增 現代小夫妻更接受兩地分居
※這8點做不到4點以上的夫妻,根本沒有相愛過,註定不能白頭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