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案例】車輛被暴雨淹沒報廢屬不可抗力嗎?

車輛被暴雨淹沒報廢屬不可抗力嗎?


發生在2013年的一場大暴雨將瀋陽一小區地下停車場淹沒,一業主寶馬車被淹報廢。雙方為車輛賠償問題相持了近兩年,業主不得不租車上下班。3月28日,記者從市法院獲得該事件的最新進展,物業被判賠償車輛損失的一半,還要賠償租車費用。  業主: 一場大暴雨 「寶馬」被水泡  辛某有一輛寶馬車,她特意給愛車在小區地下車庫租了一個車位。可是2013年8月16日的一場暴雨,讓她的愛車被泡在水中。原來是地下車庫進水,將車淹了,寶馬車徹底報廢。  雙方為賠車問題展開拉鋸戰。在此期間,辛某一直租同款轎車上下班。辛某認為,物業公司在瀋陽市有預警的前提下沒能積極組織預防,也沒有及時通知業主將車輛放置到安全地帶,存放期間造成的車輛損失,應由物業公司全部承擔,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和交通費。  物業 :天災不可抗 自己已盡責  物業公司辯稱,2013年8月16日,瀋陽發生了20年不遇的大暴雨。據瀋陽市氣象局監測,達到大暴雨級別,最大降雨量出現在二零四監測點,達到177.7毫米,而這正是該小區所在地。物業公司為防雨購買了沙袋,符合國家設計規範的地庫所有的排水設施也都投入運轉,但終因雨量過大,車庫被淹,這應該屬於自然災害。  物業公司還強調,通過簡訊曾經提示過業主有暴雨的事項,提醒業主將車輛停放在高處,已經盡到提示的義務。  辛某則否認說,車庫被淹時,她曾經試圖搶救車輛,被物業人員阻止。  法院: 減損有措施 物業賠一半  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事發當天停車場所在區域為瀋陽市最大降雨量區域,道路積水十分嚴重。因降雨量的大小不受人為控制,並且不可避免、不能克服,應屬於不可抗力情形,且物業公司已提供證據證明其採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故應酌情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法院確定由物業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後,辛某因無法獲得賠償而租車上下班,與本次事故具有相當的關聯性和必要性,故物業公司應承擔替代性交通費。但選擇其他替代性交通工具時應考慮其合理性,不應使損失擴大,故綜合考慮相關情況酌定由物業公司賠償25萬元。法院判決遼寧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辛某車輛損失13萬元、交通費25萬元。  法官說法  天災不都屬「不可抗力」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訴記者,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意外事件(如戰爭等)或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水災等)均為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當事人主張免除責任的法定理由。但在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適用上,應嚴格按照不可抗力的主客觀標準,不能簡單地將自然災害等客觀事件本身與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劃等號。  自然災害有時是不能預見的,但侵權人應採取可行的、謹慎的、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本案案發時,瀋陽發生了20年不遇的大暴雨。但大暴雨來臨之前,氣象部門已經發布了暴雨警報,物業公司通過簡訊曾經提示過業主有暴雨的事項,將車輛停放在高處,且積極投入封堵和排澇工作,由於其採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故應酌情減輕物業公司的賠償責任。如果物業公司未盡責,則天災也減輕不了它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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