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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關於一夫多妻制

伊斯蘭因允許一夫多妻制存在而備受指責。西方主流文化認為一夫多妻代表著不開化與落後;在很多基督徒看來,一夫多妻簡直就是放蕩性關係的委婉說法;女權主義者則認為一夫多妻侵犯了女權並貶低了女性的地位。但是,不管人們如何指責,對於穆斯林來說,評判的標準不是西方的價值觀,西方的思想思想體系,而是來自安拉的神聖啟示。因此,在談論伊斯蘭的一夫多妻制度之前,我們有必要先了解一些事實:

一夫多妻制並非伊斯蘭首創

一夫多妻制不是伊斯蘭創立的婚姻制度。在古代的東方,一夫多妻曾是流行於世,人共皆知的一種婚姻制度。印度教很早以前就認可一夫多妻制,彼時,一夫多妻甚是流行;古巴比倫人,亞述人和波斯人也不限制妻子數目;儘管希臘和羅馬並不是多妻社會,但非法同居卻曾盛極一時,堪稱模範。伊斯蘭認可了一夫多妻制,但同時又明確了一夫多妻的條件,限制了多妻的數目,規範了丈夫的責任。事實上,根據人類學家大衛·莫里的說法,歷史上的一夫多妻要比一夫一妻更具普遍性。

眾先知的一夫多妻

同被猶太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尊重的希伯來人祖先——易卜拉欣(亞伯拉罕)、穆薩(摩西)、葉爾古柏(雅各)、達烏德(大衛)、蘇萊曼(所羅門)等等,都曾多妻。從聖經中我們可以看出:

亞伯拉罕有3個妻子。(《創世紀》16:1, 16:3, 25:1)

摩西有2個妻子。(《出埃及記》2:21, 18:1-6;《民數記》12:1)

雅各有4個妻子。(《創世紀》29:23, 29:28, 30:4, 30:9)

大衛至少有18個妻子。 (《撒母耳記》上18:27,25:39-44; 《撒母耳記》下3:2-5, 5:13, 12: 8, 12:24,16:21-23)

所羅門有700個妻子。(《列王紀》上11:3)。

不過,耶穌是個例外,因為他沒有結婚。

伊斯蘭的婚姻觀

婚姻是伊斯蘭規定的法定義務,是受保護的堅實契約,而不是基督教所認為的聖禮。伊斯蘭的婚姻制度為夫妻雙方規定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婚生子女享有各種合法權益及遺產。

伊斯蘭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規範和指導男女關係,為家庭的延續和擴充提供必要的氛圍和空間,這與西方思想指導下的婚姻趨勢形成鮮明對比,在西方,最近幾十年,婚姻有了可選性:非法同居在年輕人中越來越普遍,不結婚和離婚現象也越來越多,越來越多的女性有了私生子,大有挑戰傳統婚姻和結婚生子的亘古傳統之勢。

《古蘭經》中的一夫多妻

穆斯林的經典《古蘭經》,是世界上唯一一部規範了多妻的經典,它明確了一夫多妻的具體實施:

「你們可以擇你們愛悅的女人, 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那末,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古蘭經》 4:3)

《古蘭經》明確限制了多妻數目,不得超過四位。在伊斯蘭初期,曾擁有四個以上妻子的人,在信仰伊斯蘭後按教法規定保留四位,而休去其餘的妻子。伊斯蘭通過要求公平對待所有妻子,深化改革了多妻制度,不允許穆斯林偏袒對待眾妻,要求在生活、花費、住宿及丈夫的其它義務方面做到公平。如果一個人不能公平對待眾妻,那麼,伊斯蘭就不允許他多妻子。先知穆罕默德也明確禁止區別對待各個妻子和孩子的行為。

而且,伊斯蘭中的婚姻及一夫多妻是以自願為基礎的,沒有人可以強迫一個女子嫁給已婚男。伊斯蘭只是允許多妻,但絕無強迫,也絕不是命令多妻。此外,女性在和未婚夫締結婚約的時候,可以以不準丈夫娶第二個妻子為條件。西方人卻認為伊斯蘭文化提倡多妻乃是對女性地位的無視。因此,將一夫多妻與女性地位的高低強扭到一起來評頭論足,無疑是種族主義和西方文化優越論在作怪。

即使我們看到伊斯蘭允許一夫多妻制存在,但實際上,在大多數穆斯林社會中,多妻現象也只是少數。許多研究員估計,大約只有不到2%的穆斯林男性多妻。大多數穆斯林男性認為他們無力提供一個以上的家庭的支出,甚至那些經濟上可支持多個家庭的男性也是無力支撐的,因為心理負擔要比經濟負擔重得多。可以確定的說,穆斯林世界中一夫多妻家庭的數量遠遠少於西方社會中私通的數量。換句話說,與普遍觀念相反,當今穆斯林世界的男性比西方世界的男性更嚴格地遵守著一夫一妻,更能體現一夫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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