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可對保姆制定獎懲規定嗎?如何解決糾紛?
作者:唐毅上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唐毅律師事務所主任
杭州近日發生的保姆縱火案震驚全國,也引發了諸多思考,譬如:對於像家政這樣進入千家萬戶的行業,如何做到行之有效的監管?在規定和人情之間,僱主又該如何進退等。
問
保姆這種家政從業人員與僱主之間屬於什麼關係?
答:杭州保姆縱火案所造成的後果令人痛心。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會使用保姆、月嫂、鐘點工等家政人員。這類家政人員與僱主家庭之間屬於什麼關係,是否屬於勞動關係呢?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可以看出,家庭或者個人並不於律所規定的用工主體。因此,雙方之間並不屬於勞動關係。下述兩個文件對此有更明確的規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以上提到的是家庭直接僱傭家政人員的情形,雙方之間形成的是民事僱傭關係。現實中還有一種情形是家庭與家政服務公司之間建立民事合同關係。家政服務公司與家政人員之間建立勞動或勞務關係,隨後將家政人員派往各家庭從事家政工作。
這種情形下家庭與家政人員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並不存在直接的民事僱傭關係。
問
僱主可以對自己家的保姆制定獎懲規定嗎?
答:僱主與家政人員之間是一種民事僱傭關係。僱主享受服務,支付報酬,家政人員提供勞動,獲取報酬。民事關係不同於勞動關係,民事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
從法律上講,僱主與家政人員屬於平等主體,雙方之間並不存在隸屬關係。但是,平等主體之間也可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約定。
比如這裡提到的獎懲規定,家政人員提供服務獲取報酬的前提首先是提供了服務,其次是該服務得到了僱主的認可。因此,雙方之間可以就類似獎懲這類規定「約法三章」。
不過,我們前面也提到了雙方之間屬於平等關係,因此這類約定需要得到雙方的認可才會產生效力。僱主方不可單方制定獎懲規定。
如果是第一個問題中提到的第二種關係,僱主是與家政公司之間建立民事合同關係。那麼這類獎懲規定應當由家政公司與家政人員之間進行約定。
僱主如果對於家政人員的服務不滿意,應當通過家政公司來處理。僱主不能直接對家政人員進行獎勵或懲罰。
問
如果僱主和保姆之間產生了用工方面的糾紛,可以如何解決?
答:這也需要分兩種情況討論——
如果是直接僱傭關係,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處理。若無法協商處理,雙方可以尋求相關調解組織從中調解。雙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是與家政公司建立民事合同關係,僱主與家政人員之間發生糾紛,應當由家政公司出面處理。僱主與家政人員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若雙方之間存在超越家政服務內容的糾紛,雙方可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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