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永信有沒有義務做親子鑒定

釋永信有沒有義務做親子鑒定

於伏海

和尚釋正義向媒體反映和尚釋永信跟很多女人生了很多孩子,許多人就通過網路等媒體向釋永信喊話:「敢不敢做親子鑒定?」

要做親子鑒定,就必須採集「親」方的生物學標本,也必須採集「子」方的生物學標本,當然,這裡的「親」在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出現前,也只是一種假定意義上的「親」,「子」也是假定意義上的「子」。

因此,要做親子鑒定,必須是「親」和「子」兩個人都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都不同意做親子鑒定,那親子鑒定就無法開展。如果一方是未成年人,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同意做親子鑒定,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也是有前提的,即親子鑒定對未成年人是有利的,如果親子鑒定會損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權利,則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為同意做親子鑒定。

假定某個女人生的孩子,其生父就是釋永信,而社會大眾認為一個人出家後是不能跟異性發生性關係甚至生孩子的,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下,大眾要求釋永信做親子鑒定,釋永信對這種要求,可以回應,也可以不回應,至於要不要做親子鑒定,也不取決於大眾的意志,而是取決於釋永信,釋永信有權利向鑒定機構申請親子鑒定,但是釋永信沒有義務為了證明自己清白去做親子鑒定。如果釋永信選擇去做親子鑒定,也必須得到要被鑒定的「子」的配合,「子」有權選擇配合還是不配合,但是「子」沒有義務配合。因此,大眾要求釋永信做親子鑒定,首先得動員被懷疑為跟釋永信有親子關係的「子」同意去做,如果「子」是未成年,還得動員「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去做,當然,即使動員成功了,而釋永信卻能扛得住輿論的壓力,堅決不去做,大眾也只能無奈而無奈,憤慨而憤慨。

假定某個女人生的孩子,其生父就是釋永信,而釋永信拒絕履行父親應該履行的義務,不願承擔父親應該承擔的責任,此時,這個女人或者孩子要求釋永信履行義務、承擔責任,釋永信也有權利選擇履行還是不履行、承擔還是不承擔。如果釋永信同意履行義務、承擔責任,那是不是就能證明釋永信是這個孩子的生父?這也未必,因為我們不能排除釋永信是在某種壓力下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當然,也有別的可能,比如,釋永信認為自己畢竟是得道高僧,得道高僧就應該救苦救難,不就是撫養孩子嗎,有何不可呢?

但是,如果釋永信堅決否認自己是孩子的生父,堅決不同意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此時,女方就得拿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孩子的生父就是釋永信,在此類案例中,證據要能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恐怕就只有親子鑒定了,但是,女方或者孩子如果向釋永信提出做親子鑒定的要求,釋永信仍然有權利予以拒絕,因為法律並沒有為任何人設立這樣的義務。

如果女方或者孩子要求釋永信做親子鑒定遭到拒絕,那女方或者孩子就只能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權利了,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存在親在關係。如果女方或者孩子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親子關係的存在,而釋永信卻仍然拒絕做親子鑒定,那法院就可以直接推定親子關係存在,不用強制釋永信做親子鑒定。但是,如果女方或者孩子根本就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親子關係的存在,即使起訴到法院,法院要麼不予受理,要麼駁回起訴。在類似案例中,哪些證據有用呢?比如雙方在一起的照片或者視頻,比如懷孕期間男方對女方的經濟資助的賬單,比如鄰居的證人證言,比如在醫院的就診記錄上男方的簽字筆跡(即使簽的不是本人名字),等等。總之,只要有證據證明親子關係存在,而且這些證據也被法院認可,另一方仍然拒絕做親子鑒定,那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確認親子關係真實存在。

因為釋永信是佛門中人,佛門自有佛門的規矩。當一個女人帶著孩子前往寺院要求釋永信承認親子關係時,在不違法或者動用私刑的情況下,佛門為了嚴肅清規戒律,應該是完全可以要求釋永信通過做親子鑒定證明親子關係不存在,如果釋永信拒絕或者親子鑒定證明存在親子關係,那佛門通過佛門的程序剝奪釋永信的領導權也是沒有問題的,甚至可以把釋永信驅逐出佛門。當然,如果常常有女人帶著孩子前往寺院尋爹,恐怕就問題多了,要麼是寺廟爛到底了,要麼是某些女人爛到底了。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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