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騙得貸款如何定性

利用職務便利騙得貸款如何定性
唐斌 羅關洪

案情:某駕校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銀行貸款,授權該校會計陳某辦理信貸等事宜。駕校法定代表人張某與銀行簽訂抵押額度為500萬元的貸款合同。不久,張某與陳某一起到銀行借款300萬元。張某在銀行工作人員出具的空白《銀行公司貸款(手工)借據》《小企業額度借款支用單》上簽字、蓋章備用。陳某得知張某已簽字,便偽造駕校財務報表、建築施工合同,將張某簽名掃描在建築合同上並加蓋駕校公章,使用上述材料申請銀行放貸餘下的200萬元。銀行將200萬元貸款轉入駕校對公賬戶過賬後,劃入陳某指定的廖某賬戶。陳某將200萬元貸款揮霍。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陳某利用其駕校會計身份以及受託辦理駕校信貸事宜的便利條件,以駕校名義貸款200萬元,利用職務便利將貸款揮霍一空,構成職務侵占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其侵害的客體並非駕校財產所有權,而是銀行對貸款的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主觀方面。判斷該案構成貸款詐騙罪還是職務侵占罪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看行為人的主觀方面。陳某得知張某在貸款手續上簽字、蓋章後,產生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可見,陳某的行為是為了騙取貸款,供自己揮霍,這是貸款詐騙的直接故意。

客觀行為。陳某的行為是違背駕校的意志和利益的行為。至於對該駕校授權陳某辦理信貸相關事宜的範圍是核准額度500萬元還是300萬元,存有爭議。筆者認為,陳某代理許可權僅限於第一筆貸款的300萬元,駕校取得貸款後,陳某代理許可權即終止。若陳某要取得剩下200萬元貸款代理許可權,除非其另行取得駕校授權,且駕校只賦予陳某代為辦理信貸事宜的許可權,並未賦予其決定貸款的許可權。陳某採取偽造駕校財務報表、合同等方式,騙取銀行放貸200萬元的行為,違背了駕校意志,應獨自承擔法律後果。何況,陳某提供的貸款材料均系偽造,也不構成表見代理,駕校不需要為陳某的行為承擔後果。由於銀行工作人員的疏忽大意,未認真審核陳某是否具有代理許可權及貸款材料的真偽,更未與張某核實,便將200萬元貸款轉入廖某賬戶,銀行對此存在重大過失。

犯罪客體。該案犯罪對象是200萬元貸款,這筆財產的歸屬是判斷犯罪客體的關鍵。顯然,行為人在偽造駕校財務報表、建築施工合同,將張某簽名掃描在建築合同上並加蓋駕校公章時,200萬元貸款所有權尚屬銀行。雖然該貸款曾在駕校對公賬戶短暫停留,但這只是陳某實施貸款詐騙犯罪的一個工具而已。

根據公平原則,該案也不宜認定職務侵占罪。若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必須先認定陳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以及駕校對200萬元貸款具有所有權。陳某的行為既非代理行為,也不屬於職務行為,且駕校對銀行200萬元貸款所有權的喪失沒有過錯,若讓其承擔責任,顯失公平。如上所述,由於工作人員的疏忽,銀行對200萬元貸款所有權的喪失存在重大過失,只能向陳某主張權利。

(作者單位: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檢察院、彭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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