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明確法律規定 在校實習生權益維護亟待解決——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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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象牙塔里學習研修的學生們來說,實習是走出校園初步了解社會的一個重要過程,在絕大多數高校里,對實習成績的考核也有相應的硬性規定。因此每年暑期,在醫院、機關單位、公司企業、新聞機構等都會閃現著實習生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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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記者近日採訪發現,對在校實習生實習期間的權益維護我國法律尚沒有明確的規定,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係還是學習關係,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動法》,實習期間出現意外,由誰來賠償等,都讓用人單位與實習生產生了困擾。
是去學習還是去勞動 ?
在目前就業形勢逐漸嚴峻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越來越重視畢業生有無相關從業經驗,因此實習對於眾多高校畢業生變得重要起來。可尋找學生尋找實習單位的過程幾乎比求職還困難。
「極少有單位主動到學校要實習生,他們認為這是學校的事情,用人單位很少願意承擔培訓實習生的義務。」北京交通大學就業中心一位老師對記者說,目前該校實習工作由學生自薦和學校推薦進行。
現實中,一些高校的老師為了打開學生的實習渠道,充分發揮各種資源為在校生尋找合適的實習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很多學生認為能找到實習單位就很不容易,從來沒想過多餘的問題。
可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因工作受傷或發生其他事故,責任劃分就容易成為盲點。
在生產實踐中,實習生權益處處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單位因在崗人員有特殊情況,短期需要人手,臨時招募實習生「免費頂崗」,該人員歸崗後立即對實習生進行驅逐……
而更為典型的是實習生出現工傷的案例,在太原市冶金技術學校學機械專業的小王利用臨畢業的半年時間,去一家鋼鐵廠實習。一次,當他在生產線上獨自操作時,發生了意外,小王的右手受到了嚴重損傷。為了協商賠償事宜,他的家人曾多次奔走於學校和企業之間,但一直無果。學校認為,小王是在生產線上受的傷,所以應由企業負責;而企業認為小王是在校的學生,企業對他並不負有管理責任,所以應由學校負責。
小王的父母諮詢律師後被告知,在司法實踐中,企業通常不認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而是以「學習」關係進行推脫責任,對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的,尚沒有明確的規定。
實習單位同樣很困惑
實際上,究竟應該如何界定和在校實習生的關係,用人單位同樣存在困惑。特別是在醫院、傳媒行業等實習生「供大於求」的領域。這些單位一般與相關院校有著傳統的合作關係,如果把實習生當做正式員工或試用員工看待,為其繳納保險等,必然會增加用人單位的負擔,而如果不接受實習生,也會違背培養人才的義務。
「實習生擔心出事沒人管,我們也一樣。」北京某三甲醫院一位行政人員表示:「實習生扎針出了事故,患者找來我們找誰負責?最後還不得是醫院承受?」
她告訴記者,該醫院就出現過由於實習生的疏忽險些讓患者服錯葯的事故,這讓他們連續幾年不再招收該醫學院的實習生。
而很多新聞單位也明文規定實習生不得做輿論監督報道,不得去外地採訪,最關鍵的原因就在於擔心實習生在採訪過程中出交通事故或被人打擊報復等意外後,無法承擔責任。
小王學的是護理專業,利用暑假到北京某三甲醫院實習,每天她和正式護士做同樣的工作,為病人量血壓、扎針、喂葯等等,有時候加班。醫院要求她生活費、住宿費自付。「這個實習單位是我自己聯繫的,醫院也沒和我簽訂實習協議,如果真出現什麼醫療事故,我還真不知道怎麼辦。」她告訴記者。
為了免責,很多用人單位開始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特別是要求實習生自行繳納保險,李小貞是一位新聞學專業的研究生,在校實習是該專業一項傳統學習項目,經學校推薦,她進入了一家中央級媒體實習。去報到之前,實習單位讓她自己買保險。
對方給出的理由是,由於實習生往往處於學習階段,尚未創造相應的勞動價值,而且也不是明確的勞動關係,如果這個保險要讓用人單位出的話就會增加成本。學生想來單位學習,就要自行繳納保險。
有權益的實習才是高質量的實習
實習生應高度重視自己的權益,但是和企業講權益會不會喪失寶貴的實習機會?在採訪中,在校生也從不同角度向本報記者談了自己的看法。
在北京某媒體實習的李智宇告訴記者:「單位和我簽訂了實習協議,協議里規定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但其中是不是有什麼條款保障我們實習期間的安全,我也不太清楚。」他說:「人家能讓我來實習就不錯了,從一開始,我就沒奢望那麼多,畢竟現在是僧多粥少啊。能找到和自己專業相關、平台又高的實習崗位已經很不容易,我也就沒再考慮工資和保險之類的問題。」
但華中科技大學研究生李娟卻一定要去有工資的單位實習,為求得一個帶薪實習的職位,她正瘋狂地在各大招聘網站投遞簡歷,為什麼一定要去有實習工資的單位實習?有過實習經歷的她對尋找實習單位頗有心得:「實習時間也很寶貴,一般來說肯給實習工資的單位會重視實習生,實習質量比較高,權益也會有保障。」
李娟說:「我以前在有些單位實習的時候,他們不給我任何費用,也沒有認真地培養我。我每天在實習單位無所事事。經過之前兩次實習後,我意識到只有給工資的企業才會認真地培養你,因為企業為你付出了成本,必然希望你創造價值,在創造價值地同時,你才會學到很多。」
李娟告訴記者:「一些師哥師姐也告訴過我,有一定權益的實習才是高質量的實習,它不只是關係到待遇,而更體現出實習單位是否會對你負責。」
李曉娥在一家公關公司實習,每天處於極度忙碌之中,大事小事樣樣都要干,但是令她稍微欣慰的是:公司不但給實習費、加班費,還為其交納了人身意外保險。
她認為這一段時間自己的收穫非常大,已經基本勝任一位正式員工的工作。
實習生權益應做特殊規定
在採訪中,一些法律人士分析,《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如果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具有實質勞動關係,則屬《勞動法》調整範圍。另外,實踐中如何界定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的確是個難題,而法律也很難再詳細規定,因此,不再過分區別是否具有勞動關係,而對實習生的權益作特殊規定很有必要。
這一問題已經日益引起了社會的重視,其中廣東省已出台了《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其中明確規定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同崗位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非頂崗實習的學生,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可以在實習協議中約定給予實習補助。
學校組織學生在實習基地實習,學校、實習基地和學生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議,內容包括實習方式、內容和崗位;約定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投保額度、損害賠償、實習報酬等事項。
教育部、財政部、保監會也聯合下發了《關於在中等職業學校推行學生實習責任保險的通知》,力圖做到實習中職學生人人蔘保。但相關法律人士認為在目前就業形勢如此嚴峻,用人單位又明顯強勢的情況下,這些文件與規定能否在實踐中得到有力執行,還有待觀察。記者 車輝 實習生 沈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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