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婚姻法》的新解釋(下篇)(讀者點題)
心不在焉李 林 作(圖片除署名外均轉自網路)三、親子與生育權問題如何解決1、拒做親子鑒定,法院可根據必要證據推定是否具有親子關係。案例小魯偶然發現妻子小廖與前男友還保持著不正當關係,且發現自己5歲的孩子很像她的前男友,因而懷疑孩子非親生。於是,小魯以妻子對自己不忠為由起訴離婚,同時要求做親子鑒定,索要精神損害賠償。但妻子小廖以孩子已經懂事,會對其造成傷害為由,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判決會支持誰?《解釋(三)》原文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律師解讀親子關係訴訟屬於身份關係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係。現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於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係的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但在民事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無權強行要求當事人做DNA司法鑒定,對於親子這種重要的身份關係認定,如果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適用「推定原則」存在很大的風險。《解釋(三)》第二條對司法實踐中的難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在處理有關親子關係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本案中,如果小魯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證明孩子非其所生,而在小廖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小廖敗訴。2、夫妻因生育權發生糾紛,可以起訴離婚,但不能因此主張損害賠償。案例懷有5個月身孕的小齊,與丈夫小畢發生了激烈爭執,衝動之下,她一個人來到醫院,做了流產手術。小畢得知後異常憤怒,起訴要求離婚,並且以小齊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損害賠償。法院判決會支持小畢嗎?《解釋(三)》原文第九條: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律師解讀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張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別是對於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對其身體健康造成直接影響。因此如果夫妻就此問題達不成一致,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損害賠償的,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四、其他常見問題如何解決1、協議離婚未成,「協議」無效。案例小柳因和小楊性格不合,提出離婚,但小楊不同意。為了讓小楊同意離婚,小柳在其起草的離婚協議中註明,只要小楊同意離婚,夫妻婚後買的房產及銀行存款等財產,都留給小楊,小柳「凈身出戶」。小楊同意了,雙方均在協議上籤了字。但就在二人拿著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小楊又反悔了,表示堅決不離婚。小柳只好訴至法庭要求離婚,並要求公平分割家產。小楊卻認為即使法院判決離婚,對於財產的分割也應該按離婚協議執行。那麼,這個離婚協議有效嗎?《解釋(三)》原文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律師解讀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但因種種因素,雙方未按協議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之效力問題,往往成為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覆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併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才可視為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本案中,因小楊沒有按離婚協議要求的條件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故該離婚協議未生效。法院不能依據此協議對財產進行分割,而是應當按照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的認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賣出去的房子潑出去的水,收不回。案例小吳和小夏夫婦有兩套房子,均登記在小吳名下。小吳因做生意需要本錢,背著小夏將家裡一處地段好、正處於漲價期的房子,通過房屋中介出售給了張先生。事後,小吳做生意賠了不少錢。妻子小夏知道房子出售後,認為房子是雙方共同財產,未經她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於是將丈夫和買主一起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張先生退還房子。小夏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解釋(三)》原文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解讀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屋,其出售、抵押等處分行為應經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但根據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登記方與第三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善意的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購房款,並將房屋產權證過戶到自己名下,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夫妻的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所有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但在離婚時如果另一方主張原房屋登記方擅自處分共有財產,造成己方財產損失的,會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小夏要回房子的主張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小夏如果與小吳辦理離婚時,可以主張小吳賠償其房屋漲價造成的經濟損失。3、婚姻存續,財產分割有特例。案例小嚴和小陶結婚10多年後,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筆手術費。醫生說術後必須使用進口的化療藥物,才可能遏止癌細胞的擴散,而這種藥物價格非常昂貴。小嚴覺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買進口葯是在做無用功,故主張做保守治療。無奈之下,小陶將小嚴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來治病。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並不想和小嚴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小陶的財產分割案件嗎?《解釋(三)》原文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律師解讀通常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雙方均有支配權,沒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像一個人的錢從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又拒絕支付醫藥費,或者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甚至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重大情形時,出於對生命健康權以及夫妻財產利益的正當保護,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本案中,小陶的情況正好符合《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情況,只要該財產分割沒有損害夫妻債權人的利益,小陶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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