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良法善治視角看民法總則的標杆意義
2017年3月15日,是一個註定要在我國法治發展史上留下一筆的日子。這一天,作為我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獲得高票通過,並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成員兼秘書長王軼等眾多民法專家看來,民法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總則的出台開啟了我國法治新時代,為人民生產生活築牢了良法之基,為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提供了良法之盾,為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營造了良法之治。
通篇體現對人的終極關懷
「民法總則以2782票贊成高票通過,贊成率逾98%,充分說明這部法律反映了人民意志,回應了社會關切。」日前,參與民法總則草案專家建議稿起草工作的王軼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難掩激動之情。
在王軼看來,進入21世紀的第二個十年,人們更加關注國家對其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法律保障。民法總則圍繞民事權利保護,相關規定展現了我國立法的人文關懷,彰顯了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法治理念,「民法總則通篇體現了對人的終極關懷,可以說一個人從『來到搖籃』之前到『進入墳墓』之後,都受到了應有的關注」。
「以胎兒利益保護為例。胎兒是弱者中的弱者,無法用語言表達自身需求與喜怒哀樂。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最能體現出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民族法治文明發展的程度。」王軼說。
據介紹,民法總則十分重視對胎兒利益的法律保障,如第16條明確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乍一看,民法總則關於胎兒利益的保護似乎僅僅涉及到財產領域,但是第16條有一個『等』字,這個『等』字就涉及到對胎兒人身利益相關事項的確認和保障,這種保護體現出我國民法文化、法治文明的進步。」王軼說。
王軼舉例說,尚在母體內的胎兒,如果母親因為食葯安全問題,導致胎兒存在身體缺陷,孩子出生後,是否可以對加害人主張單獨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了民法總則第16條,我們就可以對這個問題作出肯定的回答。」
而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王軼認為,民法總則多項條款有所突破。例如,為了尊重未成年人的個人意願,讓其獲得更大的自主決定空間,民法總則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下限標準從10周歲下調至8周歲;如果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其監護資格可依法被撤銷;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年滿18周歲後方開始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等。除此之外,民法總則認可了成年協議監護制度,為我國進入老齡社會做好老年人權益保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
「民法總則第128條明確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條涉及到對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特別保護的問題,可以說也是人文關懷理念的具體體現。」王軼說。
權利保護跨越現實世界,向網路世界延伸
王軼認為,作為21世紀的民法典,要對21世紀人們的社會生活作出回應,既要飽含民生情懷,又要反映出時代的發展和變革。
2016年8月,山東省高考考生徐玉玉因被詐騙電話騙走9900元大學費用,傷心欲絕,最終導致心臟驟停離世。這一事件引起了全社會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的強烈關注。
令人欣慰的是,民法總則第111條作出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111條」因此也被一些媒體稱作「徐玉玉條款」。
「寶寶剛出生,出售嬰兒用品的商家電話就打上門來;孩子剛辦完小學入學手續,就會接到教育輔導機構打來的電話……這說明我們的個人信息被泄露了,被不正當地搜集和利用了。對個人信息進行周到保護是刻不容緩的現實需要。」王軼認為,民法總則第111條之規定,不僅明確了個人信息安全是自然人在網路時代享有的一項重要民事權益,而且明確了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的基本內容,這將引導、教育人們樹立個人信息權益的觀念,喚醒人們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
「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雖然民法總則有關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規定寥寥數語,但在王軼眼裡卻是意義深遠,「把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納入保護範疇,說明我國立法機關已認識到進入21世紀第二個十年,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已越來越成為重要的財產類型」。
王軼分析說,新一輪的科技革命相較以往最大的一個變化就是數據正成為新一輪科技革命的能源,「得數據者得天下」這句話折射出數據的重要性。至於網路虛擬財產,現實中已經發生過多起案件,盜竊別人遊戲中的裝備構不構成盜竊罪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迫切需要立法予以回應。
「民法總則第127條還只是一個宣示性條文,沒有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設置具體的法律調整規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們還沒有能夠圍繞著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享有和利用,形成足以支撐法律作出明確規定的價值共識。」王軼說。
「第127條的規定雖然籠統,但卻是一條極富時代色彩的法律條文。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哪個國家、地區和民族圍繞數據和網路虛擬財產,能夠率先達成價值共識並作出妥當回應,哪個國家、地區和民族就在新一輪科技革命的競爭中站在了最前沿。令人欣慰的是,第127條的規定表明我們已經認識到了回應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王軼說。
「好人法」讓見義勇為者得到全方位呵護
老人摔倒了,扶還是不扶?孩子落水了,救還是不救?近年來,因見義勇為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事情屢見報端。
不讓見義勇為者負重前行,需要強有力的制度保障。面對沸騰民意,民法總則專門設置了見義勇為條款,其中,第183條回應了見義勇為者受損後補償問題,第184條明確了見義勇為者免責情形。
據了解,從2016年12月到2017年3月,民法總則第184條經歷了三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經過三次修改,大會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北京市大興區法院民二庭法官蔣怡琴看來,見義勇為條款承載了深刻的公眾期待,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會共識。蔣怡琴認為,在危急情況下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本身就是一項存在巨大風險的行為,如對心搏驟停者進行心肺復甦,胸外按壓很有可能造成患者胸骨骨折,而不進行急救又會貽誤最佳搶救時機。對於這些危在旦夕的情形,再給救助者設置防止過失的門檻要求,過於苛刻。
「不再設置重大過失的但書條款,無疑表示了立法對見義勇為者充分的鼓勵和支持,能夠進一步幫助見義勇為者消除後顧之憂。」蔣怡琴表示。
蔣怡琴認為,民法總則第183條規定充滿人性的溫情,「如果讓英雄流血又流淚,不僅讓見義勇為者心寒,也使得整個見義勇為機制失血貶值、難以為繼。因此,對見義勇為的補償問題進行立法保護顯得格外重要」。
蔣怡琴分析說,要求受益人給予補償,主要還是源自於道德上的要求,一般不宜對受益人進行強行約束,所以立法用「可以」二字強調了補償的主動性。只有在「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下,見義勇為者的損害難以獲得彌補,出於公平與道義,受益人才應當予以補償。
「主動與強制兼顧,侵權賠償與受益補償共存,只有這樣,對見義勇為者的多方面呵護方屬實至名歸。」蔣怡琴說。
河北保定男子救起掉入河中老人;廣東深圳小伙協助民警擒獲嫌疑人;雲南昆明懷孕女護士跪地為發病男子做心肺復甦……近一段時間,由見義勇為引發的正能量在社會中廣泛傳遞。在公眾眼裡,作為「好人法」,民法總則不但打消了人們對見義勇為的顧慮,也扶起了社會的風尚與民眾的良心。
「當見義勇為成為社會風尚,必將有更多人從中受益。」蔣怡琴希望,見義勇為制度在我國能夠得到進一步完善,在培育與維護良善社會秩序上發揮更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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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著力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先後通過了民法總則、國家情報法、國歌法、核安全法、公共圖書館法等重要法律。截至目前,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共有261部。與此同時,針對有關領域立法相對薄弱、滯後的情況,立法機關貫徹「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精神,繼續推進相關立法,補短板、填空白。一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測繪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標準化法等多部法律。
來源:正義網 作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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