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救人獲刑,見義勇為也有邊界

舒銳

不能因為該起事件就消磨了對正義的執著,誤以為法律不保護見義勇為者;更須意識到,見義勇為並非僅僅是「勇為」,只有一腔熱忱不行,更需要具備相應的技能與智慧。

  「本人郭剛(化名),男,17歲,系四川省江安縣中華武校的在校學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見義勇為行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這條消息能為我們出庭作證,法院或許能夠啟動再審程序改變我們的命運。」近日,網友發布了一條微博,稱高中同學郭剛因見義勇為獲刑,引發爭議。

  實際上,微博發布者並未歪曲事實,少年確實由於見義勇為而捲入刑事案件,但因為片面地發布事情真相,才引起了不少人的誤讀,進而對判決公正產生了質疑,甚至衍生出「法律不保護見義勇為者」「不敢再做好事了」等等誤解。

  其實,在刑法領域,對於見義勇為者有著較完整、成熟的正當防衛制度。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然而,防衛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前提在於「正當」,否則,即便是出於見義勇為初衷也須承擔責任。

  而正當防衛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二是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是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不能「圍魏救趙」;四是不能超越必要限度,否則將構成「過當防衛」。法律之所以要給正當防衛設定限制性條件,是因為該項制度的初衷在於鼓勵人們勇於阻擊犯罪,而非鼓勵他們對違法者動用私刑,乃至過激報復。

  一方面,法律要求能用較緩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時,就不允許採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為了避免較輕的不法侵害,不允許因防衛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對於沒有明顯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國家和人民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允許採用重傷、殺死的極端手段。另一方面,法律也規定對於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受防衛限度的限制。

  同時,由於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沒有防備,情況又十分緊急,必須立即作出反應,在這種緊急的瞬間,往往沒有條件選擇一種恰當的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甚至也難以預料防衛所造成的後果。因此,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行為並未提出過嚴要求,只要根據當時情形並非明顯過當或者時間點明顯不妥,則一般均認定為正當防衛。

  從報道來看,「現有證據查明小郭是制止了該男子的不法行為後,且受害女子已經得到有效保護離開後,小郭因其他語言不合再次出手」,並且將其打成重傷。這就難以構成正當防衛,而是「事後防衛」。此外,法院考慮到小郭未滿18歲,有著見義勇為初衷,且因部分賠償得到對方諒解,在法定刑期以下進行了大幅度減刑並適用緩刑,可以說,這也更合情合理。

  因此,對於此案,我們還須予以客觀評價。我們不能因為該起事件就消磨了對正義的執著,誤以為法律不保護見義勇為者;同時更須意識到,見義勇為並非僅僅是「勇為」,只有一腔熱忱不行,更需要具備相應的技能與智慧,否則,不僅可能幫了倒忙,更可能讓自己遭遇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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