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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常見的七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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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是我們生活交往中最簡單的一個合同,雖然簡單,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會寫。

借條事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且大家都想通過借條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所以在書寫借條時就有可能為對方設置陷阱,這時就需要我們多多注意,

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別人有機可乘,給自己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那麼究竟借條中有哪些陷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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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事找律師:

    (一)名稱問題

    名稱要寫為借條,而不是欠條,一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借條有效期為20年,欠條為2年。

    (二)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案例:王某向陳某借款10000元。在陳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陳某,陳某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某。

    後陳某向王某索款時,王某不認賬。陳某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某所寫。

    後經法院查證,王某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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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語言歧義

    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案例:李某借葉某100000元,向葉某出具借條一份。

    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葉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葉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葉某現金10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

    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葉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六)自書借條

    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

    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七)兩用借條

    還錢時要當場索回借條。若對方將借條遺失或一時找不到,則應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據。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

    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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