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班退費該以什麼為標準?·每日商報
圖文無關商報訊 (實習記者 汪曉筠)去年,周女士的女兒小胡報了個「一對一」的英語學習班。如今,這個學習班卻讓小胡很是煩惱。「一共上過4次課,培訓班老師說上了6次課。女兒心裡不舒服,想要退了這個課程。培訓機構卻說要扣除相關費用3000多元,我認為這不合理。」周女士說。聽消費者說:課程被多扣了兩節 想退款卻遭遇「高價違約金」周女士:這個培訓班共24次課,價值10320元。女兒去年2月報名後上過1次課,後因家裡的原因要求停課一段時間,今年又去上了3次課,一共上了4次課。我女兒從培訓機構老師處得知,已被扣除6次課,現在只剩18次課。女兒認為老師多扣了2次課,老師卻說是因為女兒預約課程後曠課了,也沒提前取消,所以算上2次課的費用。女兒堅持說,她並沒有預約過課程,認為老師的說法涉及誠信問題,想要退了剩餘課程,卻被告知要扣除綜合費用近1000元及違約金2000餘元。我認為這筆違約金過高,不合理!聽商家說:扣除課時是因為「預約後曠課」 退款事宜依照協議辦理(記者將周女士所說的情況反映給該教育機構校區的負責人,負責人高校長作出如下回應。)高校長:按照協議上的約定,學生要求暫停課時,需辦理凍結課程手續,但據我了解,這位學生並沒有辦理相關手續。我們考慮到她家中確有不便,即使現在協議已過期,我們依舊為她上課。據學生所說,我校老師多扣了她2次課時,我查閱了登記課程的簽到本後發現,扣除的這兩節課分別是3月29日、4月5日的課程。這兩次均因學生預約了課程而沒來上課,且事先也未及時向我校提出取消課程,因此才扣除了課時。在協議中也有寫明,取消課程需提前一天的19:00之前辦理。後來,消費者向我們提出想要取消課程,我們認為我們在履行這個教學協議的過程中並沒有過失。消費者單方面提出退課,按協議約定,需扣除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及相關的綜合費用(課本材料費、資料費等及用戶建檔費360元、預約系統使用費用460元、消費者刷卡支付所產生的銀行手續費等)。我們向總部反映此事,總部回復我們,協議明確寫明:「開課後7天以內,學員提出退費申請,學校扣除學員已上課時以及剩餘課時的10%(作為違約金)後退還其餘培訓費用;開課後8-15天以內,學員提出退費申請,學校扣除學員已上課時以及剩餘課時的30%(作為違約金)後退還其餘培訓費用;開課後16-30天以內,學員提出退費申請,學校扣除學員已上課時以及剩餘課時的50%(作為違約金)後退還其餘培訓費用;開課30天後,不再辦理退費手續。」總部認為,協議已經過期,且校方並未違規,不予退款。我還在努力向總部爭取之中,有消息將會立刻通知消費者。隨後,記者將高校長的說法反饋給消費者,消費者稱:「我們不可能將課程預約在4月5日,但對於培訓機構扣除違約金及相關綜合費用的處理方法,我可以接受。」本報也將繼續關注此事。聽律師說:簽訂協議前務必看清協議內容 建議消費者保留維權證據浙江澤鼎律師事務所葉艷玲律師:協議中有相關退費的約定,一般情況下以消費者和商家訂立的協議為準(無效格式條款除外)。關於違約金的問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在此事例中,扣除違約金的多少,消費者如果認為過高可與商家進行協商。對於消費者所說並未預約課程或者已取消課程等情況,建議消費者在與商家交流過程中,保留相關證據,如書面材料、錄音、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網路聊天記錄等。若日後涉及訴訟,從證據的角度來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在法律程序中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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