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原創|簽訂「誰先提出離婚,誰凈身出戶」的協議真的能「保婚、保財產」嗎?

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以及女性自我意識的覺醒,「離婚」不再是一個被忌諱提及的詞語,從過去的談離婚色變,到70後糾結離或不離,到80後的「離婚沒有什麼大不了」,再到現今部分90後都二婚了,中國人的婚姻觀正在發生巨大的變化。當然,也有人在看遍世事沉浮後,想盡辦法,力保婚姻穩定,夫妻恩愛,但一紙承諾真的能守得住千瘡百孔的婚姻嗎?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12日,在經歷兩次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後,劉某第三次起訴妻子王某要求離婚,庭審準時開始,丈夫劉某訴求:與妻子王某的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夫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請求法庭判決准予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妻子王某答辯稱:與丈夫劉某戀愛六年後,才得已步入婚姻殿堂,感情基礎深厚,劉某是一時的鬼迷心竅,總有一天會回心轉意,不同意離婚,並且向法庭出示捍衛婚姻的協議。該協議是在結婚後,為了保障婚姻的穩定與長久,夫妻協商簽訂的「約法三章」,雙方承諾在結婚後對配偶忠誠,不得離婚,誰先提出離婚,誰凈身出戶。根據該協議,妻子王某訴稱:法庭不能判決離婚,即使判決離婚,所有財產歸其所有。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已經第三次起訴離婚,其離婚之意已決,無和好可能,庭審中查明原、被告長期爭吵,至今分居一年六個月。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雙方離婚。訴訟所涉財產經查明後確屬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

律師點評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婚內財產歸屬以及誰先提出離婚喪失財產所有權的協議效力的案件。當前,確有不少人在婚前或者婚內簽訂此類協議,欲以此確保婚姻的長久和穩定,提出「誰先提出離婚,便凈身出戶」以使夫妻雙方能一心一意的長相廝守。但此協議的效力到底如何?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本案中協議內容「不得離婚」已經侵犯了離婚自由,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屬於無效的條款。再說凈身出戶的條款,如果一方自願履行凈身出戶的協議,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只要依照協議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即可實現,但如果像本案一樣,男方反悔,訴至法院的,「誰先提出離婚,誰凈身出戶」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所以在實際生活中,期望以此協議來「保婚,保財產」的,建議還是用心經營婚姻,並且對於婚姻中另外一方有過錯的,盡量搜集對方有過錯的證據,有備無患。對於婚前或者婚內財產在婚內達成約定的,應簽訂詳盡的婚內財產協議,並且進行過戶,這樣即便離婚也不至於人財兩空。

浙江豐原律師事務所

毛油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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