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組織法研究簡述
一、軍事組織法研究現狀 從學術界對軍事組織法的研究看,主要局限在軍事組織法的提出階段,具體的研究多體現為軍隊組織編製,從軍制學層面探討了古今中外的軍事組織體制。例如:《軍事法學詞典》有軍事組織法的提法,但並未進行闡述;《軍隊組織編製學教程》、《中外軍事組織體制比較研究》、《中國軍事制度史(軍事組織體制編製卷)》等著作對古今中外的軍事組織編製作了系統研究,裡面涉及到軍事組織法的相關內容十分有限。對於外國軍事組織法的研究,主要體現了法典彙編上,《俄羅斯聯邦國防軍事法規選編》、《美國法典:軍事法卷》、《世界著名法典選編·軍事法卷》等列出了俄羅斯、美國、日本、法國等國的軍事組織法文件,成為國外軍事組織法研究的主要資料來源。對未來軍事組織法學的發展,有學者認為應主要研究軍事組織法的界定、軍事組織法的研究內容、軍事組織法學的地位和軍事組織法的價值追求等。整個軍事組織法的研究尚處於起步階段。 二、軍事組織法研究熱點 (一)關於軍事組織法的涵義及內容 目前,很少有關於軍事組織法涵義和內容的專門論述。只有張建田認為,軍事組織法在狹義上是指武裝軍事力量的編製體制,廣義上是對國防、軍事力量的組織,即通過何種手段組織國防力量、武裝力量。在價值上,軍事組織法應追求高效性,高度的理性化和公正性等。對於軍事組織法的研究內容,認為包括:國防職能、軍事權的配置及軍事組織的類型;軍事人員即軍人的種類、軍人的權利與義務等;軍事物質即軍事設施、武裝裝備;軍事後勤保障;戰爭時期的組織、人員調整等。[i] (二)關於軍事組織法的歷史沿革 軍事組織法主要是有關軍隊組織編製的法律規範,因此它是隨著軍隊組織編製的發展而產生的。在古代,軍隊組織編製並沒有納入法律規範之中,而主要是由國王控制。《中國軍事制度史》(軍事組織體制編製卷)一書研究了我國軍事組織體制編製的產生和歷史嚴格,對歷朝歷代的軍事領導體制、軍隊構成、武裝力量的組織編製等作了翔實的闡述。從中不難看出,自古以來軍隊的統治者都十分注重軍隊組織編製建設,但受當時的社會條件所限和軍隊本身構成相對簡單,對軍隊組織編製的調整主要依據命令模式,而很少通過法律規範。 我軍建設初期,也主要是以行政手段根據戰爭需要調整組織編製。但隨著軍隊的壯大和軍事任務的變化,開始注重以法規的形式加強軍隊組織編製建設。1948年11月1日,為適應革命形勢迅猛發展的需要,以便更有力地推動全國解放的到來,毛澤東、中央軍委頒發了《關於統一全軍組織及部隊番號的規定》,在我軍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整編全國軍隊的任務。1949年1月15日,中央軍委下達了《關於野戰軍番號改按序數排列的決定》,將原西北野戰軍改編為「第一野戰軍」。[ii]以後,我軍頒布的軍事組織類法規文件還有:《關於軍委各兵種和軍區對軍區特種兵領導關係的規定》、《關於海軍領導關係的規定》、《關於空軍部門領導關係的規定》、《關於軍隊組織編製管理許可權的規定》等。[iii] 對於軍事組織法的高層次立法,在1982年憲法制定的討論中,就有人認為,作為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不僅要對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作出規定,也應對中央軍委的組成方式作出明確規定。還有人建議在憲法上載明,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織由法律規定。[iv] (三)關於軍事組織編製 軍隊組織編製,即軍隊的基本組織結構,各級機構的設置、職能劃分及其相互關係,以及各級各類建制單位的人員、武器裝備編配的制度,是軍隊組織體制和軍隊編製的統稱。主要包括軍隊領導指揮系統、戰鬥部隊系統、戰鬥保障部隊系統、後勤與裝備保障系統、院校與科研系統的設置、編組、任務區分和相互關係的制度。[v]《軍隊組織編製學教程》一書認為,軍隊體制的確立必須遵循與任務目標相適應原則、集中統一原則、精幹高效原則、平戰結合原則,同時對軍隊總規模、軍隊總體結構、軍隊領導指揮體制等作了研究。《中外軍事組織體制比較教程》一書從軍事領導體制、武裝力量體制、軍隊規模以及陸軍、海軍、空軍、戰略核力量體制等7個方面,分別介紹了世界上有代表性國家和中國軍事組織體制的基本情況,但主要是從軍制學角度作的比較,很少涉及軍事組織法的內容。另外還有一些論文對我軍精簡整編的歷史、軍事變革中的軍隊體制編製等作了闡述。 關於軍事組織編製的法治化,有學者認為,法治是確保體制編製調整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健全法律體系是體制編製調整正規有序的根本方向,並提出:針對當前組織編製立法現狀,應儘快理順軍隊組織體制編製的宏觀構架,以國家立法或黨內立法來制定《軍隊組織法》、《中央軍事委員會組織法》或《國防部組織法》。同時修改《組織編製管理條例》,完善配套規章,健全組織編制法規體系。[vi]有文章認為,組織編制法規包括以組織編製管理條例為主體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標準和編製表等,是制定、執行和管理軍隊組織編製的法定依據。依法管理編製是軍隊正規化建設中的一項經常性工作,是鞏固調整精簡稱國的客觀要求,應當從健全法規體系、強化執法意識和完善監督機制等方面做好依法管理編製工作。[vii] (四)關於外國軍事組織法 美國。早在1903年,美國就制定《參謀部法》,以參謀長取代了總司令的職位,形成了比較有效的指揮體系。[viii]二戰後,美國對軍隊領導、指揮體制進行了改革和調整,1947年制定及後來修訂的《國家安全法》,設立了統一領導和控制美國三個軍種的國防部,確立了參謀長聯席會議制度,解決了各軍種聯合作戰指揮渠道不暢的問題。1958年修改的《國家安全法》設立了國防研究與工程局,專門負責指導高技術計劃的發展。1986年,美國通過了《國防部改組法》,明確了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的權力和高級軍官在促進軍種聯合中的許可權,賦予了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有制定聯合條令的權力和責任。[ix]在1948年至1951年間,美國還制定了《海軍組織法》、《陸軍組織法》和《空軍組織法》等。[x]另有著作以「美國軍事組織法律制度」對美國的軍事組織立法及軍事領導體製作了詳細介紹。 俄羅斯。俄羅斯是一個十分重視軍事組織法立法的國家。其在《安全法》(1992年)中就設定了國家安全系統的基本構成及職權,規定了俄羅斯聯邦安全會議(地位、組成、基本任務通過決議的程序等)。在1996年《俄羅斯聯邦國防法》中,專門設立一章規定武裝力量、其他部隊、新編部隊和機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武裝力量總體編成、國防部和總參謀部的主要職能等。除此之外,俄羅斯在國防軍事機構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如《俄羅斯聯邦安全會議條例》、《俄羅斯聯邦兵役委員會條例》、《俄羅斯聯邦邊防總局法》、《俄羅斯聯邦邊防總局條例》、《俄羅斯聯邦內務部條例》、《俄羅斯聯邦安全總局條例》、《俄羅斯聯邦軍事法院法》、《俄羅斯聯邦武裝力量、其他部隊、軍事單位和機關中的聯邦安全局(處)(部隊安全機關)條例》等,對各國防軍事機構的地位、任務、職能、組成、工作程序作了明確規定。[xi] 日本。1954年6月9日,日本發布了《防衛廳設置法》和《自衛隊法》,成為軍事組織法的核心法典。根據規定,日本建立了陸海空軍自衛隊並成立了統帥指揮機構防衛廳和參謀長聯席會議。《自衛隊法》規定,自衛隊的任務除「維持國內治安」外,主要負擔「對抗外來直接侵略和間接侵略」的使命。根據1980年《防衛廳設置法》修正案的規定,自衛隊軍人的定員為:陸上自衛隊18萬人,海上自衛隊43897人,航空自衛隊46204人。加上參謀長聯席會議所屬的陸海空軍人,總計為27萬餘人。[xii]《日本防衛廳設置法》還規定在內閣設置國防會議,「作為審議有關國防重要事項的機關」;規定參謀長聯席會議是輔助防衛廳長宮的「合議制機關」;並設置「參事官」,其職責是「輔助(防衛廳)長官制訂關於防衛廳掌管事務的基本方針」。 英國。1947年,英國議會通過《國防部法》,設立國防部作為陸軍部、海軍部、空軍部並列的向議會負責的政府機構,規定了國防部的組成。1964年,議會通過《國防部職能轉移法》,撤銷了陸軍部、海軍部和空軍部,將各部權力授予國防部,使之成為英國政府中統管國防事務和武裝力量的實體性職能機構;同時該法還設立了國防參議會,作為國防部的最高決策、指揮和管理機構。[xiii] 法國。法目前的國防體制是在戴高樂政府1959年「國防組織法」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總統是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在其領導下的國防決策機構包括內閣會議、國防委員會、小範圍國防委員會和高級國防委員會,其中內閣會議是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國防政策、任免將級軍官,有權宣布總動員、發布戒嚴令和緊急狀態令等。[xiv]法國還制定了《防務總組織法》,明確了部長會議、總統、總理的職權與政府各部部長在國家防務中的責任,規定了軍事區域的劃分,各總司令部、各高級司令部和各特種司令部的設置和許可權。該法要求:一旦進入戒備狀態,「武裝部隊首長在交通、運輸、通信和全部資源分配方面擁有優先滿足軍隊需要的權力」。「內政部長在領土內同軍事當局一起展開工作,並保證軍事當局的行動自由」。每個軍事區域「設一名擁有必要許可權的文職高級官員,負責控制防務中的非軍事努力,確保民防和領土內部安全的優先權和實施民役和兵役間的互助」。[xv] 瑞士。1907年制定了《瑞士聯邦軍事組織法》,規定聯邦政委會為最高軍事當局,對軍隊的類別(常備軍、後備軍、民軍),軍隊的成分、編組,司令部與參謀本部的設置和職能聯邦軍事部的組成與職能,最高統帥的任免與職權,軍事行政,軍隊領導,軍事訓練,軍官的等級與晉陞,武器裝備與軍馬,以及兵役義務和現役等等,做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該法規定,「軍事部下附設國防委員會」,軍事部長任主席,「國防委員會為國防的最高審議機關」,在審議有關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大事項時,「得邀請師長、司長與其他專家參加審議,並得邀請聯邦其他部與科學界、經濟界代表,以備顧問」。規定鄉村和居民平時有「供應軍隊與馬匹的住宿與給養,並提供停車場」,「擔負軍隊所要求的輸送工作」等項義務。且「必須無償地提供」軍隊點驗武器裝備的場所、「衛兵所與禁閉室」、「徵募與動員的場所」和射擊場,「地方有提供其土地供軍事演習之義務」,「因此而發生之損失,由聯邦付給代價」。「軍事機關或軍事工廠,以及指定供軍事使用的聯邦財產,不負擔州與鄉區的任何賦稅」,「國防工程設施,不受州的管制,無須徵得州的准許」。[xvi] 其他國家和地區。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總理為武裝力量最高統帥,最高國防決策機構為聯邦安全委員會,國防部是最高軍事領導機關。1996年2月,德國國防部公布《德軍97建軍規劃》,對國防部及全軍領導指揮體製作了重大調整改革。[xvii]韓國政府於l948年9月正式把國防警備隊和海岸警備隊改編為國防軍,並於11月頒布了《國軍組織法》,在國防部內成立了陸軍本部等領導機關,以美軍體製為模式,建立並擴充陸海空三軍,使車事力量得到了快速發展。[xviii]台灣地區也制定了所謂的《國防部組織法》(也稱「國防二法」),對國防部的職權、編製及其下屬機構的設置和職權都作出了規定。1970年11月,「國防部組織法」公布;1978年7月,相關之「參謀本部組織法」亦修正公布;1998年5月21日,台灣「行政院」又通過了「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2000年1月29日,新的《國防法》、《國防部組織法》正式公布,並由「國防部」組成「國防組織規劃委員會」,在規定的三年時間內,推動軍事體制的改革;2000年底,與之配套的《參謀本部組織條例》又通過立法;2002年3月1日,「國防二法」正式實行,新的「軍政、軍令、軍備」三大系統一元化的軍事體制至此完全確立;2003年元月3日,台「立法院」三讀通過了《軍備局組織條例》。「軍備局」下設五個處三個室,為「國防部長」掌理軍備決策事務的專業諮詢幕僚機關,並為軍備事務的主管機關。[xix] 三、軍事組織法研究評析 從以上有限的軍事組織法研究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基本理論欠缺,未能置於軍事法視野。對於軍事組織法的概念、功能、原則缺乏研究成果。從僅有的軍事組織法研究成果看,主要是從軍隊編製體制的軍制學角度闡述,鮮有從軍事法的角度作出研究,更談不上建立起軍事組織法的理論體系。二是論述比較零散,專門研究未成體系。現有的研究資料較為零散,缺少專門的研究,沒有對軍事組織法作系統性研究,因而理論價值也不大。三是視野相對狹窄,缺乏對軍事組織法的全球化考察。對國外的軍事組織法研究雖然很多,但主要都是一些資料性介紹,而且大多是以研究國外國防和軍事指揮體製為目的,未能深入分析國外軍事組織法的發展規律和立法經驗,成果的應用價值不大。四是缺乏實踐性研究,對軍事組織法立法關注不夠。除了少數文章提出要建立健全軍事組織編制法規體系之外,幾乎沒有學術論文對軍事組織法的立法作具體的研究。以上不足都亟待軍事法學界作出回應。未來的軍事組織法研究將在軍事組織法的概念、特徵、價值、功能、原則、中外比較及立法等方面取得進展。 注釋: -------------------------------------------------------------------------------- [i]《法制日報》2003年12月11日。 [ii]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55344.html [iii]季德源主編:《中國軍事制度史》(軍事法制卷),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441頁。 [iv]陳斯喜、劉松山:《憲法確立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經過》,《人大研究》2001年第3期。 [v]錢海皓主編:《軍隊組織編製學教程》,軍事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vi]劉繼賢、劉錚主編:《新軍事變革與軍事法制建設》,解放軍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157頁。 [vii]楊福坤、王文成主編:《依法治軍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0-141頁。 [viii]周健、於恩志著:《比較軍事法:美國軍事法》,海潮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頁。 [ix]劉繼賢、劉錚主編:《新軍事變革與軍事法制建設》,解放軍出版社2005年版,第557頁。 [x]周健著:《軍事法論綱》,海潮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頁。 [xi]《俄羅斯聯邦國防軍事法規選編》,解放軍總政治部聯絡部2002年11月編。 [xii]楊福坤、朱陽明主編:《軍事法學詞典》,國防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838頁。 [xiii]楊福坤、朱陽明主編:《軍事法學詞典》,國防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847-848頁。 [xiv]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xos/gjlb/1842/1842x0/ [xv]福成、邵良:《國防法的高層次與權威性》,http://academy2003.cpst.net.cn/popul/guard/gfedu/artic/50923131345.html [xvi]同15 [xvii]張秦洞等:《德國軍隊今昔》,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3頁。 [xviii]http://news.yninfo.com/guoji/junshi/2005/6/1118294476_3/ [xix]http://bbs.dresschina.com/redirect.php?tid=19659&goto=lastpost 附:主要文獻目錄 1、《軍事法學詞典》,楊福坤、朱陽明主編,國防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2、《中國古代軍制史》,劉展主編,軍事科學出版社1992年版。 3、《中國軍事制度史》(軍事法制卷),季德源主編,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 4、《中國軍事制度史》(軍事組織體制編製卷),劉昭祥主編,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 5、《中外軍事組織體制比較教程》,胡光正主編,軍事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 6、《軍隊組織編製學教程》,錢海皓主編,軍事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 7、《新軍事變革與軍事法制建設》,劉繼賢、劉錚主編,解放軍出版社2005年版。 8、《精兵之路——人民軍隊建設50年紀實》,潘良時、泰然著,國防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9、《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研究》,單秀法主編,軍事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 10、《軍事法史綱》,周健著,海潮出版社1998年版。 11、《比較軍事法叢書》,周健等著,海潮出版社2002年版。 12、《軍事法論綱》,周健著,海潮出版社2000年版。 13、《依法治軍的理論與實踐》,楊福坤、王文成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4、《世界著名法典選編?軍事法卷》,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15、《俄羅斯聯邦國防軍事法規選編》,解放軍總政治部聯絡部2002年11月編。 16、《美國法典:軍事法卷》,美國國會眾議院法律修訂咨議局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 17、《德國軍隊今昔》,張秦洞等,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8、《法律功能論》,付子堂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9、《行政組織法研究》,應松年、薛剛凌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0、《行政法的價值定位》,關保英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21、《公權力研究》,胡建淼主編,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中國軍事科學雜誌》 22、《軍事學術雜誌》 23、《外國軍事學術雜誌》 24、《西安政治學院學報》 25、《台灣國防部組織法》 26、網路資料 該文章由 傍江水寒 上傳 |
推薦閱讀:
※第229期·【史學研究】歷史上華北地區的民族變遷
※顧培東 | 法學研究中問題意識的問題化思考
※【中東研究】趙建明:中東變局後沙特外交理念與範式的新變化
※大學班級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西媒:研究稱當女性稀缺時 男性會變得忠誠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