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傷害案件的處理程序
一般傷害案件的處理程序
先看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公通字[2005]98號)的相關規定————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後,接警部門應當根據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場。——對正在發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制止傷害行為; (二)組織救治傷員; (三)採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繫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 (五)保護現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現場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現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調解原則上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出具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次調解。——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並履行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違反本規定,造成案件難以審結、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辦案人員和主管領導的執法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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