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永不吃虧:娛樂圈八大稅收準則
來自專欄星娛樂法14 人贊了文章
星娛樂法俱樂部第七期娛樂合同閉門會議針對文娛企業的財稅問題進行了討論,由上海海關學院王永亮老師為大家主講。本文為王律師整理,並授權星娛樂法獨家發布,也感謝各位參會者的知識貢獻,遠遠比這裡的寥寥數語要精彩得多,我們關起門來說了好多悄悄話哦。
【三流一致——你不可不知的稅務基礎知識】
增值稅實務中所說的「三流」,是指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一致」是指貨物、資金、發票的流向指向同一法律主體。在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情況下,貨物流可能會被解釋成勞務流、服務流。營改增後,建築企業財務及納稅核算管理需要滿足合同流、貨物(服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則可能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但不能抵扣進項稅,還可能受到處罰。有了這個基礎之後,你就知道,任何代開發票,合同主體與開票人不一致等都是違法稅收規定的。
問:公司跟個人簽約,這個人找到一個與其無勞動或勞務關係的工作室開發票,合同里寫個人的賬戶,這個形式是否合規?
答:不合規,涉及虛開發票。人為改變資金流轉,否定了三流一致原則,是最明顯違反稅收規定的行為。
【實質重於形式】
實質重於形式,是稅務最基本的原則之一。所有的開票項目,都要有經濟實質支撐,要有佐證材料。就像我們平時開的會務費一樣,可能把不能抵扣的餐飲、住宿等也包括進去,這亦可能受到稅務稽查。
問:公司跟個人簽署《勞務合同》,跟公司跟個人簽署《作品改編授權合同》,是否會涉及的稅種不同,所繳納的稅金也不一樣?
答:稅法採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合同的名稱不重要,關鍵是合同內容。稅種不會單純因為合同名稱的差異而發生改變。
問:個人工作室會因為個稅核定徵收的問題要求和甲方的合同上寫明為「策劃服務費」或「諮詢服務費」,但實際提供是「演出服務」之類的,就合同履行而言會存在一定風險,除了「服務費」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名目可以劃入到核定徵收的範圍內?
答:只要是收入,稅務機關均有權核定,與具體的費用名稱沒有關係。
在某些不同合同或者商事活動中存在一點模糊的空間使得可以使在不同稅種之間轉換,從而可以減少稅點,比如場地服務合同和場地租賃合同稅點應該是不同的,那麼我們替公司草擬合同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將租賃且也包含場地服務寫成是服務合同從而替公司減輕稅收壓力?
這樣做在稅收上存在風險。可以在一定幅度內進行調整,通過協商調整低稅率的服務項目所佔的比重,但是要適度。不要在某一個項目實施期間忽然進行稅收籌劃,以致稅源忽然減少,否則可能帶來稅務稽查風險。
【稅永不吃虧:不是不收,時候未到】
娛樂圈習慣用工作室的方式進行「合理」避稅,但合理嗎?
問:影視公司為了避稅,將藝人的報酬支付給影視公司控制的工作室,工作室合伙人取出這一部分自己,以現金或個人轉賬給藝人本人,這樣可以嗎?
答:影視公司將報酬支付給工作室的環節。如果合同是影視公司與藝人簽訂的,則影視公司屬於扣繳義務人,未扣繳而交給工作室不符合稅法規定。
工作室合伙人向藝人支付環節。工作室是獨立的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個人獨資企業,藝人應當自行完稅,工作室應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工作室的完稅證明不可以替代藝人個人的完稅證明。
問:一般來說我理解的走工作室都是由工作室的投資人的名義去交經營者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低,先把款支付到工作室投資人的個人賬戶上,然後由該個人賬戶支付給藝人個人吧?這類處理,對工作室和藝人來說的稅務風險有什麼?
答:對於工作室投資者來說,要注意專戶專用,不要把個人消費支出以及與營業活動無關的收入混入個人賬戶,否則有可能被核定為營業收入。對於工作室的簽約藝人來說,關鍵是要和工作室約定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方式。否則,雙方均存在納稅風險。
問:A公司與B公司通過以物換物(廣告換等值產品)的方式進行交易,互相不支付款項不開具發票是否可行,是不是不產生稅費?
答:不行,稅法上視為發生了兩次交易行為,應當繳稅。
【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員工舉報】
沒有密不透風的牆,目前很多稅務稽查案件都是從員工舉報獲得線索的。
問:目前影視劇/綜藝節目邀請的海外藝人,如果以國內公司(假定為A公司)與海外公司(假定為B公司)簽訂合約,需要支付17%的預提稅。除了通過A公司在海外設立的子公司與對方簽約或者要求B公司在國內設立子公司與A公司簽約之外,還有什麼其它的辦法嗎?
答:除了依法扣繳,沒有更加穩妥的辦法。上述的兩種方法也面臨稅務稽查的風險,而且很多稅務稽查案件都是從員工舉報獲得線索的。
【合理避稅必須有絕對正當理由】
電影投資採取差額開票,勞務派遣解決影視劇組大量白條問題。
問:影片幾方聯合投資,一方主控,投資款到賬後稅務處理,是開收據待收益分配時就差價部分開票,or投資款到賬即開發票,收益分配時也全額開票?
答:聯合投資,應當根據投資回報的約定確定開票義務。固定回報是比照貸款服務就利息部分開具發票,非固定回報不需要開具發票。
問:有一些演員、工作人員,不屬於任何公司,收取勞務費的時候,不能開票。對公司來說,相當於支出了一大筆費用,就只有一個白條。這些費用加起來,也是很大的了,公司財務、稅務上有沒有好的處理辦法?
答:建議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解決,由勞務派遣公司開具發票。這樣增值稅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項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扣除:直接發給個人的,可以列入工資薪金,作為扣除基數;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轉發的,列為勞務費用。
【全世界追你的稅收入】
國家的稅制問題,具體操作取決於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以確定是否可以採取稅收饒讓。
問:目前有個項目需要和境外的藝人或經紀公司合作,很多藝人會要求現金結算,而經紀公司會要求定金通過境外支付的方式打過去,另一半要求現場現金結算。像這樣的情況,我方作為付款方是否會有什麼風險?另外想問,在境外支付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主要的風險仍然是代扣代繳義務,無論是境外付出的還是境內現場支付的。注意的問題:境外支付,可能還涉及外匯問題,可能構成逃匯;境外如果有納稅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請稅收抵免。
【能不用個人賬戶收錢就別收】
用個人賬戶收公司本該收的錢,小心會被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一般的劇組都會開設專用賬戶,但是還是會有一部分錢需要現金支出,很多時候會直接打到製片主任個人賬戶上,而現場有大量沒有發票的資金支出,出品方沒有異議,但是後期如果稅務稽查個人賬戶,這種動輒一年上億的流水,最後會不會出現補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答:誰收款,誰就面臨稅務稽查的風險,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稅務將核定應稅所得額,風險很大。
看完這些,身處娛樂圈的你,是否還覺得那些行業內司空見慣的「合理」避稅方案真的那麼保險嗎?
一句話,依法納稅,人人有責。
推薦閱讀:
※【娛樂法】《你的名字。》五億背後心酸路
※黃子韜勝訴!藝人如何與經紀公司和平「分手」?
※製片人和編劇都應該了解的好萊塢「版權分割」制度(Separated Rights)
※影視項目半路停滯的,投資方該怎麼辦?
※影視劇概念|廣告代理|節目商標|署名轉讓|星娛樂法俱樂部日常討論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