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茶'商標案判賠120萬二審判決書

If this is coffee??,

please bring me some tea??;

if this is tea??,

please bring me some coffee??.

---Abraham Lincoln

案號:

一審:(2016)內01民初232號

二審:(2017)內民終204號

二審合議庭:

王麗英 徐雷 白海榮

裁判觀點:

內蒙古綠茶公司與王中強簽訂《餐飲顧問聘用協議書》之前,其法定代表人王曉紅就在杭州綠茶餐廳用餐,知曉杭州綠茶公司的餐飲服務及「綠茶」商標的使用情況,但在著手經營同類服務時,並未與杭州綠茶公司商談商標許可事宜,而是與杭州綠茶公司的原職工王中強簽訂《餐飲顧問聘用協議書》,使用與杭州綠茶公司的註冊商標「綠茶」近似或相同的被控侵權標識及字型大小,提供餐飲服務,具有攀附「綠茶」註冊商標良好商譽獲取利益的明顯意圖。

附二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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