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台灣一個準確清晰的歷史定位

給台灣一個準確清晰的歷史定位

——《士人情懷》之十

何宗海

在人類漫長的進化過程中,迄今還沒有超越歷史的事情發生,我們只是在延續著我們的過去……

——題記

2012年10月,台灣民進黨中常委謝長廷先生來大陸祭祖訪問,公開主張兩岸關係應該依照「《憲法》」來維繫。謝先生倡導以「《憲法》各表」取代「九二共識」。他所講的「《憲法》」,就是《中華民國憲法》,一部65前中華民族共同擁有的《憲法》。謝先生說,「依照《憲法》,高雄與廈門是兩個城市但還是一個國家」。聯想起2008年10月,馬英九先生在接受墨西哥《太陽報》記者訪問時所說的一番話。他對媒體大體說了這樣的意思,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當然是獨立之主權國家,中國大陸亦為我中華民國領土,而因《憲法》如此規定,台灣無法承認中華民國領土上還有另一個國家存在,中國大陸也無法承認台灣[1]。還在2008年5月20日,他就任台灣領導人宣誓時,第一項承諾,就是「余必遵守《憲法》」。

那麼,以上他們每每提到的《憲法》,跟我們國家的過去以及整個民族未來的命運有關係嗎?先讓我們回顧這一頁剛剛翻過的社會歷史。

從《中華民國憲法》說起

在清王朝之前兩千多年的漫長封建社會裡,中華民族歷朝歷代沒有過「憲法」這個概念,皇帝的金口玉言就是我們的憲法。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建立了中華民國。這是中華民族發展史上又一次偉大的進步。一個以民主共和為基本導向的社會制度形態開始萌生、孕育。1908年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開創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的基本思路。這個由「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構成的大綱,是參照日本早期的憲法框架制定的。後來頒布的《十九信條》,較《欽定憲法大綱》又有了明顯的進步。《信條》借鑒了英國憲法某些精神,實行責任內閣制,限制了君權。由於革命黨在全國的運動已經開始蔓延,預備立憲的「和平演變」還在醞釀之中,清朝便朝亡政息了。

中華民國是清朝滅亡後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1912——1949)這一歷史時期,中國歷史上一個重要的國家歷史時代,簡稱民國。民國元年(1912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其歷史意義在於通過立法程序,確立了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權的組織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權利;其實踐意義在於在中國第一次開創了以法治國的先河;其憲法意義在於實現了憲政原則。它體現了民主共和的國家制度,體現了民主精神。首次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2]。在政府的組織形式上,也首次規定了「三權分立」的原則。這些都僅僅開了中國憲法立國之先河。

一部國家重要法律的產生,政治背景往往是決定因素和重要依據。20世紀30年代後的10多年中,一場由日本入侵引起的民族解放戰爭,徹底攪亂了中國民主革命進程格局,中國人民在抵禦外侵的鬥爭中,錘鍊了中國政黨史上兩支空前強大的政黨——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在國共兩黨「兄弟鬩於牆外御其悔」[3]的歲月里,武力對抗既是一致對外的鬥爭方式,也成為內部矛盾不可調和的最後手段。抗戰勝利後,1946年,由國共兩黨黨內紛爭引起的內戰即將打響,當年12月,中國國民黨仍舊控制著國內政治局勢,主持召開了國民大會,修改並通過了這部《中華民國憲法》。

這次國民大會圍繞憲法起草,各黨派展開了激勵的爭論。鄭大華先生髮表於《史學月刊》2003年第2期上的《重評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一文,梗概地闡釋了《中國民國憲法》(1946年版)產生的過程。1945年秋天,國共兩黨在重慶舉行談判,於10月10日簽訂《會談紀要》(即「雙十協定」)。1946年1月10日至30日,政治協商會議(史稱舊政協,下同)在重慶召開。會議成立了憲法草案起草等5個小組。參加憲法草案起草小組討論的有國民黨代表孫科、邵力子,共產黨代表周恩來、吳玉章,青年黨代表陳啟天、常乃惠,民主同盟代表張君勱、羅隆基、章伯鈞和無黨派代表傅斯年、郭沫若等。各黨派就憲法相關問題有三種基本提案:一是孫中山先生倡導的五權憲法,二是英美式憲法,三是蘇聯式憲法。國民黨主張採取五權憲法,民盟、青年黨和無黨派人士大多傾向於英美式憲法,共產黨也希望有一個英美式憲政。民盟代表張君勱先生提出了以五權憲法之名行英美式憲法之實的折中方案。「在野各方面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贊成」。中共代表周恩來也對張君勱先生的議案表示「佩服」。在此議案基礎上,達成了《憲法》修改的基本原則:1、確立了近代民主的國會制度;2、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3、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4、司法院為超黨派的最高法院;5、考試院為超黨派的考選機關;6、確立了中央政體的責任內閣制;7、總統不負實際政治責任;8、確立了省自治的原則;9、規定了人民的權利義務;10、選民的法定年齡;11、國防、外交、國民經濟、文化教育等基本國策;12、憲法修改權等[4]

根據5方(即國民黨、共產黨、民主同盟、青年黨和無黨派人士)達成的協定,政治協商會議的所有決議都要一致同意,而無論各方出席的人數多少,都只有一票表決權。政協會閉幕不久,作為當時執政黨的中國國民黨有了新的想法,在憲法審議委員會協商小組舉行會議上提出了3點修改要求:1、國大為有形國大;2、實行總統制,反對責任內閣制;3、省不能自制省憲,只能制定地方自治法規。中共代表周恩來即席發言,反對國民黨的3點修改要求,認為「憲草與政協全部決案有關,不能單獨解決,國民黨方面是否負有遵守國大及憲草決議的責任,應當明白表示」。國共雙方因3點修改要求發生爭執,陷入僵局。後來,周恩來與民盟代表張君勱商量,作出適當讓步。結果同意:1、國民大會為有形之國民大會;2、政治協商會議關於憲草修改原則之第六項第二條,即「如立法院對行政院全體不信任時,行政院或辭職,或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但同一行政院長不得再提請解散立法院」之條文取消;3、省憲改為省自治法,並就此與國民黨方面達成協議[5]

由此可見,這部《憲法》的頒布,是由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多黨派共同參與討論起草的。且之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的周恩來先生,就是這部《中華民國憲法》起草小組成員之一。應該說,《中華民國憲法》基本上表達了當時社會各黨派、各界,其中也包括中國共產黨人作為中華民國公民,對國家的政治主張。《中華民國憲法》,曾經是全中國人民共同的憲法。

由於戰爭、分治等導致國家命運的變故,《中華民國憲法》在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並沒有真正實行。在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這部法律;在台灣,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代替了《憲法》。馬英九先生在2008年底出席(台灣)「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年度會員大會的發言中總結說:「中華民國建國97年,行憲已達60年,儘管時間不短,但行憲後國家遭逢重大變故,國民大會於第二年即制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實施戒嚴,導致中央民意代表無法定期改選、省及直轄市首長無法民選,因此有相當長時間憲政運作處於不正常狀態。民國76年(1987年)解除戒嚴,直至民國80年(1991年)開始修憲,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進行第1次修憲,之後歷經7次修改,使國家憲政回歸常態……台灣儘管行憲60年,但早期《憲法》實施並未完全落實,完全落實是近10年的事」[6]。馬先生並沒有提及「早期《憲法》實施並未完全落實」的原因,這也是一個紛繁複雜的歷史原因。

民主共和是普天下之民眾的選擇

民主共和是辛亥革命的偉大理想,是民國先驅者們用生命鑄就的國家前程。延續中國數千年的封建統治之所以在100前的某個歷史時刻,以摧枯拉朽之勢被廢除,是由於中華民族發展的歷史在那一時刻不僅僅需要改朝換代,更為重要的是選擇了民主共和。當然,走向民主共和的路充滿了艱辛和曲折;與廢除一種舊的社會制度相比,革新一種社會意識,建立一種新的民主共和秩序,還有更多的事情要做,還需要走更遠的路。民主共和既是中國人100年前的選擇,同樣是中國人至今乃至未來的選擇。它將是未來數百年間,中國社會制度形態嬗變的必然趨勢,是任何人、任何力量都無法阻擋的趨勢。沿著民主共和之路前行,既是中華民族復興的必由之路,同時也是順應中國社會制度形態嬗變的自然規律。

《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開篇寫道:「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國土疆域是:「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7]。「固有疆域」的解釋是:「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8]。1982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說道:「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9]。這一憲法精神與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精神是一脈相承的,絲毫不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廢除了民國時期的法律。廢除並不意味著完全拋棄,就像我們無法拋棄這張黃色的皮膚,還有針灸術、方塊字、指南針等等。

即便是在國共兩黨分治後的60多年來,海峽兩岸中華兒女在實現民族振興、統一祖國大業方面,始終有一個共同的追求,只是說法有別。淡化了過往政治、軍事交往中的恩恩怨怨,這些年來,我們清楚地看到,台灣也確實在認真履行著《中華民國憲法》賦予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堅持了《中華民國憲法》原有的基本立場。

由上個世紀遺留下來的內戰冷思維,會時常對兩岸的統一意識構成困惑和認知障礙。不僅不利於兩岸關係正常發展,還會給國家認同蒙上一層層陰影。建設一個核心價值觀趨同的現代公民社會,應成為兩岸中華兒女共同奮鬥的目標。我們沒有必要總是在一些歷史問題上大做文章,過多地談一些歷史的是是非非,製造一些歷史責任方面的積怨,渲染黨派及民族仇恨。歷史的責任應由歷史的人去承擔,我們只需要汲取經驗教訓就足夠了;我們是生活在現實中,不是生活在歷史上。我們要承擔的,主要是現實的和未來的責任。

尊重台灣的行政管轄權

民族血脈和民族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民族的歷史同樣也是不可分割的。由於社會發展中受到內憂外患等歷史因素的影響,我們大一統的多民族國家治理結構產生了分離,這種情況不僅限於某一個歷史時期或是台灣一個地區,類似的問題還有外蒙等。對此,我們無需過多評判誰是誰非,孰得孰失。需靜觀之,思辨之,取捨之。30年河東,30年河西,再過30年,既是河東又是河西。祖先用口頭禪告訴我們,這就是中國的主權歷史。可謂是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看山又是山,看水又是水。

60多年來,我們在強調台海兩岸統一的同時,有意無意地忽略了行政管轄權的統一性以及國家的屬人優越權和屬地優越權。行政區劃是行使國家主權的法定依據,其產生及發展有著悠久而複雜的歷史淵源。行政區劃屬於政治歷史範疇,它與民族、經濟、文化、軍事、宗教和習俗等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繫。行政區劃是國家和民族歷史發展到一定時期政治統治的標誌,是治國安邦不可或缺的最基本的方式之一。經歷了自秦代統一以來的2200多年的歷史沿革,奠定了牢固的以行政區劃格局為標誌的國家主權制度基礎。為今天的國家社會治理提供了豐富的、有價值的歷史文化和現實法律方面的有益借鑒。

行政區划具有歷史性、持續性和民族文化性的特點。無論現實的治理狀況如何,都無法改變中國是一個由中華民族血脈相傳的統一整體這一基本的國家屬性。國家的統一包括形象的統一、治理的統一、區劃的統一和主權的統一等多個方面,不應只強調形象和治理的統一,而忽略區劃和主權的統一,從而有意無意地剝奪了台灣的區域管轄權,把台灣排斥於國家主權之外。這種做法不利於祖國實現在治理狀態上的完全統一。

自13世紀末(1292年,元世祖至元28年),國家在台灣設置澎湖巡檢司以來,中國傳統的行政區劃中,台灣無論是作為巡檢司、府還是省,所轄區域,除台灣本島外,還包括澎湖列島、釣魚島、赤尾嶼、澎佳嶼、蘭嶼、火燒島等86座島嶼。這一清晰的行政區劃歷史格局,為世人所認可,為國人所傳承。既是我們認同大陸與台灣的歷史地理標誌,又為我們解決兩岸問題提供了現實的法理依據。

我們也必須看到,在國共兩黨政局紛爭的半個多世紀中,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大陸,社會政治、經濟、法制等方面所取得的輝煌成就,世人有目共睹,中國大陸的綜合實力和聲望在國際上日益劇增。由中國國民黨主導的台灣社會,繼承和延續了《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責任和義務,作為中華兒女的一個分支,台灣一貫地堅持了「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的《憲法》原則。值得敬重。

給台灣一個準確清晰的歷史定位

中華民國是中華民族的一段生命歷程,就像我們的父親或祖父是我們的一段生命歷程一樣。我們應該珍惜、敬畏他們的存在,而不是否定他們。台灣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行政自治60多年的客觀存在充分說明,中華民國是我們還沒有翻過去的一段歷史,我們不應該忘記它,排斥它。作為一種客觀存在,你認同它也存在,你否定它也存在,認同與否定只是個主觀意識問題,並沒有影響它的真實存在。歷史唯物主義者的態度應當是客觀求是的。認同中華民國的存在,並不意味著歷史的倒退。認同是對中華民族百年歷史延續的認同,是對台灣2300萬同胞兄弟姊妹及其社會存在的尊重,是擯棄前嫌、面向未來的明智之舉。認同中華民國的存在,不會導致祖國的分裂。相反,不認同它的存在,將會割裂歷史,人為地造成國家治理狀態的分裂。

統一既是一種國民身份的認同,也是一種自強自立的需要,是雙方相互的需要。統一是國際形象和國際交往的需要,是國內增強民族意識和凝聚力的需要,也是維護國民尊嚴,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需要。互相尊重是統一的前提。尊重歷史與尊重現實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應當尊重台灣的客觀存在,維護兩岸共同的基本利益。

60年兄弟對牆而鬩,究竟對誰有利?我們智慧的祖先曾經有感於鷸蚌相爭的啟示。從現實出發,將整個民族的共同利益置於「國家利益」之上,來重新認識國家主權,即將現實的國家置於歷史的、文化的和民族的背景下予以考察,國家主權應取決於國家所能履行的職責,否則就會被客觀的「分割」。「用《憲法》精神定位兩岸關係」的提法符合兩岸中國人的根本利益。

延續中國歷史紀年的傳承做法,向歷史尋找參照系,參照各代歷史紀年,將台灣定位為「後中華民國」(簡稱「後民」),以區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存的這段歷史,符合中國社會歷史發展各階段的基本規律和具體實際。「後民」是中國紀元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中國歷史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大中華民族國家主權不可分割的一個組成部分。在中國歷史上,三國時期曾有前趙、後趙、前秦、後秦;南北朝時期曾有南朝、北朝;唐代曾有後唐、後周;宋代曾有北宋、西夏等等。

認同「後中華民國」存在的前提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兄弟攜手,互敬互愛,相互尊重,相互承認,共同迎接21世紀的風雲變幻對中華民族的嚴峻挑戰!

注釋:

[1]《馬英九稱依「中華民國憲法」大陸為我領土》,2008年10月08日,《環球時報》。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二章第五條,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3]出自《詩經·小雅·常棣》。

[4]具體見《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第1—12條。

[5]鄭大華:《重評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史學月刊》2003年02期。

[6]見《百度百科》:《馬英九在台灣憲法學年會上的講話》

[7](《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版)第三條。

[8]《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

[9]見《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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