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應對蔡英文,人大代表提議制訂國家統一法
【觀察者網綜合】據台灣《旺報》10月16日報道,由於民進黨政府拒不承認「九二共識」,近來有大陸全國人大代表提案建議可在《反分裂國家法》下修訂細則,或是不僅止於《反分裂國家法》的防獨,還要另立一部促統的《國家統一法》。大陸權威涉台學者透露,大陸正在塑造並強化一隻影響台灣的「有形之手」,以便最終在根本上解決台灣問題,面向涵蓋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思想、對外等。
身兼大陸全國人大代表的北京大學台灣研究院院長李義虎14日接受專訪時指出,儘管大陸的「手」還伸不到台灣內部,但看到近來的一些兩岸變化,讓大陸決定要塑造並且強化對台的「有形之手」,通過調動各種資源,更加鎖定朝著最終解決台灣問題的方向邁進。
李義虎指出,原本大陸覺得解決兩岸問題時間會很長,自身也忙著現代化建設,但看到台灣當前的情勢,大陸塑造的這隻手將更加強化,涵蓋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思想、對外等方面,一旦塑造完成,將讓蔡英文政府感受到極大的威懾力。
李義虎舉例,近來就有大陸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應該除了反獨的《反分裂國家法》之外,再擬定一套促統的《國家統一法》,因為《反分裂國家法》是針對當時的陳水扁政府,現在形勢不同,需求也不一樣,希望在法律層面上,對台灣做出進一步的約束。
李義虎(資料圖)
也有人大代表提議,在目前僅有1000字的《反分裂國家法》下,擬定實施細則,包括「台獨分子」如何定罪、如何量刑,「可以把《刑法》那套搬過來」。李義虎表示,《刑法》或《國安法》是適用包括新疆、西藏的全中國,不過《反分裂國家法》就是針對台灣。
李義虎強調,《反分裂國家法》中提及啟動「非和平手段」的三條件為:造成「台獨」事實、發生「台獨」事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他認為,這樣的描述稍微抽象,若訂定實施細則,也可讓法律更為具體。
最後,李義虎還談到了近日兩岸交往的現狀。他提到,最近包括鎖定藍營八縣市交流,及台灣國際空間上的壓縮,都可視為大陸在形塑有形之手的過程。對於宋楚瑜能否出席APEC大會,他僅重申國台辦的說法,需符合APEC有關《諒解備忘錄》,但也不諱言,「這個問題的處理包含了很多博弈與運籌」。
面對民進黨政府在九二共識問題上的堅持,陸方也漸感不耐,有全國人大代表認為光靠反獨的《反分裂法》還不夠,還需要更直接到位的「國家統一法」,這既反映大陸對統一有了急迫性,直接設定統一的終極目標。
同一天,《旺報》發表社論指出,《反分裂國家法》提出的背景,是陳水扁時期推動「入聯公投」、「正名制憲」,要走向「法理台獨」,大陸相應所採取的法律戰;在名稱上是一部負面表述的法律,旨在反獨,並未明確點出大陸欲實現統一台灣的的企圖和目標,從歷史長河來看,對大陸而言是部「階段性」法律。
社論分析稱,馬英九政府時期,兩岸關係和諧,雙方有政治互信,大陸不便強勢推動統一,但如今陸方已判定蔡英文沒有要交答卷的意思,對其不再抱有期待;鴿派學者也轉趨強硬,人大代表直接提案促統,頗有「敬酒不吃吃罰酒」的意味。
翻頁查看《反分裂國家法》全文
《反分裂國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關於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法律,當天就經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並立即予以實施。
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但同時也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台灣問題的底線。
法律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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