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07-15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雙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如干涉父母再婚等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一夫一妻: 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 1.禁止重婚: (1)重婚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指有配偶的人,未經結婚登記,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婚姻法中的重婚與刑法中的重婚罪刑法中的重婚罪是指在主觀上有直接故意,婚姻法中的重婚不論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只要有重婚行為存在即可,因此婚姻法中的重婚行為範圍要廣於刑法中的重婚罪,對構成重婚罪的,人民法院應將刑事案件和離婚案件分別審理,先刑後民。 2.禁止姘居、通姦: (1)姘居是指一方或雙方已有配偶的男女非法同居,但不以夫妻名義;通姦則是秘密的臨時的兩性行為,男女雙方不共同生活。 (2)對有姘居行為的有配偶者,公安機關應責令其解除非法姘居關係,並責令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可送交勞動教養。對有通姦行為的,進行批評教育、道德譴責,嚴重者、屢教不改者可給予行政處分。 (3)對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男女平等: 這是我國憲法所確認的一項基本原則,即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和家庭生活各方面處於平等地位,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不許有性別歧視。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這對貫徹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樹立尊老愛幼的社會風尚具有重要意義。 1.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結婚後,提倡男到女家落戶,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訴訟離婚時,人民法院判決時原則上要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2.保護兒童合法權益不同類型的子女,如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與婚生子女是完全平等的。 3.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孫子女、外孫子女在一定條件下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義務。 4.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加以歧視、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受到損害。如打罵、有病不給治療、凍餓等。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一方對權利方不履行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如遺棄嬰兒等。 五、計劃生育: 這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是指節制生育,以降低人口發展速度,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其基本要求是:少生、晚生、優生、優育。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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