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引民間借貸罪罰之爭 學者吁非暴力犯罪免死

吳英案引民間借貸罪罰之爭 學者吁非暴力犯罪免死

2012年02月09日 13:16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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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資料圖。

面對女兒吳英的案件,吳永正連日奔波身心疲憊。正義網攝影記者楊征 攝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吳英集資詐騙7.7億獲死刑,引起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而與吳英案同一天宣判的石家莊「舜地企業集團」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近期即將迎來公開拍賣的鄂爾多斯[13.41 0.07% 股吧 研報]民間借貸第一案——蘇葉女案,33億、10億的數額也都觸動著各地民間借貸敏感的神經。當社會將「罪惡之花」的土壤歸咎於民間高利貸之時,民間借貸的「罪與罰」再次引起司法界的廣泛爭議。

民間借貸的司法邊界

浙江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兼主任陳有西告訴記者:「民間借貸行為通常有三種類型。首先是合法的民間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以下都是法律保護支持的。但需注意,《意見》並沒有說5倍、6倍利率就是犯罪了。然後才是民間借貸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其中主要有兩個罪名,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名的主要表現為一個是非法,一個是公眾,一個是存款。最後是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是非法想佔有他人的錢財。上述兩個刑事罪名,前者是金融秩序犯罪,後者則是侵犯了財產權。這是三種類型的民間借貸行為從法律後果上看,第一種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受法律保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10年以下;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從浙江省高院公布的二審判決來看,吳英屬於集資詐騙罪中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類型,量刑為死刑。

非法集資數額和涉及的債權人的數量是判斷民間借貸案當地社會影響的重要因素。在石家莊「舜地企業集團」非法吸收公共存款33億的案件中,根據媒體的公開報道顯示,至少有1萬餘戶被非法集資所利用。而在鄂爾多斯蘇葉女案中,不少債權人都向記者反應,近4000戶當地居民向蘇葉女提供了高息借款,涉及的實際人數高達上萬人。而在蘇葉女因企業資金鏈斷裂無法償還近10億元的債務自首後,在當地民眾中引起了極大的憤慨,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其立案。

不過在吳英案中,對於其借貸行為罪名的爭議卻非常之大。

1月20日,在二審判決生效後,吳英的辯護律師楊照東如此在微博上寫到:「吳英不是清白的,她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有過行賄的行為,有過偽造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這些都可以定罪,她也應該為此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她沒有向社會公眾借錢,也沒有以公開宣傳的手段去借錢,更沒有實施任何的詐騙行為,她不應該被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更不應該為此付出生命的代價。」

知名刑辯律師田文昌指出:「吳英案不是死罪與輕罪的問題,而是死罪與無罪的界限問題。」田文昌認為從吳英案的罪名——「集資詐騙罪」的性質來看,吳英僅是向11個債權人借高利貸。「吳英案涉及11個債主,11人能不能談得上不特定多數?連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都夠不上,更不必說構成集資詐騙罪了。」

北京理工大學司法高等研究所徐昕教授將吳英案歸納為「六無一有」,即吳英無詐騙故意,無非法佔有目的,無肆意揮霍,無詐騙行為,無虛假宣傳,無公眾集資,有檢舉立功行為,而以上都是吳英不應被定罪的事實依據。

爭議中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與集資詐騙

浙江省高院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其巨額負債和大量虛假註冊公司、成立後大都未實際經營等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作各種虛假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7.7億餘元, 實際騙取3.8億餘元, 儘管認定的集資直接對象僅10餘人,但下線人員眾多、涉及面廣,既嚴重侵害不特定群眾財產利益,又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特別巨大,並將巨額贓款隨意處置和肆意揮霍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阮齊林教授看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四個要件,在集資、高息兩個要件上,吳英都是沒有問題的,吳英主要是在宣傳和資金的公眾性上存在爭議。不少人認為11個債主不是公眾,但是從這些債主所得資金的來源上看,還是具備公眾性的,所以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恐怕難辭其咎。

至於吳英是否構成集資詐騙?阮齊林認為,關鍵是看她有沒有投資方案以及她的資金有沒有投入到計劃中的投資方案。如果根本沒有投資方案或者錢沒有投到投資方案里,沒有落實這個投資方案,這是典型的龐式欺騙,龐式欺騙的要點表面上看起來是以後來者的投資支付前面投資人維持資金的循環,越做越大形成金字塔。但龐氏欺騙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有欺騙,這個欺騙就是說她所說的投資計劃是不存在的、或者說的是投資計劃根本沒有實施,資金沒有進去。據律師說,她大多數的錢都進入了投資計劃投資方案,並且有一定的合理的回報,只不過資金鏈不幸斷了。按照這種情況來說,吳英的欺騙應該說沒有達到集資詐騙的程度。「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沒有死刑的,所以我認為吳英有罪,但罪不至死。」阮齊林表示。

田文昌也不贊同吳英屬於集資詐騙:「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大的區別是主觀上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無非一個是攜款外逃,一個是個人全揮霍糟踐了。吳英案發生和審判過程中,我曾親自考察過吳英辦的公司和店鋪,都在那兒擺著,不管是投資失誤,還是投資過於冒險或者不負責任,總之她確實是將資金投資辦公司、辦企業。從這個角度來講,我認為基本上沒有理由認定她是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就很難認定她構成詐騙。」

陳有西表示,民間金融風險已具普遍性,吳英案不是一個個案,實際上體現了中國民間金融風險全面危機的爆發。民間借貸行為,民事違約不是犯罪。不看主觀意圖,只看客觀後果,這是刑法上不能允許的。但在大部分時候,法律上都是按照客觀歸罪在處理,實際上中國很有必要建立家庭破產制度或者個人破產制度。

政府的角色爭議

一名鄂爾多斯蘇葉女案的債權人告訴記者:「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聽說蘇葉女自首後,不少資產還在做轉移,我們最大希望的是政府、公安等能最大限度地追回錢款。」

一位處理過多起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處理數額巨大的民間借貸糾紛時,最大的難題就是如何追回欠款。若是錢款難以追後,眾多債權人將是社會穩定的重大考驗。政府、公安何時介入到民事的追償中,也考驗著各地政府的維穩智慧。」

據吳英辯護律師楊照東介紹,2007年1月東陽市政府以公告方式查封本色集團旗下全部財產並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員。公開資料顯示,2008年11月15日,一則刊登在義烏商報的拍賣廣告拉開了吳英資產處理的序幕。

在楊照東看來,吳英案中政府方面涉嫌兩方面程序違法,一方面東陽市政府以政府公告的方式命令查封本色集團的財產;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沒有爭得財產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拍賣了本色集團的資產。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認為,東陽市政府公告查封本色集團旗下全部財產,遣散全部工作人員,政府在吳英案上的處理不當是吳英案演變到今天結果的最根本原因。「根據相關法律,只有法院可以查封,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可以凍結查封,但是公安機關可以乾的事不是說你政府就可以干,這兩個不同的主體。而且更狠的是政府把人員遣散了,人員不遣散企業還得運轉。我們只聽說司法上凍結股權,但是沒有破產之前企業還是可以運轉的。政府憑什麼遣散人員不讓企業運轉?把財產處置了以後,司法機關就很難不定罪了,否則按照國家賠償法要賠錢。這一點是本案的根本要點之一。」

陳有西告訴記者,如果非要給政府的查封行為找一個合理的依據,那就是維穩,但像不動產等都屬於增值的資產,匆忙下的賤賣往往會更加損害被告的權益。

阮齊林則認為,在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上,政府需要有更大的擔當。生意人賺了錢,不管他們風險有多大,政府收費收稅不亦樂乎,但一出問題了就一殺了之撇得乾乾淨淨,這是不合適的。而且這種做法也會給百姓留下一種的印象:掙了錢,不管多大的風險,只要政府收費收稅,大家盆滿缽滿都很高興,而一出問題就一殺了之,替債權人盡最大努力把他殺掉,讓債權人不找政府了。政府可能對不起自己從很多企業那裡收來的稅,包括冒險家那裡收來的稅和費,在這個問題上判吳英死罪是不應該的。

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是大勢所趨

針對吳英案的死刑判決,絕大部分法學家們均表示廢除非暴力犯罪死刑是大勢所趨。

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千帆教授認為:「其實要控制經濟犯罪根本用不著死刑,死刑對控制經濟犯罪我認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沒用的。在執法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情況下,剝奪人身自由再加上嚴厲的經濟懲罰完全可以產生甚至比死刑更有效的震懾效果,可以規定很多的經濟型措施,財產性的措施。經濟犯罪人在犯罪的時候充分考慮到自己的犯罪後果,比如說對於經濟犯罪可以加上很嚴厲的罰款,比如貪官貪污一百萬可以罰兩百萬。貪一千萬罰一千萬,貪的越多罰的越多。此外,我認為即便在中國這樣的社會環境下,通過合理的設定經濟懲罰措施死刑是完全可以被替代,通過吳英案我們應該至少把廢除非暴力犯罪和經濟犯罪的死刑提上日程,廢除經濟犯罪死刑完全可以從吳英案開始。」

中國社會科學園法學所研究院劉仁文教授表示:「去年刑法修整案八從立法上廢除了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討論過程當中,集資詐騙罪要不要廢除掉死刑也是一個討論的問題。不出意外,下一步立法的發展過程當中,這種非暴力的經濟犯罪的死刑應該屬於我們有計劃逐步廢除死刑的過程。去年葯家鑫案、李昌奎案對於死刑判決有點回潮。很多法院法官不敢不判死刑,總是怕被批評,各個地方判死刑的數額在增加在迴流。這個很不符合我國法律死刑改革繼續朝著積極的方向去發展。此外,把吳英判死緩或者無期徒刑難道不足以威懾別人嗎?個人認為判個無期徒刑、死緩,不會妨礙我們對於類似犯罪現象的威懾和預防。」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著名刑法學家陳光中認為:「中國的死刑政策,我一直主張中國現在馬上廢除死刑不太現實,但是中國必須逐漸的減少死刑,哪怕是波浪式的減少。我是一直主張非暴力性的犯罪儘可能儘快取消死刑,還有一點點小保留,貪官污吏情節嚴重的暫時不要取消死刑,除此之外,所有的非暴力性都應該取消死刑,包括吳英被據以引判的死刑非法集資詐騙罪。」

最後,陳光中還建議:「關於金融方面的犯罪要放在大背景下來考慮,要放在整個中國現實的企業家實際情況上來考慮。在這樣的背景下,我覺得總體來說寬容一點更有利於民營企業的發展。在民營企業裡面搞融資搞資金上的界限很難避免走高利貸的道路,犯罪與非犯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有時候很難把握。定罪要慎重,死刑更加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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