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柏拉圖的正義論
來自專欄道德與幸福的同一性(德福一致)
柏拉圖的正義論
在一個「整體」中思考道德與幸福,並通過整體的正義安排和個人之正義行動實現德福之同一性,對此,柏拉圖做出了最為經典的說明。柏拉圖認為,一個正義的國家不是以達成某個階級的特殊幸福(happy)為目標,而是為了實現全體公民的最大幸福,因此這樣的國家必須是「整體的幸福國家」。然而,並非通過整體中每一部分的幸福最大化便能實現整體的最大幸福,毋寧是每一有機組成部分必須各歸其位、各盡其能,對一個國家而言,則是其成員或公民認識到自己在國家中的位置和位分——自我限定、限制甚至犧牲,從而各司其職、恪盡職守——正己之「義」,促成國家整體的幸福和諧;與此同時,國家的每一名成員在這個和諧團結的整體中獲得自己應享受的幸福。這樣,柏拉圖通過「正義之途」實現了公民之職責與其幸福的統一。
雖然哲學家在追求和熱愛智慧的歷程中,對於他人的瘋狂、非法和惡行等都保持沉默,只關心自己的心靈和事物,「求自己得能終生不沾上不正義和罪惡,最後懷著善良的願望和美好的期待而逝世,也就心滿意足了」,這種滿足的狀態即是哲學家個人的內在幸福;但是,每個人只有在國家這個整體幸福的前提下,才能成就與自身相符合的幸福,哲學家也不例外——雖然他的幸福因愛智而是自足的,「只有在一個合適的國家裡,哲學家本人才能得到充分的成長,進而能以保衛自己的和公共的利益」[1];與此同時,哲學家不是被動適應現實國家的要求和規定,而是按照國家的「神聖理念」來主動地治理國家的,他「找到一種比統治國家更善的生活時……才可能有一個管理得好的國家」[2]。在考察了王者型(哲人王)、貪圖名譽者型、寡頭型、民主型、僭主型人物的心靈和生命狀態後,柏拉圖總結到「最善者和最正義者是最幸福的人……最惡者和最不正義者是最不幸的人」[3]。
最後,柏拉圖設想了一個人死之後,其靈魂接受神之公正審判的理論模式:正義、有德和崇敬神的靈魂將受到十倍及以上的報酬,反之,則有十倍及以上的懲罰施加於不正義、無德和作惡的靈魂身上,並且選擇善的還是惡的生活由人的靈魂自己決定,因而人必須自我負責。所以,「靈魂不死及其轉世」、「神」和「靈魂的理性選擇」成為解決正義(道德)與幸福同一性的三大理論基礎。而生活在現實里的人,靈魂不死和神只能作為一種信念,也即是說,靈魂死與不死和神存不存在不是其所能改變的;由此,在他身上正義與幸福的不一致狀況,只能通過其理性的選擇來轉變,「使靈魂的本性更正義的生活名為較善的生活」[4],「要得到幸福的人必須具有正義」[5];因此,對現實的人而言,決定他的生活是善的和幸福的原因在於:其自身理性地選擇過正義的生活。
[1][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M].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248
[2][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M].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281[3][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M].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366[4][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M].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423[5][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M].郭斌和,張竹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144
引自:《道德與幸福同一性的精神哲學形態》【博士學位論文】.東南大學,2016.敬請注意:該論文版權屬於中國知網、萬方數據知識服務平台等資料庫。
進一步的思考請參看:道德與幸福之間有無一致性(德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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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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