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你我緊密相關的人大民法草案七大看點圖解2017.03.09
《民法》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民法總則》它是公民社會生活的「總規矩」,也說是公民生活的「保護傘」。
因此,民法總則的修訂無疑是今年全國人大會議備受關注的焦點。隨著社會發展,法律調整的範圍也在不斷擴大,也需要不斷完善。
今天(3月9日)下午14:43新浪新浪中心報道:昨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全體會議聽取副委員長李建國(下圖)關於民法總則草案(下簡稱草案)的說明、集體審議草案的四審稿。對與你我他生活緊密有關、你我他極其感興趣的七個方面給出了答案:
一、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降到了6周歲(草案原文: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大家知道,日常只有心智成熟的人才可以簽訂合同,這在法律上叫著有民事行為能力。像未成年、精神病人等就被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
為能力」人。以往,我國法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定為10周歲。即只要不到10周歲,除了一些特別簡單的事情之外,基本上都要由家長(或監護人)出面代理。但此次民法總則草案下調了這一年齡標準,降到了6周歲。
為啥要這麼改?有人大委員表示,現在孩子心智成熟比過去快。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比方說讓孩子去「打醬油」,這在法律上也屬於「買賣合同」,如果說以往還對這個合同的效力有點擔心的話,那麼這次草案通過之後,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再去「打醬油」就完全不存在問題了,或者說是合法的。
二、見義勇為非重大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草案原文: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近些年,時常見到這樣的奇聞:明明是見義勇為或者在救人時受傷,可到頭來不僅得不到被救助人的感謝,反而可能被要求賠償?!因此,常常有人問「誰還敢為陌生人出手相助?老人摔倒誰還敢去搭把手扶一
下?!」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這次草案有了上述規定。但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同時,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三、網路虛擬財產也將受到保護(草案原文: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少人愛上網打遊戲,可有時上線一看,自己的裝備居然不翼而飛了!如果自己的網路賬號被盜號,裡面的虛擬幣、遊戲裝備等被人賣了
,難道就只能自認倒霉么?說虛擬網路財產還是小事,而成千上萬人的信息所積累起的大數據到底應該不應該得到法律保護,就是一個關於國家戰略方面的大事了。
為適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此次草案規定:法律對網路數據、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意味著,民法典將正式承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法律權利,不容侵犯。
四、債務時效由原來兩年加了一年為三年(草案原文: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以往,如果你借給朋友一筆錢,但是約
定還錢的日子過去了四五年還不去「討債」,那就不能再去法院起訴了,法院也不支持你了,因為討債過了兩年訴訟時效期了。但隨著社會生活越來越複雜,交易方式和類型也在不斷創新,許多時候兩年顯得太短了,一些債一拖就超過兩年難討了。因而,時下出現了不少民間的討債公司。
而此次民法總則草案,將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延長到三年,這樣就更有利於建設誠信社會,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五、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後還可以起訴(草案原文: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本來法律給權利行使一個「保鮮期」,是為了督促權利人有效行使權利。可是當這個權利人是
未成年人的時候,情況就有所不同了。由於種種原因,當今社會生活中常常發生一些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事件,可是未成年人因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於「性」意味著什麼,可能還一知半解而遭受蒙蔽,甚至許多都是懾於侵害人的淫威而不敢聲張。
這次草案規定,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特殊起算點,不受原來從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的限制,而是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給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後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利益。
六、個人信息保護寫入民法總則(草案原文: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2016年8月19日,山東臨沂一準大學生徐玉玉因為被詐騙電話騙去了9900元學費後,憤恨之極突然心臟驟停,經醫院搶救無
效花季少女不幸離世。後查明,騙子之所以對徐玉玉的情況了如指掌,是因為她的個人信息遭到了泄露。為了應對越來越突出的個人信息安全問題,草案專門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在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情況下,草案這一規定,將為捍衛老百姓的個人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後盾。
七、未出生的胎兒也可以擁有繼承權(草案原文: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孩子還未出世,父親就去世了,那麼這個未出世的孩子(胎兒)有無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此類情況不少。原來我國《
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胎兒還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今天,草案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條款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通過這一規定,民法總則草案為出生後的嬰兒預留特定財產,更有利於胎兒出生後生活和健康成長。
(圖片/網路誠謝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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