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用!父母全款買房登記小夫妻名下,離婚時5招要回!
昨天有網友私信問了這麼一個問題:
結婚前為了滿足女方要求,男方父母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子,並在房產證寫上了他和女方兩個人的名字。婚後,雙方因感情不和欲離婚,分割財產時,女方堅持房子有自己的一半,要男方按照房子現價對她進行現金補償。
男方該怎樣才能要回房子?
這種情況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尤其是一些地方的彩禮婚俗,男方不買房子不行。雖然白頭偕老是我們的美好願景,但無奈世事並不總遂人願。我們該怎樣規避這個風險呢?
【談典看法】認為,這需要事前的預防和事後的補救。
首先,我們要明白婚前一方父母購房,房產證寫雙方姓名的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一方父母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房屋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應由男女雙方按份共有(具體以房產證上登記的份額為準)。也就是說,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的,就屬於雙方按份共有的財產。
事前的預防
如上所述,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購買了房子,要給兒子婚後使用,而又不想離婚時另一方分割房產,可採取的事前預防措施有:
1、房子登記在出資買房的父母名下,並約定(可通過書面協議)該房子借給兒子兒媳夫妻二人居住、使用;
2、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
3、房子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男方父母和兒子、兒媳三方書面約定:該房子由男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贈送給兒子、兒媳,若雙方以後離婚或感情不和,男方父母可撤銷贈與。
只要採取以上三種措施之一,離婚時,房子就只是兒子個人財產或者男方父母的財產,女方無法獲得該房產。
事後的補救
所謂事後的補救,就是沒有採取以上三項措施,在結婚之前,男方父母直接將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兒子和兒媳名下,而採取其他辦法挽回損失。
辦法有兩個:
一是與女方協商,請女方不要分割房產,返還給男方父母;
二是男方父母收集購買房屋時的發票、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該房產不是兒子、兒媳所購買,起訴兒子、兒媳要回房產。
俗話說,「亡羊補牢為時不晚」,但事後的補救總是存在一定的風險,最好還是做好事前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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