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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言新說 | 我想要回送給女兒的房子

律言新說:就如同這世上沒有後悔葯,婚離了,財產分割協議簽了,若想反悔,除非能自證簽訂協議時是受欺詐、脅迫的,且有效期是離婚後一年內。

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有的

房屋贈與子女

譚詠與張薇原是夫妻關係。

2009年8月11日,譚詠與張薇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座落在XX鎮XX街的房屋壹幢歸女兒譚星所有。張薇現欠譚詠人民幣壹拾萬元整,待張薇還清欠款後,譚詠負責將房產證過戶到譚星名下……。

譚詠與張薇當日辦理了離婚手續。

張薇於2012年5月30日支付了10萬元給譚詠,經張薇多次催促,譚詠沒有配合過戶。

張薇要求譚詠履行《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義務,配合過戶。

父親反悔,請求撤銷贈與

此時離婚已過三年,生活發生了很多變化,譚詠反悔了,不想把房屋中屬於自己的部分贈與女兒,於是提起撤銷贈與的訴訟。

譚詠認為該房屋的贈與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屬一般的贈與,在房屋過戶之前都可以任意撤銷。

由於贈與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有權行使任意撤銷權。

一審法院認為該贈與屬特定身份關

系當事人之間有目的的贈與,

不可撤銷

一審法院認為,譚詠與張薇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

譚詠與張薇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房屋歸女兒譚星所有,這是有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是譚詠和張薇單方、單務的法律行為,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且在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譚詠要求撤銷贈與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依法予以駁回。

二審法院認為該贈與屬離婚糾紛的

範疇,不同於一般贈與,不可撤銷

譚詠不服,遂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譚詠與張薇簽訂的《自願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約定房屋歸譚星所有是《自願離婚協議書》的一項內容,是譚詠與張薇的合意,是譚詠與張薇夫妻財產處理的方式,是以離婚、子女撫養及債務處理為前提條件的贈與,實質仍屬離婚糾紛的範疇,與一般的無關聯條件的贈與明顯不同。

在雙方已依約離婚、張薇已依約清償10萬元給譚詠、《自願離婚協議書》其他約定沒有變更以及房屋共有人和共同贈與人張薇不同意的情況下,譚詠單方要求撤銷贈與的約定,顯然違反了《自願離婚協議書》,依法不應予支持。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二)》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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