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告網綜侵權索300萬,毛不易真的只是躺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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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音樂人李志發文指綜藝節目《明日之子》翻唱侵權,並表示會索賠300萬。《明日之子》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回應稱,相關歌曲版權問題在節目播出前,出品方已與版權方溝通,目前雙方已達成共識。但這一說法遭到李志否認。
1.音樂類網綜屢陷侵權境地
據記者梳理髮現,近年來,隨著綜藝節目越來越多,侵犯音樂版權事件也屢屢出現:迪瑪希未經授權在《歌手》等場合演唱維塔斯的成名曲《歌劇2》;高曉松發文指責《歌手》第五期節目中張傑演唱的歌曲《默》未經過授權就擅自演唱……
侵權案例多發,難道這些節目主辦方就真的不懂使用音樂作品需要獲得授權嗎?
《著作權法》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這一「法定許可」規定,確實極大地方便了很多廣播電視台。
但在實踐中,這種法定許可的權利僅指作為背景音樂或者直接播放已發表的作品,而不包括翻唱等任何其他商業利用的行為。
目前各大平台的音樂類綜藝節目,節目主辦方都會去主動協調解決翻唱歌曲的著作權問題,這也就是歌手毛不易提到的「以為主辦方都會解決好」的原因。
但節目組一般是如何解決的呢?偷懶的辦法就是直接向中國音著協繳納使用費。但無論是音著協本身還是節目組,可能都沒有去核實詞曲作者是否真的有授權音著協,或者授予的是何種權利。這就使得歌手總以為自己已經獲得了許可,但實際上造成了侵權。
2.音著協有權「授權」翻唱嗎?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專門維護作曲者、作詞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
通過檢索其官網可以發現,在協會服務「音樂使用人專區」項下表明了音著協所獲得的權利僅為四類,分別是「複製權、表演權、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乍一看,表演和傳播的權利都涵蓋在音著協的授權範圍內。但仔細研究發現,音著協對該類權利的表達為:「提供手機振鈴下載服務和網路使用音樂作品提供在線播放、下載」,也即表明音著協從版權人手裡拿到的權利應該只包括機械播放和複製、表演的權利,並不涵蓋改編權等權利。
而目前各大平台的音樂類節目,在使用歌曲時,基本都會重新編曲,已經超過了音著協「表演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授權範圍。
這就造成了節目主辦方看似拿到了授權,實則侵權的尷尬境地。對於權利範圍和權利種類的審核不清,是目前音樂類綜藝節目屢屢陷入侵權境地的根本原因。
3.毛不易被告真的冤嗎?
網路上很多評論說,侵權跟毛不易無關,要找就找《明日之子》的製作方。
這種說法並不妥當,節目主辦方當然是責任的承擔者,但毛不易作為表演者對版權作品進行再次使用,亦需要獲得版權人的許可並付費。
至於毛不易與節目組合同里約定由節目組負責歌曲版權的問題,雖很常見,但合同只能約束雙方當事人,對第三人侵權問題,被侵權人仍然可以尋求任何侵權人以獲得救濟。
無論毛不易和節目組的合同如何簽署,如何免責,在面對李志的版權討伐時,毛不易也難逃其責,但在毛不易賠償後,其可以根據合同要求節目組賠償。
在為很多音樂人服務的過程中,我始終能感覺到他們對於藝術近乎狂熱的摯愛,但如果凝聚辛勤汗水的音樂作品無法有效得到版權保護,也將打擊這些音樂人的創作熱情,最終不利於音樂市場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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