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賬務處理
【問題】企業取得銀行承兌匯票有兩種方式,即背書轉讓取得和企業到銀行繳納保證金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取得;企業到銀行繳存保證金(有全額和差額)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賬務如何處理,有如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記入「其他貨幣資金」科目
第二種觀點是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第三種觀點是記入「銀行存款」科目(在銀行存款科目下設置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戶)
問題解析: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關於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和其他應收款的解釋如下:
一、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
2、企業應當按照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
二、其他貨幣資金
1、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等各種其他貨幣資金。
2、本科目應當按照外埠存款的開戶銀行,銀行匯票或本票、信用證的收款單位,分別「外埠存款」、「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證保證金」、「存出投資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其他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拆出資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保戶儲金、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保險責任準備金、長期應收款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
2、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解析:
一、企業為開出銀行承兌匯票而繳存銀行的款項,其性質是存出保證金。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解釋,「其他應收款」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拆出資金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因此,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不應當在「其他應收款」科目進行核算。
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關於「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內容的解釋,強調「順序逐筆登記」、「定期至少每月核對」等,可以理解為「銀行存款是企業存放在開戶銀行的可隨時支用的貨幣資金」。
企業為開出銀行承兌匯票而繳存銀行的保證金是受到限制的貨幣資金,不能隨時支取。因此,企業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不應當在「銀行存款」科目進行核算。
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解釋中雖然沒有把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單獨明示為其核算內容,但把信用證保證金列為其核算內容。從本質上講,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和信任證保證金是一樣的。同時,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解釋的實質含義理解,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屬於其他貨幣資金核算的內容。
◆賬務處理示例
1、交存保證金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銀行----賬戶
貸:銀行存款----銀行----賬戶
2、開出承兌匯票:
借:應付賬款
貸:應付票據
3、票據到期付款(全部從結算戶扣款,保證金轉出):
借:銀行存款----銀行----賬戶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銀行----賬戶
借:應付票據
貸:銀行存款----銀行----賬戶
4、票據到期付款(從保證金戶扣款):
借:應付票據
貸:銀行存款----銀行----賬戶
其他貨幣資金----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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