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什麼是科學理論的可證偽性嗎?

作為劃界標準的可證偽性

歸納邏輯固有的劃界標準——就是實證主義關於意義的教條--和下列要求是等價的:所有經驗科學的陳述(或所有「有意義的」陳述),必須是能最後判定其真和偽的;我們說:它們必須是「可最後判定的」。這意味著,它們的形式必須是這樣:證實它們和證偽它們,二者在邏輯上都是可能的。因此,Schlick說:「……真實的陳述必須能得到最後的證實;」Waismann說得更清楚:「假如不可能確定一個陳述是否真的,那麼這個陳述就沒有任何意義。因為一個陳述的意義就是它的證實的方法。」

我的觀點是,不存在什麼歸納。因此,從「為經驗所證實的」(不管是什麼意思)單稱陳述推論出理論,這在邏輯上是不允許的。所以,理論在經驗上是決不可證實的。假如我們想避免實證主義者所犯過的錯誤,按我們的劃界標準,實證主義者排除了自然科學的理論系統,那麼我們就必須選擇一個標準,它允許我們把即使不能證實的陳述也納入經驗科學的範圍。

但是,我當然只在一個系統能為經驗所檢驗的條件下,才承認它是經驗的或科學的。這些考慮提示:可以作為劃界標準的不是可證實性而是可證偽性。換句話說,我並不要求科學系統能在肯定的意義上被一勞永逸地挑選出來;我要求它具有這樣的邏輯形式;它能在否定的意義上藉助經驗檢驗的方法被挑選出來;經驗的科學的系統必須有可能被經驗反駁。

(因此,這樣的陳述:「明天這裡將下雨或不下雨」,不能被看作經驗的,就只因為它不可能被反駁;而這樣的陳述:「明天這裡將下雨」就被看作經驗的。)

對於這裡提出的劃界標準可以提出各種反對意見。首先,科學應該給我們肯定性信息,而我的建議卻認為,它的特徵是能滿足例如可反駁性這樣的否定性要求,因此這種建議似乎是有些剛愎自用。但是,我將在第31-46節說明,這個反對意見無足輕重,因為一個科學陳述由於它的邏輯特性與可能的單稱陳述衝突的可能越大,它所傳達的關於世界的肯定性信息量就越大(我們稱自然定律為「律」,不是沒有道理的。所禁越多,所述越多)。

其次,可以試圖把我對歸納主義劃界標難的批判轉過來反對我自己;因為,對作為劃界標準的可證偽性的反對意見,似乎和我自己反對可證實性的意見相類似。

這個攻擊並不能煩擾我。我的建議是以可證實性和可證偽性的不對稱為根據的。這個不對稱來自全稱陳述的邏輯形式。因為,這些全稱陳述不能從單稱陳述中推導出來,但是能夠和單稱陳述相矛盾。因此,通過純粹的演繹推理(藉助古典邏輯的否定後件的假言推理),從單稱陳述之真論證全稱陳述之偽是可能的。這樣一種對全稱陳述之偽的論證可以說是朝「歸納方向」(就是從單稱陳述到全稱陳述)進行的惟一嚴格的演繹推理。

第三種反對意見似乎更為嚴重。人們可能這樣說:即使承認不對稱性,由於各種理由,任何理論系統最終地被證偽,仍然是不可能的。因為找到某種逃避證偽的方法總是可能的,例如,特設性地引入輔助假說,對一個定義特設性地加以修改。甚至有可能採取簡單地拒絕承認任何起征偽作用的經驗的態度,而並不產生任何邏輯矛盾。無可否認,科學家通常並不這樣做,但是,從邏輯上說這樣做是可能的。人們會說,這個事實就使得我提出的劃界標準的邏輯價值,變得至少是可疑的。

我必須承認,提出這個批評是正當的。但是我不需要因此就撤回我那採取可證偽性作為劃界標準的建議。因為,我正要提出(在第20節以後),經驗方法應被表徵為明確地排除那些逃避證偽的方法,這些方法正如我想像中的批評者所正確堅持的,是邏輯上可能的。按照我的建議,經驗方法的特徵是,它使待檢驗的系統以一切可設想的方式面臨證偽的態度,它的目的不是去拯救那些站不住腳的系統的生命,而是相反,使這些系統面臨最劇烈的生存競爭,通過比較來選擇其中最適應者。

我建議的劃界標準也引導我們到Hume的歸納問題——自然定律正確性問題——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源在於下述二者之間明顯的矛盾:可以稱作「經驗主義的基本命題」的那個命題——只有經驗才能判定科學陳述的真偽——和Hume認識到歸納論證不可接受二者之間的矛盾。只有假定所有經驗的科學陳述必須是「可最後判定的」,就是說,假定它們的證實和證偽二者在原則上都是可能的——只有在這樣的條件下,上述矛盾才會產生。假如我們放棄這個要求,並把那僅在一種意義上可判定的——單方面可判定的,更具體地說,可證偽的——並且可以為證偽它們的系統嘗試所檢驗的那些陳述,也承認是經驗的陳述,那麼,上述矛盾就消失;證偽法不以任何歸納推理為其前提,而只是以正確性沒有爭議的演繹邏輯的重言式變形為其前提。

選自波普爾《科學發現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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