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欺詐性撫養賠償責任的認定
07-15
【要旨】 欺詐性撫養關係應認定為侵權關係,被欺詐方有權要求欺詐方返還撫養費、教育費等財產損失,並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案情】 北村某某(男,日本國籍)與任某某(女)於2005年2月結婚,任某某於2006年1月生育一子。2010年夫妻雙方以感情不和離婚,兒子隨北村某某一起生活並由其撫養。2012年北村某某懷疑兒子不是其親生,經做「親子鑒定」證實確不存在血緣關係。2012年4月,北村某某將任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任某某返還撫養費、教育費並賠償精神損失。 【分歧】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就任某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範圍形成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任某某隱瞞真相,雙方共同撫養了其與他人所生子女,北村某某雖無法定撫養義務,但由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財產為共同共有,其各自支出的撫養費金額無法計算,因此北村某某無權主張返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撫養費用,精神損害賠償也理應不予支持。 另一種意見認為:任某某採取欺騙手段,讓北村某某相信該子為其親生子,並為之提供撫養費用,侵害了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財產權和人格權,應對其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即應返還撫養費、教育費,並賠償精神損失。 【分析】 就本案的分歧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但在分析前,先釐清本案涉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認定問題。 (一)欺詐性撫養的概念 如今,社會經濟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越來越多元化,「婚外情」,「一夜情」等社會不良風氣越來越猖獗。有婚外性行為的婦女可能會因婚外性行為而懷上婚外第三人的子女,這樣就導致了該婦女的配偶同妻子所生子女無血緣關係。但由於婦女有意或是無意的對無血緣關係事實進行了隱瞞,夫妻雙方仍然將該子女均作為親生子女撫養了一段時間或撫養成人,後來被男方發現,雙方產生法律糾紛。學者們就將這種丈夫不知情而對妻子同婚外第三人所生子女進行撫養的行為,稱為欺詐性撫養。 對於欺詐性撫養的概念,學者們也是眾說紛紜,但筆者認為最權威的屬楊立新教授的論述,他認為:「欺詐性撫養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乃至夫妻離婚後,妻明知其在婚內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仍採取隱瞞欺詐等手段,使夫相信該子女為婚生子女,而使夫承擔對該子女的撫養義務」。 (二)欺詐性撫養的法律認定 欺詐性撫養糾紛是近幾年我國發生頻率較高的訴訟糾紛,目前我國沒有針對欺詐性撫養的立法,只有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才能夠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該復函指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同他人通姦所生子女,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的,其離婚後支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付的撫養費是否應當返還,由於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尚需進一步研究。」據此復函,最高法院對被欺詐方在離婚後支付的撫養費的返還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本文也不作探討),但對婚姻存續期間撫養費的返還並未作明確界定。而且對於欺詐方返還撫養費的法律依據,也沒有涉及。隨著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欺詐性撫養的研究,爭議也逐漸的增多,特別是對該行為的法律認定,有否定說與肯定說之爭,在肯定說範疇內也產生了行為無效說、無因管理說、不當得利說、侵權損害賠償說等,沒有達成統一的認識,使得法官在實務中處理此類問題時產生了困難。但經過20多年的爭議討論,在近幾年學者們逐漸趨向於同意肯定說,且同意肯定說中的侵權賠償說。其中最權威的還屬楊立新教授,他認為:「欺詐性撫養中的糾紛貌似為撫養費返還糾紛,實際上卻是一種複合型侵權行為,是對被欺詐方作為丈夫及父親身份利益的侵害,返還撫養費只是該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義務。欺詐方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其中,侵權的行為包括被撫養人的生父及生母,不只有生母一人;生母與生父採取隱瞞欺詐等手段,使他人承擔子女的撫養義務,而自己逃避撫養義務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違法行為;正是由於生父生母的隱瞞欺詐行為,被欺詐方才對該子女予以撫養,從而支付撫養費,生父與生母的欺詐行為和被欺詐方受到損失之間具有顯而易見的因果關係;同時,撫養人的生母採用隱瞞欺詐的手段,使被欺詐方的權利受到損害,主觀上具有過錯。因此,欺詐性撫養完全符合侵權責任構成所要求的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及侵權行為人具有過錯的四要件。」 (三)欺詐方賠償的範圍 有侵害才有賠償。對於欺詐性撫養訴訟糾紛中,欺詐方侵害了被欺詐方的財產權,即支付的撫育費、教育費等,被欺詐方要求返還,這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均不存在爭議,且《復函》中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被欺詐方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請求依據及法院支持的論據,是存在爭議的。筆者認為,被欺詐方請求的依據及法院支持的論據均是是基於被欺詐方人格權遭受了侵害。 人格權是指根據某種淵源或基礎人們應該享有的權利。其外延範圍較廣,就本案來說,筆者著重分析與之最為切身的二項權利以支持觀點。 第一,配偶權。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專屬支配,其他人均不得侵犯。包括夫妻雙方相互尊重權、配偶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婚姻住所決定權、同居義務、忠實義務以及日常事務代理權。本案中,欺詐方侵害的就是配偶權中夫妻雙方的忠實義務。忠實義務,又稱作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配偶雙方都有對對方忠實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同他人為婚外性行為。夫妻忠實義務是法定義務,夫妻一方違反忠實,同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將會對另一方的名譽、地位、尊嚴產生巨大的傷害。任某某與他人的婚外性行為,形成了懷孕並生育小孩的結果,對北村某某名譽和尊嚴均是一種極大的傷害。 第二,生育權。生育權是指公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權利。在我國計劃生育規定一對夫妻職能生育一個子女的政策下,被欺詐方不可能同欺詐方再生育自己的親生子女,且大多數情況下,被欺詐方已經撫養非親生子女多年,有的已經錯過了最佳生育年齡或已經做了絕育手術,被欺詐方享有的唯一合法生育子女的渠道被阻隔了,其生育權遭受了嚴重侵害。 綜上,從法律認定的角度來說,以侵權責任的角度處理欺詐性撫養糾紛是最為合理的,在界定賠償範圍時,可以從侵害人格權的視角酌定欺詐方賠償精神損失,切實保護被欺詐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眾的正常婚姻秩序。 (作者單位:重慶市武隆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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