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探討 | 長期家庭暴力行為,是虐待還是故意傷害?
【案情】
趙某因家庭瑣事,將其妻李某毆打致傷。經鑒定,被害人李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李某表示,趙某長期對李某有家庭暴力,屬於虐待。
【分歧】
長期家庭暴力行為,是虐待還是故意傷害?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的行為屬家庭暴力,應定為虐待罪。趙某在酒醉之後,打罵妻子,最終造成妻子輕傷。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應當確定趙某犯虐待罪。由於趙某長期侮辱、打罵妻子,雖妻子已原諒,但最後造成妻子輕傷的後果,應從重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的行為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趙某由於酒後鬧事,對妻子進行打罵。在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對妻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對此結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輕傷的後果。據此,應當認定趙某犯故意傷害罪。案發後,趙某態度較好,為家庭和睦解決矛盾,應適用緩刑較為適宜。
【評析】
對於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在犯罪構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體上,兩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員;在犯罪的主觀要件上,兩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體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益;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對被害人的打罵等行為。但是虐待與故意傷害仍具有一定的區別。在犯罪對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對象僅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間存在相互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而故意傷害罪並不以此為限。在主觀方面,雖然兩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內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觀故意主要是對被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是出於對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損害。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虐待表現為一種長期的或連續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不存在連續性和長期性,往往是一次行為。此外,虐待罪有一個加重情節是致人重傷或死亡,這與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類似,但引起死亡或重傷的原因卻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傷或死亡往往是由於長期的打罵、摧殘的行為導致的結果,並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積月累的結果,是被告人長期虐待行為的結果。而故意傷害造成的危害結果,無論多麼嚴重,往往都是一次行為造成的。
本案中,趙某雖然經常對妻子進行打罵,且具有長期性和連續性。但是虐待罪在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等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屬於自訴案件範圍,不訴不理。而此次造成妻子輕傷的嚴重後果是趙某故意傷害的結果,並不是長期虐待的結果。從犯罪故意上看,趙某對妻子的毆打行為是出於一種傷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趙某對妻子實施毆打致其受傷。可見,趙某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對妻子的毆打行為可能引起妻子身體健康的損害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具有傷害的犯罪故意。從鑒定結論可以看出,被害人的輕傷是由於趙某這次毆打行為造成的,而不是長期虐待的結果,因此也可判斷出此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雖然被害人是趙某的妻子,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但這點並不違反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而對於被告人刑事責任,由於刑法有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本案應認定趙某犯有故意傷害罪。
【作者簡介】王純,單位為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韓濤,單位為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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