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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你還敢隨便給別人擔保嗎?看看這幾個人吧!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借款時都會被要求有借款擔保人。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不過,您對擔保人了解多少呢?小編通過以下案例提醒大家,如果不清楚擔保細節,千萬別當擔保人!

案例一:

哥們義氣簽擔保 連帶責任少不了

法院:擔保人沒有履行保證責任 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016年4月25日,李某某與安溪縣某信用社簽訂一份《保證借款合同》,李某某向安溪縣某信用社申請借款999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9. 60625‰,按季結息,到期還清。徐某、章某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2年。

借款後,李某某未償還借款本金,利息也僅支付至2016年9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99900元及自2016年9月21日起的利息未還。徐某、章某也沒有履行保證責任。

安溪縣某信用社向安溪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某償還貸款99900元及利息、罰息;判令擔保人徐某、章某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庭審中,擔保人徐某和章某辯稱,他們只是因為和李某某系好朋友,才幫他的忙,合同都是信用社提前寫好的,其只是在擔保人處簽個字而已,主要責任應由信用社和李某某承擔,法院應該在窮盡一切手段無法從李某某處執行到款項再來找他們。

經審理,法院認為,安溪縣某信用社與李某某簽訂的《保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根據查明的事實,李某某作為借款人,徐某、章某作為保證人未能按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應承擔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違約責任。安溪縣某信用社請求借款利率按借款合同約定來計算並自2016年9月21日起計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該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徐某、章某作為李某某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沒有履行保證責任,應承擔連帶償還的義務。安溪縣某信用社在保證期間內請求徐某、章某承連帶償還責任,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案例二:

幫朋友擔保借款 成被告拒不到庭

法院:擔保人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013年3月,肖某向仙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借款20萬元。仙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要求肖某要有倆人擔保才能借款。肖某找到朋友陳某、魏某擔保。出於朋友的情誼,陳某、魏某同意做擔保人。

2013年3月25日,仙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肖某簽訂借款合同以及與陳某、魏某簽訂保證合同各一份,雙方約定:肖某向仙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為浮動利率。合同生效後,借款人、擔保人違約,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措施: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有權解除合同;陳某、魏某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

同日,仙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即依約支付給肖某借款200000元。借款後,肖某僅償還借款本金122807.3元並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3日,陳某、魏某亦未履行擔保責任。2017年1月12日,因索款無著,仙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仙游縣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解除仙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肖某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與陳某、魏某簽訂的保證合同;要求肖某與妻子郭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77192.7元並支付利息;陳某、魏某倆擔保人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這令陳某、魏某萬萬沒想到,他倆好心幫忙最後竟成了被告,實在是難以接受。

立案後,仙游縣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但肖某、郭某、陳某、魏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肖某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已構成違約,仙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提前償還尚欠借款本息。借款系在肖某與郭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陳某、魏某為該案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因該債務提前到期,則保證人應提前承擔擔保責任。

最後,法院作出判決,解除仙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肖某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及仙游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陳某、魏某簽訂的保證合同;同時要求肖某、郭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借款77192.7元並支付利息;而陳某、魏某對作為擔保人應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官說法:

案例①中,徐某和章某認為自己只是擔保而已,責任很小,不應承擔責任。然而,徐某和章某所想僅為自己的一廂情願。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案例①即屬於第二種擔保責任,倆擔保人辯解的屬於一般擔保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由此,案例②中,陳某、魏某作為擔保人,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負有連帶償還責任。

那麼,是否所有擔保人都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呢?

這可未必,以下兩個案例中,法院的判決卻大不一樣

案例三:

主合同法定無效 擔保人應否擔責

法院:擔保人無過錯無需承擔清償責任

2008年,許某江向詔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人民幣50萬元,並由何某發、許某發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

之後,許某江等3人未按約還款,詔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起訴請求許某江償還借款,何某發、許某發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由於許某江於2010年10月20日被詔安縣人民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因此該借款合同屬於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詔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起訴後,雙方對於該案擔保人應否負連帶責任的問題產生爭議。

詔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即使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擔保人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何某發、許某發則認為,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因此倆擔保人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合議庭首次適用獨立擔保條款並依據2010年9月29日全省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即「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規定只能在國際商事交易中使用,不能在國內市場交易中運用。

因此,詔安縣法院認為該案當事人所訂立的獨立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據此判決倆擔保人無需承擔清償責任。一審判決後,詔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案例四:

借錢不還後另寫欠條 之前擔保人應否擔責

法院:不在保證期間無需承擔清償責任

2016年1月28日,謝某的朋友李某找到謝某,希望謝某借給他50萬元急用,並口頭表示可以按3%計息。謝某要求要有擔保人,李某就找到朋友林某擔保。隨後,李某向謝某寫了一張借條,林某也在這張借條上的擔保人處簽了名。

第2天,謝某直接扣除了50萬元的首月利息後,將剩下的48.5萬元轉賬給李某。

2016年3月,由於李某並未按月準時還利息,謝某就向擔保人林某討要利息。林某認為,此時借款3個月的期限並未屆滿,同時,李某之前寫的借條並無約定利息,李某與謝某是否有約定借款應計息,他不清楚。所以,他並不理會謝某。此後,李某陸續還給謝某月利息。到2016年8月10日後,李某又不再給謝某利息了。

2017年3月24日,李某又給謝某寫了一張欠條,但這張欠條沒有擔保人林某的簽名。

2017年5月28日,謝某以李某拒不還款為由訴至莆田市城廂區法院,訴請李某償還借款50萬元及該拖欠的利息10萬元、擔保人林某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謝某要求李某償還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林某為借款提供保證擔保,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依法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三個月但未約定保證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即謝某應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即2016年10月28日之前要求林某承擔保證責任,但謝某於2017年5月28日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林某承擔保證責任,而其提供的證據又不足以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有要求林某承擔保證責任,故謝某請求林某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城廂區法院判決李某、蔡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謝某借款48.5萬元及該款利息,駁回謝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謝某不服,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莆田中院依法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案例④中,由於過了保證期限,所以無法追究林某的連帶償還責任。根據《擔保法》 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案例③中,擔保人並無過錯,因此無需承擔清償責任。

擔保人莫隨意當 這些事項應謹記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已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擔保人還款。

三、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在成為別人的擔保人之前,一定要注意下面幾點:

1、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譽。一般來講,借款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要想知道貸款人的信譽高低,可以根據自己與借款人的平時接觸來判斷。還可以找借款人有經營業務往來的人或借款人的其他熟人進行了解。切不可礙於親戚、好友、同事、同學、老上級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計後果,盲目地做擔保人,這種做法風險較大。如果對被擔保人的信譽不了解,就不要為其擔保。

2、在訂立保證合同時,要注意爭取做一般保證人,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要注意運用反擔保。反擔保又叫求償擔保,即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可要求債務人對擔保人作出清償。實踐證明,反擔保不僅可以降低擔保人的風險,而且可以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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