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法案 Miranda Warnings

米蘭達法案MirandaWarnings 2008-11-18 13:30閱讀: 米蘭達法案或者米蘭達這個名字,也許多數人都沒聽說過,但熟悉美國警匪片的人大約都知道所謂「米蘭達權利」,也就是警察在逮捕嫌疑犯時必須說的那幾句:「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諮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You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used against you. You have the right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during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one, one will be appointedfor you. Do you understand each and every one of these rights asthey have been presented toyou?)」如果警察在抓人的時候忘了這幾句關鍵的話,那麼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詞在審理時都將被判無效,而人犯本身最終也可能會被法庭放走,因為他的權利在逮捕時受到了侵犯。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亞里桑那州鳳凰城一家電影院工作的18歲女孩下班回家。下了公共車後離家還有一段路,就在她步行往家走時,一輛汽車突然停在她的面前。一個男人從車裡出來,走到她的面前,抓住她的胳膊,並告訴她不要叫喊,他不會傷害她。同時用一隻手捂住她的嘴,把她塞進汽車的后座,然後把她的手腳都捆住。這個男人便開車走了大約20分鐘後停車,在車內將女孩強暴,之後又把車開到另一個地方把女孩放下。女孩跑回家後給警察打了電話。警察根據她的描述在3月13日將米蘭達逮捕。逮捕後警察將被告人進行了「排隊」。被害人當場認出米蘭達(ErnestoMiranda)就是罪犯後,米蘭達文化不高,這輩子也從沒聽說過世界上還有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力法案》《THE BILL OFRIGHTS》)。經過連續兩小時的審訊,米蘭達承認了罪行,並在供詞供認了自己強姦女孩的事實,然後按警察的要求寫了一份供認書,並在後面簽了自己的名。這份供認書和米蘭達招供的情況在審判中被作為證據。後來在法庭上,檢察官向陪

載入中...內容載入失敗,點擊此處重試載入全文 審團出示了米蘭達的供詞,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這個米蘭達先生在警官的基督徒式的開導下所陳述的內容不能作為證據。最後,陪審團判決米蘭達有罪,法官判米蘭達二十年有期徒刑。米蘭達不服,一直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米蘭達此時已不再有享受免費律師的權利。他就在監獄中自己多次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寫信上訴,終於在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決地方法院的審判無效,理由是警官在審問前,沒有預先告訴米蘭達應享有的憲法權利,於是就產生了著名的「米蘭達訴亞里桑那州」一案。其間,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了審訊嫌犯的規則: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告訴嫌犯,如果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這些規定後來被稱為「米蘭達法則」。「米蘭達法則」體現的是美國法律中遵循憲法保護人權的原則。雖然它可能會給辦案帶來一些麻煩,也可能使律師鑽法律的空子,然而,法律中的漏洞可以通過正常發展程序予以修補,而有法不依、執法犯法的口子一開,最終會衝垮民主法制的大壩。聯邦最高法院為此就專門公布了一個法案——「米蘭達法案」。這個法案特彆強調了犯罪嫌疑人的幾項由憲法賦予的權利,但法案將這些權利程序化了,更加具有操作性。也就是說只要不符合法律程序,就可以完全推翻所有罪證。資料連接:儘管如此,檢方仍然另起爐灶,另闢蹊徑,憑藉「人證」打贏了這場官司。首先,檢方讓受害當事人出庭,指認米蘭達為作案罪犯;其次,檢方搬出米蘭達前女友霍芙曼(TwilaHoffman)做證。她與米蘭達有一個四歲的女兒,但兩人早已鬧翻。霍芙曼在法庭上說,米蘭達1963年被捕待審時,她曾去獄中探監,米蘭達不僅向她坦白了犯罪真相,而且還懇求她帶著出生不久的女嬰去拜訪受害人,希望引起對方的同情,爭取撤銷刑事起訴。這樣,米蘭達被陪審團認定有罪,判處20年有期徒刑。米蘭達再次向聯邦最高法院喊冤叫屈,但最高法院這回支持了州法院的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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