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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撤訴、缺席判決和延期審理 |

第五節 撤訴、缺席判決和延期審理


一、撤訴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到判決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訴的行為。撤訴權是與起訴權相對應的一種訴訟權利,撤訴是當事人自由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體現。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撤訴進行不同的分類:從當事人撤訴行為的積極和消極形態分類,可以分為當事人撤訴和人民法院視為撤訴;從訴的性質上分類,可以分為撤回本訴、撤回反訴和撤回參加之訴;從撤訴行為發生的審級分類,可以分為撤回起訴和撤回上訴。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撤訴包括兩種情形: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一)申請撤訴申請撤訴是指在一審判決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回其起訴的一種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據此規定,原告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撤訴的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具有同一性,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一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於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其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訴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2)要有申請撤訴的具體行為,即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的請求。通常是要遞交撤訴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有撤訴的明確意思表示。(3)申請撤訴必須是原告的自願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審判人員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4)申請撤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會受到國家的干預。(5)原告的撤訴申請必須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回起訴;反之,裁定不准許撤回起訴。(二)按撤訴處理按撤訴處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對於原告的某些行為裁定按照申請撤訴處理。《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根據此規定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撤訴處理:(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2)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原告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的。(4)原告未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經法院通知後仍不預交的,又沒有申請免交或者緩交理由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上述情形的,也按撤訴處理。人民法院裁定撤訴後,訴訟即告終結,當事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內再行起訴。二、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它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依法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法律規定缺席判決制度,對於人民法院及時有效地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權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當事人出庭陳述既是其權利,也是其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決:(1)被告經人民法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2)被告反訴,原告經人民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託訴訟代理人的;(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原告撤訴的,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5)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三、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確定了案件的審理期日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如期或繼續進行,而將開庭審理期日推延的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是指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當事人,主要包括:第一,能正確表達意志且無特殊情況的離婚案件當事人;第二,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或無法開庭審理的訴訟參與人,如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起重要作用的證人等。這裡要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是沒有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必須到庭的,而不是普通的情況;其二是不出庭有正當理由。如果不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雖然是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但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可根據情況適用撤訴、缺席判決或正常地依法判決,而無需延期審理。(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除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以外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這時,只能延期審理,等待人民法院對迴避申請作出決定。(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掌握。如責令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退出法庭等。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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