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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腐朽終致亡國竟是源於官員薪俸低?

圖為清光緒年間的「監照」。「監照」上明確註明李國磐是通過捐納資財成為「貢生」的。(季禮 供圖)

清代吏治敗壞的重要特徵是貪風熾盛,帶有普遍性,中國古代史上最大的貪污犯和珅也出現在清代。官吏侵貪歷代都有,清代如此突出,與其財政制度有很大關係。清初鑒於明代三餉加派激化社會矛盾而導致王朝速亡的教訓,清朝皇帝向全國官民宣布,在賦稅徵收上「永不加賦」,並成為清帝嚴格循守不變的「祖制」。與此同時,為了緩和社會矛盾,換取百姓的好感,還經常蠲免田賦,實施「愛民」政策。這種財政制度對緩和社會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時實行的相關措施,卻又造成諸多弊端。稅收「永不加賦」,還經常實行蠲免,遇到財政拮据又如何解決?清朝皇帝另有其節流、開源措施。節流的重要措施是壓低百官薪俸、縮減官衙行政經費。開源的主要途徑是捐納,以及咸豐以後的厘金之徵、晚清的苛捐雜稅等。

低薪俸、微薄的官衙經費不敷用度,官員們便不得不以變相加征賦稅的辦法來解決,即使清官也不得已而為之。

清代官員的薪俸是中國古代王朝中最低的,晚清曾任中央戶部官的何剛德在清亡後曾總結說:「前清官俸之薄,亘古未有」。以七品官知縣為例,年俸銀45兩,每月3兩多。這等收入,一般平民百姓之家可維持日常生活。而對於需要雇倩用人、送往迎來的官員而言則甚為拮据,甚至遠遠不夠,在幾乎「無幕不成衙」的清代,僅僱用一個幕賓,一個月少說也得一二十兩銀子。更嚴重的不足,是官衙辦公經費。就地方官署而言,官衙行政開支有紙張、蠟燭、柴炭以及衙署宅院、器具修理費,還有壇廟修建,祭祀等禮儀之操辦,官場之往來迎送,大批無國家俸祿之胥吏的工食銀,等等。低薪俸、微薄的官衙經費不敷用度,官員們便不得不以變相加征賦稅的辦法來解決,即使清官也不得已而為之。有的還挪用公款作行政開支,造成虧空。

加征賦稅的主要手段就是「耗羨」之徵,所謂「耗羨」,有徵收糧食儲存時的「鼠耗」;有「火耗」,是借口徵收賦稅多為碎銀,須熔鑄為大錠銀上交,有爐火損耗,因而必須多征。這種加征也為皇帝所默認,康熙帝就曾對即將赴任的河南巡撫鹿祐叮囑說「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其實系貪黷無忌者,自當參處,若一概從苛糾摘,則屬吏不勝參矣」。他認為官員征火耗可以理解,也是官員家屬生活、所雇募用人所必需,僅加征一成(十分之一)而不另外多取,便可以稱得上是清官。由於皇帝的默認、縱容,加征、虧空、侵貪之風惡性發展,康熙晚年已到了異常嚴重的地步,多征者有的已達七八成,耗羨之徵實際已成為地方官苛斂以充私囊的借口與手段。新繼位的雍正帝不得不作嚴厲整頓,其做法,便是眾所周知的實行「耗羨歸公」及「養廉銀」制度。首先是將所加征的耗羨壓低,並且作為公開徵收的單獨項目——耗羨,劃入收入額內歸公,然後將歸公的耗羨銀一部分發給官員,以增加官員俸祿,稱之為「養廉銀」。耗羨銀的另一部分,留在地方做辦公經費之用。中央的文職官員,則發給雙俸。

雍正朝實行耗羨歸公、養廉銀制度後,對減少耗羨之徵、制止官員貪腐、賄賂起了一定作用。但雍正的改革並不徹底:一、耗羨的加征並不是杜絕,朝廷也不下令規定固定征額,只是各地根據需要少征,大多在一二成之間加征。二、仍然以自征自用耗羨以解決官員薪金、本單位行政開支的做法,實際是公私混淆,儘管有動用大數目耗羨須中央批准,又有奏銷管理制度,但具體事情複雜,所加征部分究竟是公用、還是私用,上司、中央又如何能查得清?以公用名義加征而中飽私囊的行為如何能夠禁止?這就導致康熙時期的侵貪現象有可能再度出現並發展。

乾隆以後,由於種種原因,如物價上漲,官場往來交際、招待比以前奢侈腐化,經征賦稅的州縣官養廉銀較低等,前述康熙朝的問題又開始出現。還有,由於清前期精簡地方衙署佐雜官以減少官俸開支(因這部分官額遠較京官為多),地方衙署之佐雜官少或根本不設,地方各級長官多自聘幕賓,用度不菲的幕賓僱用費(脩金),也成為官員養廉銀不足的重要原因。有時督撫遇有無法開支的款項而動用省庫耗羨銀,少發通省官員的養廉銀,下屬州縣官便藉機「遂爾需索百姓」。凡此種種,導致地方官再次加征。不僅增征耗羨,而且又生出新的私征手段——浮收、勒折,貪腐程度比康熙後期更為嚴重。浮收,指利用各種手段多征,如征銀時用加重的砝碼或大秤,或「浮收零尾」,利用「鄉民多不識字」而「多開數錢、數分」。征漕糧、本色倉糧時,有的用大斗、大斛,有的「立有鼠耗、鬥口名色,兼以淋尖、踢斛,每斗浮收至三四升」。有的令「交倉折耗、盤倉供應之費」,或加征「漕耗」、名目繁多的運漕費,等等,手段繁多。勒折,是利用銀錢比價變動、糧價變動等,增加折算差價以加征,或借口所交稅銀成色低潮而折扣、漕糧濕雜而增收。甚者勒折加征成倍,如江蘇、浙江,道光時本來「紋銀一兩約計合制錢一千二三百文,而赴縣完納錢糧,則庫平紋銀一兩,需交制錢二千四五百文之多」。浮收、勒折在乾隆中期以後惡性發展,嘉道之時,嚴重地區高達正額的五六成甚至一倍,漕糧徵收加征尤多。還有,貪官污吏以「虛出實收」、「征多報少」即隱瞞收入而虛開支出的手段侵佔,也是較普遍現象。以上巧立名目、各種手段的多征,很多是打著公用的旗號,多征的賦稅官員自行掌握,後稱為「陋規」,也即其「小金庫」。嘉道時期,以陋規名義解決公用不足、藉機中飽私囊的惡行慣例,已到積重難返的地步,帶有普遍性。

清朝地方官的送禮已成定規,所以又習稱「規禮」,額外加征之收入稱為「陋規」,既鄙「陋」而又成「規」,官場、朝廷默認風行

清朝的京官大多不經征賦稅,除出任崇文門稅關監督等徵稅官外,還借出任地方稅關監督、鹽政、織造、學政、考官收取陋規。而大部分京官正俸之外的灰色收入也即陋規收入,是來自與其有政務關係的官員,主要是地方官的饋送。

地方官尤其是與賦稅有關的地方官,為免遭拿捏、抑勒,甚至為打通關節,以隱匿貪污行為,或保官、陞官,便以送禮為主要手段。收禮者與其有行政關係,與送禮之貪官有連帶責任,收受財禮者,無論為己、為送禮者,都要欺上瞞下。京官的收受規禮形成慣例,送規禮者不情願也不能免俗,規禮名目繁多,諸如:炭敬,是冬季送給京官之禮,帶有助其驅寒之「敬」意,送者名正,收者便於接受;冰敬,則是夏天以「消暑」之名饋送;別敬,官員被選任到地方做官,或地方官員來京後離京時,送給京城有關官員的禮物。程儀,官員過境,送給他的招待費。年、節所送叫年敬、節敬。喜慶之事所送叫喜敬。送給女子的稱妝敬。打點門房之人與僕人的,稱門敬、跟敬。還有陪敬、菲敬等等,不一而足。禮單的用語也頗隱諱,如送銀兩300兩,便稱為「毛詩一部」。在戶部、工部任職的官、吏,所得規禮更多。戶部掌各省財政收支的審核,戶部、工部掌工程項目的預算、竣工後的奏銷,與此有關的機構、官員,便以陋規打點疏通掌握奏銷審批權的戶部、工部官員,有的形成固定的饋送陋規項目,如「部費」,清代因而有金工部、銀戶部的「肥缺」機構之稱。

地方官也盛行規禮的收送,如督撫、藩司、糧道、鹽道、州縣官之間,以及其他有行政關係的官員之間,還有如榷關稅官、鹽官收受行商、鹽商的饋送等等。前述諸多名目之「規禮」的收送,也流行於地方官之間。送禮已成定規,所以又習稱「規禮」,什麼時候送什麼官,數目多少,也有不成文的慣例。

額外加征之收入稱為「陋規」,以此上下打點稱為「陋規」,既鄙「陋」而又成「規」,官場、朝廷默認風行,可見侵貪國稅民膏、收受規禮已成見怪不怪的普遍性惡習,積重難返。

清末戶部官員何剛德曾總結說:清帝「恪守永不加賦之祖訓,國用不足,推廣捐例以賣官」。道光帝寧可捐納而納入貪官以解決經費開支,也決不「加賦」

清朝財政制度的另一大弊端,是雖不加賦而別開財政來源的捐納賣官。清末戶部官員何剛德曾總結說:清帝「恪守永不加賦之祖訓,國用不足,推廣捐例以賣官」。清代的捐納有常行捐例、暫行捐例兩種,前者經常實行,只捐榮譽虛銜及功名出身如捐生員(秀才)、監生、貢生、舉人等等,暫行捐例則是捐實官,遇到大項開支如戰爭軍費、河工、賑災、賠款等等,而收捐以賣官。「暫行捐例」數額頗巨,少者收銀百萬兩以下,多者達數千萬兩,嘉慶以後這種開捐次數較多。

捐納褻瀆了國家官制的嚴正性,納入了下本求利的貪官,不少無才少德乃至市井無賴之徒也憑資財而混入官場,加劇了吏治的腐敗。大批捐納者進入仕途,也造成科舉等入仕者在選任官職上的壅滯,這種情況在道光及以後各朝尤為嚴重。道光三十年,都察院官員呂賢基曾披露:近年捐納所得銀兩「不下千萬兩」,捐納之官則充斥官場,當時已是「捐班之道、府、州、縣(官)已居天下官十分之半」。皇帝明知捐納對官場貪腐的負面影響,道光帝就曾對官員說:「我最不放心者是捐班,他們素不讀書,將本求利,『廉』之一字,誠有難言。我既說捐班不好,何以又開捐班?」,隨後拍手嘆息:「無奈經費無所出!」道光帝是寧可捐納而納入貪官以解決經費開支,也決不「加賦」。

皇帝不加征而默認官員加征,而且私自加征遠遠超過所謂「不加賦」的數額,並引發嚴重的苛斂中飽行為,產生了大批的貪官污吏

清代財政採取了以上節流、開源措施,維持了財政收支上的平衡,使其堅持所謂「永不加賦」的祖制,而且還經常蠲免,以示與明朝不同,博得臣民好感,對緩解社會矛盾、維持統治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這些措施中,捐納,納入了官僚隊伍中一批又一批的貪官污吏;低薪制,極力壓低地方存留經費、縮減官衙辦公經費,迫使官員私征,加征有了公用開支的理由,而且徵收和使用又由官員私人掌握,沒有嚴格額度,遂使財政收支公私混淆,官員以自己的養廉銀聘僱幕賓以辦公務,養廉銀又來自耗羨之徵,實際也是公私混淆現象。巧立名目的有限度加征被披上合法的外衣,加征的額度就只能取決於官員的道德良心了。以官箴自律者,謹守官德底線,貪婪者,恣意加征以中飽私囊,特別是以捐納得官者,下本求利、庸貪之輩尤多。這種財政制度的結果是,皇帝不加征而默認官員加征,而且私自加征遠遠超過所謂「不加賦」的數額,並引發嚴重的苛斂中飽行為,產生了大批的貪官污吏,因而上有「輕征」「愛民」的皇帝,下有「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的大批貪官,也就成為清代政治的一大特色。花樣百出的「陋規」之徵,又異化為官員之間互相包庇、利用的「規禮」收送,名目繁多,盛行官場,長久普遍,成為吏治腐敗的重要特徵。

此後晚清時期,不僅上述陋規之徵、規禮收送依然如舊,而且增加了新的苛征項目——厘金、苛捐雜稅。這些加征,多以「捐」等名義行之於地方,而非中央皇帝下令的加賦,與以前的陋規之徵有類似之處,地方自籌徵用,且徵收無正規法度,帶有隨意性,中飽私囊也自然依舊如故。

咸豐三年以後,軍費浩繁,又實行厘金之徵,在商品關稅之外,加征商人百分之一(厘)的貨稅,稱之為「商賈捐厘」,名義上是取之於商,仍避「加賦」於百姓之名,且征、用權歸於地方。戰後,厘金之徵不僅延續,而且濫征,大大超過1%,大多省份抽收4%~10%,高者達20%。所征的厘金,大部分落入經征者的腰包,公用部分不到一半。厘金的加征、濫征,導致物價上漲,加重了百姓的經濟負擔,早在厘金徵收不久,就有官員評論:「我朝愛民永不加賦,取逐末(商業)之微利以餉軍,其滴滴歸根處是百姓食貴耳」,以致造成「民怨沸騰」。晚清賠款、辦洋務、新政,又頻增苛捐雜稅,諸如房捐、車捐、竹木捐、豬捐、肉捐、酒捐、米捐、船捐、硝捐、鋪捐,以及煙茶糖統稅、煤炭統稅、絲綢統稅、木植統稅、紙張統稅、印花稅等等,多如牛毛。有的地方「勒索過甚,幾激民變」。

反貪,是一個古今中外長久性的話題。只要人有私慾,道德約束不力,就有產生侵佔他人或公眾財物的可能。貪污偷占公眾款項、財物,實際就是一種可恥的偷盜行為,這是連小孩子都懂得的簡單道理,貪官絕不是什麼缺乏教育和學習所導致。為官者清廉不貪,一方面靠道德約束,這種道德約束又因吏治情況而異,侵貪者越多,約束力越低,因為侵貪者有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當官場貪污具有普遍性之時,道德底線也低下,約束也就無力。另一方面靠制度的約束與懲治,尤其是防患於未然的制度性約束。除了完善財政制度外,官員貪污既然是侵佔公眾財物,只有令其將所有收入、支出按期公之於眾,公開、透明,處於公民大眾的經常監督之下,起碼要盡量做到這一點,才能有效杜絕。而這在古代王朝時代是不可能做到的。

(作者為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原標題:清朝腐朽的起因探——「永不加賦」與賣官貪腐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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