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對「公眾人物」質疑的邊界

楊濤:對「公眾人物」質疑的邊界作者:楊濤來源:《鳳凰周刊》2012年6期

  韓寒《談革命》等三篇博文發表後,給賽車手和作家韓寒帶來的收穫最大的是,知名網友麥田發表了《人造韓寒:一場關於「公民」的鬧劇?》的博文挑起的論戰。弔詭的是,當麥田一度偃旗息鼓後,方舟子倒是接過接力棒,將質疑推向了高潮。為此,韓寒委託律師,在上海提起法律訴訟,認為方舟子對其名譽造成損害,索賠10萬元。同時,韓寒整理了1000頁手稿並進行司法鑒定,證明自己無「代筆作弊」行為。

  當筆墨官司已經淪為口水戰時,韓寒提起訴訟,通過司法來證明清白,可能算不上最佳的方式,但也是「最不壞的選擇」。但是,我看到許多知名人士去公開表示反對韓寒起訴,比如說「筆墨官司筆墨打」,「韓寒還曾懸賞2000萬元,用於任何人確切指證他有代筆人,僅僅十幾天,懸賞指證韓寒有人代筆就變成了打官司去解決代筆質疑。懸賞的自信呢,乃至懸賞的誠意呢?而且,那個似乎永遠不會著急、永遠從容自若的韓寒也不存在了。」

  中國有句俗話說「站著說話腰不疼」,我想,那些似乎很理性的「公知」恐怕迄今為止,並沒有遭遇到韓寒這樣難以擺脫的糾纏。對於一個作家來說,你可以不贊同他的觀點,你可以說他的文筆差,但是,你要說他抄襲或者請人捉刀,這差不多觸及他的底線了。從這點來說,雖說我並不贊同韓寒某些對質疑者過激的話語,但還是理解他的那種情緒。在這一點上,我贊同韓寒所說「就好比你能說一個同事的包品位差,難看,但你不能一口咬定,並且『百分之一百』斷定(這是方舟子接受採訪說的話)這個同事的包是偷的」。

  面對方舟子的咄咄逼人,我們還是應當鼓勵韓寒到法庭上證明清白,司法不是萬能的,但沒有司法萬萬不能。筆墨官司當然也可以打,迄今為止,也打了不短時間了,但公眾除了收穫一頭霧水和一地口水,有什麼真相呢?當事人的名譽與權利卻在這筆墨官司中嗷嗷待救,還有什麼經法庭質證更好的東西呢?韓寒幕後是否有人捉刀代筆,在法庭上用證據說話不是一件好事嗎?當然,法官或許並不是最好的學術裁判員,但是,至少可以釐定我們行為和言論的邊界,要知道,哪怕是對「公眾人物」,你也得有一個邊界啊!你揮舞的拳頭已經抵達到我的鼻尖,你還能說你有揮舞拳頭的自由嗎?

  那些期待韓寒這個網路「神」倒塌卻指責他上法庭的人們,其實已經在內心就拿他當「神」來看待,指望他可以視世人的漫天指責而僅僅口水還擊,不要上法庭主張權利,以為這才是一個「公眾人物」應有的體現。但這樣的「神」並不是韓寒所需要的,他需要的是自身的名譽。換個角度來說,這樣的「神」也未必是那些指責韓寒的人所願意擔當,至少方舟子本人也不願意擔當。對韓寒起訴不屑一顧的方舟子,除了表達了不會親自出庭應訴,並稱在法庭判決後仍會繼續質疑。

  對了,讀者會看到我幾次提到「公眾人物」這個概念,而這正是一些名人指責韓寒起訴的理由之一。有關「公眾人物」概念並不在於我國法律,而是美國等一些國家誹謗法確定的一個概念,但經過近些年幾次官員「跨省追捕批評者」事件,經過媒體大力普及,已經為知識界所熟稔。所謂「公眾人物」,是指一定範圍內具有重要影響、為人們所廣泛知曉和關注,並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人物。而與「公眾人物」名譽權有關的規則,則見於《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確立的「實際惡意」原則,——即如果政府官員要在與其相關的名譽損失和誹謗案中勝訴,必須舉證說明被告(媒體)在作出那些具有誹謗和誣衊的報道時帶有「事實上的惡意」,即媒體在進行有關原告的報道時清楚地知道自己使用的材料或信息是「虛假不實的」,或對其使用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偽予以「肆無忌憚的無視」。布倫南法官指出:「錯誤的陳述也有『呼吸的空間』,故也需要保護。如果僅是事實錯誤,並不得抑制言論自由。」

  提出「公眾人物」的概念,在韓方之爭的確有一定的意義,因為,無論從哪個角度上講,作為博客意見領袖的韓寒都算是一個「公眾人物」。既然,韓寒作為「公眾人物」享有了出名給他帶來的巨大話語權和其他好處,那麼,他的名譽權也將受到一定的限制,就應當比普通人更能容忍他人的批評,在訴訟中,他要讓批評者受到法律制裁的條件比普通人更加嚴格。不過,即使是按照美國誹謗法中的「公眾人物」的概念與適用規則,也不能作為論證韓寒起訴不妥的理由。道理很簡單,即使「公眾人物」也有名譽權,在對方有「實際惡意」的情形下,也能獲得賠償和制裁對方。此外,在美國的誹謗法和司法實踐中,對「公眾人物」有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之分,對於掌握了公權力的政治性公眾人物,因為權力對公共利益的影響最大,所以對這類「公眾人物」名譽許可權制最大,而對社會性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保護是要強於前者,「實際惡意」原則實際上是適用於政治性公眾人物,而韓寒作為並不享有公權力的社會性公眾人物,他的名譽權還是要受到相當程度的保護。

  另外一個為某些人所有意無意遮蔽的事實是,即使無法證實方舟子有「實際惡意」,韓寒索賠請求被駁回,無法追究方舟子的責任,但倘若韓寒有紮實證據證明沒有請人代筆,抑或方舟子沒有有力證據證明韓寒幕後有人請人捉刀,那麼,法庭至少可以證明韓寒的清白,而這對於韓寒來說,訴訟目的已然達到。

  國內司法判決也曾提到「公眾人物」的概念,例如2002年原中國足球隊隊員范志毅起訴《東方體育日報》登載他涉嫌賭球的報道,判決指出「其消息來源並非主觀臆造,從文章的結構和內容上看,旨在連續調查賭球傳聞的真實性。即使范志毅認為報道指名道姓有損其名譽,但在媒體行使輿論監督的過程中,作為公眾人物的范志毅,對於可能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忍受」。在這裡,法庭只是認為,作為「公眾人物」的范志毅要求《東方體育日報》承擔民事責任的訴求應當被駁回,並沒有認為對於「公眾人物」的捏造的事實不需要澄清,事實上,范志毅是否涉及賭球的事實早在訴訟前就已經為《東方體育日報》所澄清。

  硬幣的另一面還有,公眾往往只注意到了作為被質疑為請人捉刀的韓寒是「公眾人物」,而忘記了質疑者方舟子本身也是一個「公眾人物」。而且,作為「公眾人物」的方舟子恰恰是在「學術打假」上出名的「公眾人物」,這就意味著,方舟子在預測今年的股市走向之類經濟問題上,人們大抵一笑而之,而在「學術打假」問題上,則有一言九鼎的作用,當真相未清時,人們寧願相信他的判斷。只要這個「公眾人物」一開口,公眾基於以往對於他的事迹的信任而對他的話具有一種天然信任感,或許他無意中的扇扇翅膀,卻在公眾心塘激起無數的漣漪。這還意味著,這個「公眾人物」一開口,那個被質疑對象就傷痕纍纍,如今,作為博客意見領袖的韓寒倘無招架之力,可想而知,倘若這種質疑換到普通人如你我,那麼基本上就任人宰割了。

  提醒公眾質疑者本身是「公眾人物」的意義在於,別只顧著強迫被質疑者有著「公眾人物」的頭銜而退讓,而質疑者更應當有嚴謹、謙虛和謹慎的品質,胡適先生主張在學術研究上「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而作為「公眾人物」質疑他人,則需要「小心求證、小心假設」。因為,佔據話語權的「公眾人物」對於他人而言,就是身懷利器,你一出暗招,你可能傷人無數。從道義上講,你享有多大名譽,不僅要多承受更大的非議,也更應當謹慎批評,尤其是面對著並不掌握公權力的公民,哪怕是有些名氣的「社會性公眾人物」。

  而作為此次事件「批評者」和「公眾人物」,方舟子卻缺乏應有的謹慎和謙虛,我看到他的分析更多的是感性的分析,更多的是提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而無視不利證據,而不是拿證據說話——你質疑可以,但你能隨意下結論嗎?正如《南方周末》評論所說:「在此次質疑韓寒代筆的過程中,方舟子的很多做法都遠離了以往他打假時秉持的嚴謹態度,迄今沒有拿出一個能證明韓寒代筆的強證據。『只要是對他有利的說法,他都拿來用,而不辨其真偽』的做法也飽受媒體批評。在方舟子的微博中,數次出現『只出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基本上無視不利證據』的做法,在錯誤的舉證被證偽後,方舟子往往選擇無視,不做更正,打一槍換一個地方。」

  倘若韓寒確有人幕後捉刀,我並不想為他背書,承認與道歉或許是明智的選擇。倘若事實並非如此,我支持他的起訴,因為起訴不僅能讓他本人收穫清白,更重要的是,對於公眾也是一個利好消息,公眾「將收穫的,是關於言論自由的法律邊界何在,是關於公開辯論的內在自律何存」。但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公眾收穫的不僅是

  「公眾人物」容忍和承受公眾批評與質疑的邊界,也將是「公眾人物」批評與質疑他人的言論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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