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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9名罪犯被重新收監的追問?

1739名罪犯被重新收監的追問?

花玉喜

3月12日上午9時,第十二屆全國人大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最高法院周強院長在最高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2014年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進行全面清理,對法定情形已經消失的罪犯決定收監執行1739人(2015年3月12日人民網)。

這1739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何以被重新收監?顯然,這些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大多是貪腐官員,他們被暫予監外執行不符合相關條件,他們的被監外執行或是弄虛作假或是偽造病歷。顯然,這1739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被監外執行過程,背後存在一定權力腐敗或錢權交易。他們因權錢交易獲得法外開恩。一切不合常規背後只能是腐敗。對此,周強院長明確表示決不允許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權,決不允許對任何人法外開恩。

貪官之所以容易獲得暫予監外執行這一特殊越獄通道,在於貪官在位時廣泛深厚的人脈關係網,能利用先前的資源與人際關係造假。貪官的職務犯罪通常是經濟犯罪,他們有條件利用金錢獲得暫予監外執行出獄,更因為貪官的職務犯罪往往沒有特定當事人盯著,所以他們被查處的風險小。

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一直存在暗箱操作行為,因權錢交易,一些人動輒享有法外特權,被法外開恩。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刑,但就在法庭宣判當日從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醫」。林崇中違法監外執行案中,林崇中家屬賄賂了河源市看守所原所長劉某、原教導員塗某,以及做取保候審鑒定的醫院醫生和醫務科長,使法院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裁定。由此人們可以發現,一切違規操作的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背後都存在嚴重的權錢交易,也存在嚴重的司法腐敗。

這些年來,監獄違法減刑、假釋、監外執行對於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打擊「高牆內腐敗」須堵住制度「後門」。「有錢人」金錢開道,可以輕易成功「越獄」。而且這種「越獄」可以窺避法律風險。這意味罪犯們有金錢可以「逍遙獄外」?

那麼,人們需要追問的是這1739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牽扯哪些腐敗?在當今全國各地相當多的監獄中,有1739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牽扯腐敗不奇怪?他們因金錢打通關節而逃脫監管也不怪。人們需要追問的是既然這1739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被重新收監,那麼,在他們逃脫監管時,是哪些人為他們大開綠燈?他們背後牽扯多少利益糾葛?這1739起涉案人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是金錢加權力創造的監外執行條件!現實中一切不正常現象背後都存在腐敗;一切腐敗都是權力兌換金錢。

既然有利益糾葛就有腐敗,相關部門究竟查處了哪些涉案官員?如果只查處案件表面問題,不深入追究案件背後存在的腐敗與錢權交易?那麼,這就是放任司法腐敗為所欲為。

「監外執行」過程需要經過多少部門,從審批到脫離監管的「監外執行」,怎麼就如此容易造成服刑人員的「脫管」。這是監獄領域整體腐敗整體塌陷的結果。1739起涉案人違法「監外執行」,對於司法公平、公正的危害性不容小覷。也許人們不關心1739起涉案人被違法「監外執行」,人們更關係1739起涉案人被違法「監外執行」牽扯哪些官員?有關部門查處了哪些腐敗官員?如果只是對1739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重新收監?對背後腐敗不過問,那則意味對違法「監外執行」的放縱,那麼,官員「有錢人」金錢開道「越獄」現象,則永難禁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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