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常見的七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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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是我們生活交往中最簡單的一個合同,雖然簡單,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會寫。
借條事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且大家都想通過借條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所以在書寫借條時就有可能為對方設置陷阱,這時就需要我們多多注意,
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別人有機可乘,給自己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那麼究竟借條中有哪些陷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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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找律師:
(一)名稱問題
名稱要寫為借條,而不是欠條,一字之差,它們的法律含義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借條有效期為20年,欠條為2年。
(二)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借款人簽名的時候,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防止借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案例:王某向陳某借款10000元。在陳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陳某,陳某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某。
後陳某向王某索款時,王某不認賬。陳某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某所寫。
後經法院查證,王某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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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語言歧義
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避免出現「甲向乙借錢」這樣模糊不清的語言,因為,很容易分不清誰是出借人,誰的借款人。
案例:李某借葉某100000元,向葉某出具借條一份。
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葉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葉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葉某現金10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
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葉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六)自書借條
借條的書寫人必須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則借款人會以內容非其原文抗辯。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
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七)兩用借條
還錢時要當場索回借條。若對方將借條遺失或一時找不到,則應讓對方當場寫下收據。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
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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