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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期:《火柴槍入罪悲劇當休矣!》

第96期:《火柴槍入罪悲劇當休矣!》

來自專欄衡平法理26 人贊了文章

我代理的一起火柴槍案,當事人已經被羈押數月。申請取保候審,被公安機關駁回;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機關不予立案。火柴槍入罪的悲劇讓很多家庭徒陷囹圄,罪責刑明顯不相符。

山東濟南中院日前在一起涉氣槍刑事案件終審判決中改判14名被告人免於刑事處罰,法院認定他們犯非法買賣槍支罪或非法持有槍支罪,但均是以「玩具槍」的認知而進行買賣、持有。此前14人中有人最高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濟南中院的這個判決很好的貫徹了「兩高」的批複精神,具有里程碑意義,為今後類似槍案的處理提供了借鑒。特別是認定相關人員「以玩具槍的認知進行買賣」,對於我國傳統的刑法理論具有重大突破,對於我的案件也極具參考價值。

我的當事人於大學畢業不久,在淘寶上銷售火柴槍時,也是「以玩具槍的認知進行買賣」,沒有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客觀上,火柴槍以彈簧為動力,殺傷力幾乎為零,即便槍口比動能鑒定也只有六點幾。銷售這樣的玩具槍根本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我希望廈門市集美區相關單位,能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兩高」的批複,對相關人員依法做出妥適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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