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崢 | 「以審判為中心」是訴訟制度變革的理性回歸

以審判為中心,是對原有刑事訴訟理念和辦案方式的深層結構式變革,是一項體系浩大的系統工程,不可畢其功於一役,更不能寄希望於某一家司法機關獨立完成。實現這一制度改革的目標,還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工作機制的全方位配套跟進。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這項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突出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有利於促使辦案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

以審判為中心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嚴格司法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對憲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完善和發展。長期以來,在刑事公訴案件中,由於偵查功能對達成刑事司法的任務以及實現國家刑罰權發揮著關鍵性作用,偵查意志的強大和偵查結論構成體系的堅固,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餘、制約不足」的問題,使審判本應發揮的實質性審查判斷和裁決功能被不同程度地掩抑了。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既是我國司法制度和訴訟理念上的重大突破,也是刑事司法規律的理性回歸。就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這三個程序而言,對實現司法公正雖然各有獨特的價值,但相對於偵查和起訴,審判程序的公正要求更加突出。審判是在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與下解決案件事實、證據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審判階段的被追訴者享有最充分的辯護權;由居中裁判的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法官主持公正的司法程序並作出判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絕對不是要推翻「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相互制約」的訴訟原則,也不是要弱化或輕視偵查和起訴程序的意義和作用。

這一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求從刑事訴訟的源頭開始,司法各個環節都應當嚴格規範嚴格要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公訴指控、審判裁決等訴訟活動。同時,通過健全刑事訴訟相關的各項制度,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確保做到「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從這個意義上說,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際上就是啟動了對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的「緊壓閥」和「標準線」,對各個程序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

在刑事訴訟中,偵查、公訴機關應當有效履行證明責任,使控訴證據達到法定標準,經得起法律檢驗,保證證據的客觀性和充分性,從而切實改善審判條件。就審判自身而言,我們特彆強調法庭審判的實質化,即以法庭審判為審判活動的中心和重點。

只有通過庭審,才能在聽證和辯論中有效實現對不同主張和依據的兼聽和判斷,也才能夠保證訴訟的公開性和法官的親歷性。實現庭審實質化,就是要求舉證、驗證、質證、認證均在法庭上展開,將庭審作為心證來源的主要渠道,從而保證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最大程度上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以審判為中心,是對原有刑事訴訟理念和辦案方式的深層結構式變革,是一項體系浩大的系統工程,不可畢其功於一役,更不能寄希望於某一家司法機關獨立完成。

實現這一制度改革的目標,還需要相關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工作機制的全方位配套跟進,諸如完善辯護制度,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辯護辯論權;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儘可能擴大證人、鑒定人出庭的比例;健全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倒逼偵查機關按照審判程序的要求規範取證行為;改革庭審舉證、質證方式,不斷改進庭審技術,改善和強化庭前準備;完善審級制度,充實二審程序,發揮二審的終審功能和再審的依法糾錯功能,切實維護裁判權威。

(本文字來源於公眾號:中國審判雜誌,未經其同意,謝絕轉載)

劉 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表彰宣傳處處長,法學博士,高級法官。研究領域:訴訟法、司法制度、法律方法、陪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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