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自殺:官方解釋歸於抑鬱,公眾總往職務犯罪猜測
2012年02月18日 09:49來源:南方周末
近幾年多起官員自殺案例,官方解釋都歸於抑鬱症,但公眾總是往職務犯罪方向猜測。 資料圖片
◤警方以涉嫌詐騙罪立案,法院認定其借款屬於詐騙贓款,雖未被定罪,但無疑給袁衛亮的「清白」蒙上陰影。
◤家屬和利害相關人,完全被排除在這一特殊程序之外,不僅毫不知情,連裁決書都未收到。
◤正在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專門新增不定罪沒收財產特別程序,但仍待進一步完善,才能既有效打擊犯罪,又切實保障人權。
南方周末記者 劉長 發自瀋陽
2012年2月14日,瀋陽天氣已回暖。沉睡了一個冬天的渾河,逐漸解凍。5個月前,時任遼寧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主任的袁衛亮,在這條河裡溺亡,年僅47歲。如今,重新化開的水面上,成群的野鴨游水嬉戲,袁意外死亡背後的真相,遲遲未能浮現。
針對袁衛亮死後的各種傳言,瀋陽警方曾發布調查結論:袁長期患有抑鬱症,並在出事前期病情加重,於精神抑鬱狀況下,溺水自殺。
但故事並未結束:2011年9月24日,遼陽市公安局宏偉區分局決定,對袁衛亮涉嫌詐騙罪一案立案偵查,當地法院作出一份刑事裁決,返還原告被凍結的900萬元「贓款」。
這起針對死者的刑事追訴,引發家屬和相關「受害」企業的不滿。他們甚至連這份刑事裁定書都沒收到,但該裁定已被執行。
近年來官員外逃甚至以自殺方式「死一人保全家」,導致訴訟程序無法啟動,巨額不明財產無法追索,民意沸騰;另一方面,目前不定罪沒收財產的相關規定和做法,缺乏對嫌疑人和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保障,以及對辦案機關的限制,存有較大爭議。
死後「算賬」
2011年9月21日下午1時,瀋陽市瀋水灣公園內的渾河水面上,浮起一具男屍。警方趕到調查,通過DNA比對,確認死者正是失蹤多日的袁衛亮。死訊就此傳開。遼陽商人林乃明於當日下午,得知了袁的死訊。
林想起了一個月前剛剛借給袁衛亮的900萬元,有些著急。第二天一大早,他便趕到遼陽市公安局宏偉分局報案,稱其公司被袁衛亮以買車的名義騙走了900萬元。宏偉分局刑偵一大隊當天上午即給林做了詢問筆錄,並迅速啟動調查,尋覓錢款下落。
9月24日,宏偉分局決定,將已於3天前確認死亡的袁衛亮,以涉嫌詐騙罪進行立案。此前一天,宏偉分局凍結了瀋陽小商品大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稱「瀋陽大世界」)賬戶內的900萬元。這家自稱與袁衛亮毫無淵源的公司,感到莫名其妙。
根據相關司法材料,事實邏輯是:袁衛亮向瀋陽地產商趙百純借了900多萬元,不久,趙的資金鏈告急,於是,袁又向本案原告遼陽商人林乃明借了900萬元還給趙百純,趙將其作為項目返還款,支付給了合作夥伴。這筆錢隨著這起詐騙罪被立案,成為「贓款」。
9月25日,瀋陽警方通過東北新聞網發布消息,確認袁為自殺。袁生前工作過的單位,也維持了對袁的正面評價,但遼陽警方對袁衛亮詐騙一案的偵查仍在繼續。
2個月後,遼陽市宏偉區法院應宏偉公安分局的申請,下達了一份刑事裁定書。已去世的袁衛亮,是該案的唯一被告人。
該份案號為「(2011)宏刑初字第114號」的司法文書,未就袁衛亮的罪與非罪進行闡述,唯一的要點是:判定宏偉分局此前凍結的900萬元,系袁衛亮詐騙的贓款,應返還給遼陽商人林乃明的公司。
制定這份刑事裁定書的審判長李哲,為宏偉區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的庭長;該案的審判員徐作英,也是該院民事審判庭的審判員。
無法辯白
2011年底,瀋陽大世界和連帶的其他幾家瀋陽企業,聯名向遼寧省高院和省檢察院舉報,要求宏偉區法院撤銷裁定、返還扣款,並要求查明「正廳級幹部袁衛亮所謂的特大犯罪的真相」,追究相關人員的瀆職責任。與此同時,3位遼寧省人大代表和5位瀋陽市人大代表也聯名致函遼寧省高院,要求調查此事,迄今仍無結果。
「如果罪名真的構成,袁將是建國以來最高級別的詐騙犯。」代理申訴案的律師姜彩熠表示,一般處級以上公務人員涉及詐騙罪的都很少,廳級幹部涉嫌詐騙更是聞所未聞。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公安機關一般不予立案,檢察院不起訴,法院或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不過,公檢法三家,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況下,非法所得的追繳,均作了規定。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可申請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法院應當經過閱卷、審查有關證據材料後作出裁定。
遼陽警方和法院的做法,看來並非沒有根據,但由於中國沒有缺席審判制度,上述規定以及相關實踐,一直存有爭議:法院沒有對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定罪,甚至不對其財產是否屬於非法所得作出認定,作出沒收公民「非法財產」的裁定,在一個法治國家難以想像。而被告方或利害相關人幾乎完全被排除在這一程序之外:法院僅憑公檢部門申請,經閱卷審查證據材料就可作出裁定,不公開審理,也不聽取辯方意見,更不進行質證。
袁衛亮已永遠睡去,無法再為自己身後的罪與罰作任何申辯。袁的家屬和被查扣款項的企業,均未收到這份刑事裁定書,但該裁定立即被執行。
雖然這份裁決書最終未給袁衛亮加以詐騙罪名,但追繳行為其實是基於詐騙的成立,裁決書認為其虛構買車名義所借款項為詐騙贓款。
瀋陽大世界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師認為,即便袁衛亮真構成詐騙,也不應該追繳該公司的賬戶資金。2011年3月,兩高出台《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他人的,若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正在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為特別程序。
新增的這一章,將申請啟動權賦予檢察院一家,且規定,由中級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嫌疑人或被告人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參加訴訟,利害關係人有異議法院應開庭審理,等等。
「這種程序的設置既有必要又必須慎重,這涉及公民的基本的人權保障問題。」參與立法論證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接受《法制日報》採訪時表示。
2011年,北京大學教授陳瑞華為南方周末撰文《刑訴法修正案之隱憂》,他擔心,目前的財產沒收程序,沒有給利害關係人提供較為充分的權利保障,沒有建立財產分割程序,也沒有對辦案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權力做出有效的制度限制,「我擔心這樣的做法會帶來非常危險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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