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錦囊|醫療事故鑒定知多少
一、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的寫法
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XXX,性別:XX,出生年月:X年X月,民族:X族,工作單位:XXXX,職業:XXXXX,住址:XXX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XXXXXXX(要寫全稱),地址:XXXXXX,聯繫電話:XXXXXX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XXXXX,職務:XXXXXX。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XXXX年X月X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因...............(寫明事實經過及要求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理由。)
此致
XXXXX縣(區)衛生局
申請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證據材料XXXXXX
二、醫療司法鑒定的範圍和內容
醫療糾紛司法鑒定對涉及訴訟的醫療糾紛司法鑒定,主要是確定醫方在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是否存在過失或過錯,過失或過錯與患者目前狀況(死亡或醫療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誘因、間接因果關係、直接因果關係),從而為法院確定在出現患者死亡或醫療損害時,醫方的責任及責任大小提供依據。
親子鑒定通過人類遺傳基因分析來判斷父母與子女是否親生關係,稱之為親子鑒定。常見的涉及親子鑒定的情況丈夫懷疑孩子不是自己的親生子;懷疑醫院調錯嬰兒;非婚生子女要求確認父子關係;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關當局懷疑沒有血緣關係的;涉及計劃生育超生子女確認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確認的;子女遺失多年後要求認親但無確切憑證的;強姦案件中胎兒或嬰兒的生父認定等。
案例:小男孩超超(化名)才3歲,健康可愛。可他的爸爸洪強(化名)在與他媽媽楊妮的離婚官司中,竟聲稱超超不是他的親生兒子。法院為此委託司法鑒定研究所鑒定超超是否是楊妮和洪強的親生子女。研究所根據親子鑒定程序,分別抽取了洪強的靜脈血3毫升、超超的靜脈血2毫升、楊妮的靜脈血3毫升,經用常規PCR進檢驗,檢驗人員根據國際常用標準,認定洪強和楊妮是超超的生物學父母,即他們是超超的親生父母親。原來,作為親生父親,洪強不承擔離婚後對兒子的撫養義務,以不是親兒子為由想賴掉超超的撫養費。
法院依據鑒定結果作出判定,保障了超超的合法權益。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刑事責任能力鑒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在犯罪行為發生時精神狀態及行為能力鑒定;還有涉及侵權糾紛的民事案件,侵權行為發生時侵權人的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由人民法院委託的民事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關被害人精神狀態與特發事件的關係,刑、民事案件被(受)害人的心理狀態評估。
案例:蕭蕭,女,13歲,學生。以往身體健康,無家族精神疾病遺傳史。2001年10月24日,被老師用夾條抽打雙下肢後出現少語、怕上學、常做噩夢,並有自殺傾向,常想起被老師打的情景。2002年2月4日蕭蕭因「壓抑2個月,想死,感壓力大,睡不著,記憶力差」到昆明市某醫院就診,診斷結論是:抑鬱障礙。後又到多家醫院就診,均被診斷為:創傷後應激障礙和抑鬱狀態。至此,蕭蕭的父母決定通過法律討個說法。
2002年11月21日,受理法院委託司法鑒定研究所對蕭蕭是否有精神疾病、精神疾病與外傷的關係及傷殘等級作出鑒定。專家結論:蕭蕭患創傷性應激障礙後抑鬱狀態,該病與2001年10月24日被體罰有一定關係。蕭蕭的傷殘等級為10級,屬智力殘缺部分。
除上述鑒定外,司法鑒定還有家庭暴力傷害專項鑒定和美容損傷鑒定。專業人士指出,家庭暴力受傷害人傷後應去醫院診治,以及時作出傷情檢驗鑒定;美容損傷被鑒定人則應持司法鑒定委託書,攜帶有關病歷和放射學影像資料,持本人有效證件到場。
三、醫療事故鑒定流程以及醫療鑒定的步驟
委託
醫鑒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的委託。
醫患雙方及衛生行政部門在委託鑒定時需提供:正式委託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複印件(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鑒定費的收據。
受理
醫鑒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一)醫療事故定依據的法律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3、《執業醫師法》
4、《護士管理辦法》
5、《藥品管理法》
(二)當事人想醫學會提交的書面陳述書中應包含的內容
1、 當事人的身份、聯繫方式等基本資料;
2、 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 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闡明醫療機構的過失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且該醫療過失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等理由
(三)醫療事故鑒定的具體操作程序
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程序如下:
1、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2、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雙方當事人退場;
4、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
怎麼選擇醫療鑒定部門及事故鑒定部門的組成
根據鑒定權支配力量的不同,鑒定可分為:自行鑒定、行政鑒定、司法鑒定。自行鑒定是公民對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產生爭議的專門性問題委託專業性的檢測機構或相關專家進行檢驗、評價、與判斷,從而為爭議問題的解決提供科學依據而從事的一項活動。行政鑒定是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在行政執法或依法處理行政事務糾紛時,對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委託所屬的行政鑒定機構或法律法規專門指定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分析與評判,從而為行政執法或糾紛事件處理、解決提供科學依據而從事的一項行政活動。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其職權,或有關訴訟參與人的請求委派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特別經驗的人,對案件中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從而為訴訟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學依據而從事的一項訴訟活動。
自行鑒定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以作為醫療糾紛處理的依據,行政鑒定是行政機關處理醫療糾紛的依據,如果沒有爭議,經法院審查合法,也可以作為訴訟案件定案依據。司法鑒定除具有一般鑒定的屬性外還具有司法權威性,在對鑒定結論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司法鑒定作為司法活動往往行使最終決定權,司法鑒定通常還作為法官認證的工具,實踐中通常以司法鑒定結論作為裁判的依據。
醫療技術鑒定機構也分為民間鑒定機構、行政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民間鑒定機構主要由醫學、法律院校設立,也有一些獨立的社會鑒定機構。行政鑒定機構主要是指醫學會,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指定的行政鑒定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主要是法院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司法鑒定的機構。這種劃分是以目前從事何種鑒定為主業為標準,民間檢定機構及行政鑒定機構也可受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鑒定。也有些司法鑒定機構辦理非訴訟鑒定案件。各種鑒定機構各有利弊。民間鑒定機構作為純市場主體,其優點是服務意識較強,委託人或許能有一點「上帝」感,其缺點在於片面性,結論不易被採信。醫學會的優勢在於醫療技術力量雄厚,其劣勢在於同行情結與法律欠缺,其缺點在行政處理時還能被掩蓋,但受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鑒定時總難免暴露出來。醫學會鑒定多數時候顯得同行相護,個別情況同行相侵;鑒定人不署名、不出庭使鑒定結論作為證據具有致命的程序缺陷;鑒定結論總是注重是否醫療事故,對案件來說往往答非所問。司法鑒定的優勢在於中立性強,與案件處理的協調性強,缺點在於醫療技術力量不充分,常常需要聘請專家,費用較大,否則可能因技術不全面而影響鑒定的科學性。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是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的專門機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分別設立省(自治區)、地區(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三級鑒定委員會;直轄市設立市、區(縣)二級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本地區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
鑒定委員會成員由有臨床經驗、有權威、作風正派的主治醫師、主管護師以上醫務人員和衛生行政管理幹部等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鑒定委員會可聘請法醫參加。名單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衛生行政機關,由衛生行政機關指派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處理醫療事件的日常事務工作。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是在同級政府領導下,負責受理本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唯一合法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地區(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都是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
根據衛生部有關行政解釋,鑒定委員會僅承擔對於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它不具有衛生行政機關對醫療事故的最終核定權和任何處理職能。因此,鑒定委員會的活動不表現為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鑒定結論,只是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而且鑒定結論只有經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屬實和確認後才能作為依據。按照訴訟法的規定,依據只是一種證據。因此,對鑒定結論持有異議的起訴,法院不受理。
四、醫療鑒定怎樣收費及醫療鑒定期限的設定
日前,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共同制定了《關於核定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標準為,首次鑒定費用為每宗2500元,再次鑒定費用為每宗3500元。此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鑒定費由受理鑒定的醫學會在受理時向鑒定申請人預收。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鑒定的,向醫患雙方各預收50%;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承擔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方支付,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鑒定的,由醫患雙方各支付50%。
病人要求醫院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醫院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各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按複印成本核定。
如果當事人經濟確有困難,無力支付鑒定費,可以向受理鑒定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經醫學會批准,可以減免。
《通知》最後規定,此項收費標準從今年9月1日起試行一年,期滿後由省醫學會報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重新核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作出鑒定結論的時限是45日。這個期限是從醫學會收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計算,到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截止。
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期限問題的批複
在《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期限的批複》(衛醫發〔2000〕第19號)下發前發生的醫療糾紛,患者或家屬提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按當地原有規定執行。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患者或其家屬提請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鑒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運作周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五、醫療事故鑒定受理單位及專家鑒定組的成立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專家鑒定組組成人數應為3人以上單數。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學科專業的,其中主要學科專業的專家不得少於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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