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秩序中猶太商人的作業

資本主義經濟是一種在看不見的手支配下運作的經濟。所謂看不見的手,在我們看來,無非一指資本主義經濟不受個別人的專橫干預;二指資本主義經濟畢竟又不等同於毫無規則的混亂一片。正常的資本主義經濟是一種規範的乃至法制化的經濟體制,它通過看不見的手將人們在長期經濟活動中自發形成的種種習俗、慣例、價值以及人為制訂的條例、法規等等加以合理化,使其最大程度地符合商品流通、資本增殖的正常要求。諸如公平交易、信守契約等等規定,都是資本主義經濟運行的必要條件,就像純粹奠基在約定(信用)基礎之上的貨幣的穩定性一樣。然而,看不見的手所關注的是資本運行的合理化,而不是將資本之人格化的人合理化,所以,由看不見的手而得以規範化的,始終是人的活動--經濟活動或商業活動--的秩序,而不是人的秩序,是形式的合理化,而不是內容的合理化。在這方面,同資本主義經濟這種形式合理化要求最相吻合的,又是猶太商人。1.商法的民族猶太人被稱作一個商人民族,而在許多時候,又常被稱為律法的民族。這兩個名稱相互之間一點沒有衝突,完全可以合併為一個,即商法的民族。律法之於猶太民族完全不同於它之於其他任何一個民族。前面曾經提及,猶太民族從起源就是一個由混雜部落構成的流動不居的部族,定居不久又被驅趕入大流散的洪流,這就造成猶太民族在民族邊界的標識上缺乏血緣和地域這兩個最基本的要素。事實上使猶太民族在四散分居的狀態下延存下來,就其內部紐帶而論,便是上帝的律法。猶太民族在種族意義上是一個開放的民族,它以是否遵守上帝的律法為民族成員的身份。反過來,猶太人的上帝也確實是個立法的上帝:《聖經》顧名思義應該是宗教中至高典籍,但在猶太人心目中,最高的是《聖經》中的前五卷,即《創世紀》、《出埃及紀》、《利末紀》、《民數紀》和《申命紀》,他們稱之為托拉,中文譯為《律法書》,因為猶太人相信,這五卷經文中所包含的律法,就是上帝在西奈山上授予摩西的,是每個猶太人都必須遵守的根本大法。成文於公元前4世紀左右的這五卷經文中,按照猶太史上著名學者邁蒙德的權威統計,共包含了613條誡命,其中368條是不準做的,245條是必須做的。而無論是必須做的還是不準做的,中間都有許多關於所有權、債務、抵押、賠償、公正等現代民法、經濟法、商法所涉及的事項。例如,在所有權方面,猶太律法最基本的10條規定,亦即摩西十誡中的第十條是: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埃及紀》)關於由所有權派生出來的賠償事宜,也有諸多規定,比如: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還有更詳細的,如: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出埃及紀》)這裡最後一條已涉及商業性租賃中的責任了。還有關於買賣公道的,有: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砝碼。你家裡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當用對準公平的砝碼,公平的升斗。(《申命紀》)僱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利末紀》)這又差不多屬於勞資關係範疇了。關於債務的規定比較複雜,基本上是:借給以色列人的,不可取利,借給外邦人的可以;每逢7年末一年,借給以色列人的,要予以豁免;借給外邦人的允許追討;同樣賣身為奴為婢的,以色列人在服務6年之後。第7年可以獲得自由,不願離開主人的,須另外履行手續,而外邦人則不可離開。如系抵押貸款,拿了以色列人的衣服作當頭的,必須在日落之前歸還他,因為他晚上靠這件衣服當被子。僅從上述這些條款就可以看出,猶太民族因其較早、較多地從事商業性活動(雖然主要是同外族人),很早就開始致力於使商業活動規範化,賦予商業世界以秩序的工作。由於大流散經歷中社會-文化-歷史環境的變遷,《托拉》中613條戒律無論從涵蓋範圍還是可操作性上,很快就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幾乎從《托拉》確定之後,猶太民族就開始不斷結合實際生活,以托拉中的律法為依據,將指導其成員生活的律法體系加以擴充、精緻化、操作化,最終形成了一大批派生的法典、注釋、案例彙編,等等,其中尤以與《托拉》(成文律法書)相對應的《塔木德》(口傳律法書)最為完整和系統,素來被猶太人看作生活的航圖。《塔木德》是由公元前5世紀到公元5世紀這1000年中由2000多位學者的研究所構成,由於距離《托拉》的成書較遠,因此適合於猶太人生存狀態變遷的律法內容大量出現,其中對商業活動方面的規定更加細緻而且實用,但基本精神仍同《托拉》保持著內在的一致,其根本宗旨仍在於維護一個良好的經濟秩序,保證商業活動的公平正當。《塔木德》中提出的一些觀念,被公認為現代商業法規的思想淵源。《塔木德》非常注意交易的公平,為此作了種種規定。比如,用作丈量手段的繩尺,冬天和夏天的應當有所區別,因為繩尺自身的長度會由於熱脹冷縮而有變化;作為量器的瓶子,底下不能有殘留;砝碼的底部必須經常進行清潔,以保持份量的准足。在賣方計量不準的情況下,買方有權要求正確計量。在廣告性質的事項上,有種種禁止弄虛作假的規定。比如禁止賣牛時塗上不同的顏色;禁止給各類工具塗上顏色以舊充新;把新鮮的水果放在陳水果上一起出售,也屬被禁之列。在價格問題上,《塔木德》也有明確規定。當時雖然沒有制定統一的價格,成交價一般都是在討價還價中達成的,但要是成交價高於一般價格的1/6以上的話,則這一買賣行為自動無效,買方可以退貨。而且,如果買方買下的是自己不了解的物品,則有權利在一天或一星期(視所買物品而定)內,向別人徵求意見,最後決定是留下還是退貨。《塔木德》反對不合理競爭,規定在出售特定商品的店鋪隔壁,不能開同樣的商店,賣完全相同的東西。對於降價競爭,大部分情況下以是否有利於消費者為標準。另外還規定。不能買別人早已表示要購買的東西,《塔木德》中有這樣一則案例:有兩個拉比都想買某一塊地。第一個拉比先就這塊地談好了價格,可第二個拉比跑來,二話不說就買了下來。有一天,有人來見第二個拉比,對他說:有人想買糖果,來到糖果店,看見已經有人在驗看糖果的質量,但後到的人卻搶先把糖果買了下來,這樣的人,你認為如何稱呼為好?第二個拉比回答說:當然第二個人是壞人了。於是,那人就告訴他,說:你新近買下的土地,就相當後到者買下的糖果。事先已經有人報出了價格,正在交涉之中,你怎麼可以先買下來呢?事情最後是怎樣解決的呢?第二個拉比認為把新買下的東西立刻賣出去,有些不吉利,送給第一個拉比,他又不要,最後是捐贈給一所學校完事。很明顯,從上述《塔木德》那些具體規定中,很容易發掘出現代的公平價格、正當利潤、公平競爭、如實說明等商業法規的基本思想和原始做法。這些在現代生活中,已被證明為合理和有效的規定,在猶太人的生活中這麼早就已經確定下來並成文化,在商業史和法律史上都有著重大的意義。尤其可以看到猶太民族在制訂諸如此類的規定時,明顯地表現出將一些重要的道德價值融入法規之中使其法律化的傾向,一則使道德信條有了強制性和可操作性,二則使商業行為內在地具有了一種道德的意蘊,無形中使現代經濟學理論家爭論不休的公平與效率之爭,某種意義上也就是中國古人的義利之辯的現代形式,得到了部分的解決。這樣一種基本思路和具體規範,對猶太商人形成其獨特的經營風格、對現代商業世界的價值標準以及對猶太商人在今日商業世界的成功,都具有深遠的影響。2.維護弱者就是維護秩序毋庸諱言,猶太民族在現代經濟法和商法方面的貢獻,主要表現為提供一種思想淵源,但導致猶太人未能在法規的建設方面有更大建樹的,不是猶太人的無能,而是長期處於類似賤民的地位上,他們根本上就沒有立法權。一旦猶太人獲得了政治解放,走進了法律領域,他們很快就作出驚人的表現,表現出同他們良好的法律素質相稱的形象。對這一點,最好的證明莫過於本世紀上半葉由猶太律師發展起來的兩項極為重要的法律機制:人身傷害訴訟和股東訴訟,這兩類訴訟主要或者完全同商業生活有關。人身傷害訴訟是今日世界範圍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運動之前身和先鋒,它是由以猶太律師為主的10多個律師開創的,並在20世紀40和50年代得到了大發展,進而演進為至今方興未艾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運動,推動了一系列有關立法的高潮。人身傷害訴訟就其內容而言,如以一句話加以概括,就是要求商品的生產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對消費者負責,如果由於他們的疏忽而造成消費者的意外損害,那麼他們必須予以貨幣形式的賠償。從哲學的層次上說,人身傷害訴訟的目的在於保障消費者在商業活動中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消費者不是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的單純的賺錢對象。消費者有權利要求得到相稱的、有保障的商品或服務,因為他們付了錢,這是他們的權利。從經濟上說,消費者付錢是為了獲得某種需要的滿足,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要是收了錢卻無法提供應允的內容,甚或造成了消費者始料未及的損害,那麼,他們理當予以賠償。既然現代社會的法律不允許報復性質的以牙還牙,那就只能以貨幣的形式來彌補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損失。從本章第一節中提到的《塔木德》的各種商法條款,我們不難想見,猶太律師會在這個問題上持什麼態度。猶太人本來就對買賣雙方中的買方特別關注,多方加以保護,因為在消費者與商人之間,消費者通常都是易受損害的一方。中國的俗話說買的沒有賣的精,至少對商品的知識方面,消費者一般就不如銷售者,所以《塔木德》中才會有給消費者一天或一個星期的時間讓他向別人徵求意見決定是否最後買下來的規定。更何況在現代社會中,商業組織已發展為真正的龐然大物,散在的消費者個人根本無法與之相抗衡,而這些企業只要一次小小的純屬無意的疏忽,就足以對消費者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害。諸如因為可燃性不穩定,一件兒童睡衣濺到一點火星就燃燒了起來,造成兒童大面積灼傷;病人在接受治療的過程中,因輸入的血液有問題而染上了肝炎,或者消費者因汽車剎車系統有缺陷而出了車禍,等等,莫不如此。個別資本不負責任地增值,完全有可能造成資本總體的損失。因此,保障個體,同時也就保障了整個經濟的健康運作。人身傷害訴訟不僅僅涉及到企業法人,常常還可以進一步提升為社會政策問題。有這樣一個案例:在美國一個由多棟14層樓公寓組成的住宅社區中,一個9歲的女孩中午放學回家。途中被一個居住在此的少年誘騙到公寓樓頂,遭強姦後,被從樓頂扔下來,當場死亡。該少年自然遭到了刑法處置,但作為該女孩遺產代理人的兩位猶太律師、專門經辦人身傷害訴訟的羅奈爾得·戈德法布和亞瑟·格林伯格,同時還指控這項住宅開發計劃,因為它未能提供適當的治安保護。他們的理由是,在大規模開發14層樓公寓住宅群,而此類住宅中刑事案件原來就層出不窮的情況下,只設立一個門衛不足以提供合理的人身安全。負責審理這一訴訟的猶太法官塞謬爾·利博維茨同意他們的說法,判決原告勝訴。法庭裁定由住宅主管機構為女孩賠款13.5萬美元,其中3.5萬美元作為非正常死亡的賠償,10萬美元作為女孩受到的折磨和摧殘的賠償。住宅主管機構不得不重新落實各種有效措施,加強所有住宅群里的治安巡查。這一判決也就此成為日後涉及社會政策的許多案例的先例。股東訴訟同人身傷害訴訟有很大的不同,它同股份制企業的發展有內在的聯繫。現代企業由於規模越來越大,資產也越來越多,從而造成股權的高度分散,同時,由於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分離,企業的實際經營掌握在並非企業所有人的經理手中。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在董事會中還能知道經營方面的情形,小股東則幾乎完全蒙在鼓裡,他的那份產權完全處於聽憑高級經理擺布的境地。因此,在30年代之前,美國的一些最大公司變成了只讓高級經理人員包括身兼經理職位的大股東發財的企業。法人集團中形成了一個藏污納垢的角落,法人間存在大量的裙帶關係、內部交易、證券壟斷、過度競爭、無理分紅和其他非法交易。針對這一點,猶太律師藉助少數股東訴訟,發展出一種方法,使公司的經營者必須向擁有公司部分產權、互不聯繫的股東說明公司的經營情況。具體地,股東訴訟分兩類:派生訴訟和類別訴訟。在派生訴訟中,股東因為公司職員控制了公司並造成財產損失而提起訴訟,勝訴的股東奪回了公司的權力,犯有過錯的職員必須賠償公司的損失,但不直接賠償股東的損失。在類別訴訟中,股東因為自己以及一個相似的股東群體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對股東權利的侵犯是直接的,所以起訴的對象是公司,勝訴以後,由公司向這一類別的股東賠償損失。股東訴訟的產生和發展,對現代資本主義經濟的正常運行,起了很大的作用,用美國聯邦法院一個法官的話來說,不藉助類別訴訟這一手段,聯邦證券法所規定的權利很少能夠得到維護。因為類別訴訟正是一種通過無足輕重的、散在的小股東來監督和規範法人行為的靈巧機制。猶太律師中從事股東訴訟的老前輩,亞伯拉罕·波蘭梅茨,就曾多次接受委託向法人挑戰。他曾接手起訴整個共同投資行業,認定這些公司把管理費用定得過高,並迫使它們把費用降低到應有水平。隨後,他又向傭金轉讓(即指定將經紀人的部分傭金付給實際出售股票的代理人或機構)和無謂介入(即在交易中使用不必要的經紀人)等商業上常見的不合理做法發起攻擊,使得這些做法大大減少。人身傷害訴訟和股東訴訟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保護消費者立法和證券交易立法的進展,明顯凈化了市場環境,使經濟秩序講一步規範化,而猶太律師在這一發展過程中始終站在最前列。3.依法抗爭就不是弱者猶太商人天然地傾向於自由競爭,但他們的這一要求常常得不到滿足。在長期寄人籬下的無權者地位上,他們連基本生存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還談什麼經營自由?這種情況在猶太人獲得政治解放後有所改善,但並沒有根本、徹底改變。不過,20世紀的資本主義社會中猶太商人畢竟多了一些法律保護,當他們受到各種不合乎現代資本主義自由競爭原則的壓制時,可以投訴,何況猶太人對法律本身的極為尊重,向法院上訴以求得公正的競爭機會,理所當然地成了猶太商人維護自身利益,同時也維護自由競爭原則的有效手段。30年代至50年代,一個猶太商人家族以小抗大終獲成功,就是一個極好事例。美國猶太商人在一些基礎工業,如石油開採、汽車、鋼鐵、煤炭、橡膠、造紙、機床工業等行業中,歷來很少出現。因為一則猶太商人比較傾向於新興的、尤其是同消費者有直接聯繫的行業;二則,這些已經確立的行業中,大企業更有可能排斥新來者,以維持壟斷地位。所以,在美國石油行業中,至今只出現過不多幾個猶太人。其中一個就是布勞斯坦家族。雅各·布勞斯坦和他的父親路易士一起創立了美國石油公司(阿摩科)。美國石油公司是全世界第一家開發防爆汽油的石油公司,著名航空探險家林德伯格駕機作人類第一次橫越大西洋的航行,使用的就是美國石油公司研製的防爆汽油。到30年代,美國石油公司已經發展為汽油生產工業中一支重要力量,建立起一個頗具規模的全國性加油站網路,其加油站總數約佔全國加油站的5%。但是,美國石油公司有一個較嚴重的不足之處,就是缺乏自己的原油開採和供應,不得不向其他石油公司購買石油,始終無法形成一個基礎寬廣的一體化石油公司。隨著生產的規模越來越大,矛盾也日益突出,美國石油公司開始積極爭取擁有自己的儲備。誰知在這個過程中,同洛克菲勒家族的企業發生了衝突。布勞斯坦家族為了加強自己的生產基礎,同泛美石油和運輸公司商定,將美國石油公司的一半賣給泛美石油公司,而泛美石油公司則為美國石油公司提供其自己生產的原油。可是,這一協議執行不久,泛美石油公司本身卻落入了印地安納美孚石油公司控制之下,原先談好的事情完全落空了。印第安納美孚石油公司強迫泛美石油公司把開採出來的石油全部賣給新澤西美孚石油公司,而這家石油公司又正是美國石油公司汽油生產上的競爭對手。這樣一來,美國石油公司反被自己的原先安排給束縛住了。一方面,協議中的好處一點沒得到,不但用不上泛美石油公司的原油,還得向自己的競爭對手低聲下氣,聽憑盤剝刁難;另一方面,賣掉一半公司之後,又使自己也落入了印第安納美孚石油公司的控制之下,後者對美國石油公司處處加以防範,為了限制其生產能力,竟不讓它新建原油精鍊裝置。由於印第安納美孚石油公司的這種做法,已明顯違反美國反壟斷法,所以,該公司又提出讓美國石油公司同其完全合併,然後再新建一套精鍊裝置。等到有關事宜談判好了之後,因為30年代經濟大蕭條,石油行業不景氣,印第安納美孚石油公司便出爾反爾,自食其言,合併之事被擱置一邊,不予考慮。在這種情況下,布勞斯坦家族上訴法院,要求取消貿易限制。以一家小小的猶太企業同美國最大富豪之一的洛克菲勒家族的美孚石油公司相對抗,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用某些觀察者的話來說,這是一場註定要失敗的搏鬥。但布勞斯坦家族卻不畏強權,據理力爭。這場官司整整打了17年之久,一直到1954年,美國石油公司和泛美石油公司都整個兒併入印第安納美孚石油公司,訴訟方告最後結束。就訴訟最後取得的合併結果而論,布勞斯坦家庭很難說是輸是贏,而且這也不重要,因為更重要乃至最重要的是:布勞斯坦家族就此成了全美國第6家最大石油公司的最大股東,它擁有印第安納美孚石油公司的股份達525萬股。1957年,布勞斯坦家族被列為全國第11號首富,財產為l億至2億美元,並被列為全美最富有的猶太人。80年代初,印第安納美孚石油公司的資產幾達3億美元,一年的紅利約為1400萬美元。除此之外,布勞斯坦家族還擁有另一家小石油公司,皇冠中央石油公司的一半。在雅各的兒子莫頓·布勞斯坦管理下,布勞斯坦家族統轄著4億美元的資產,從地產和油庫到銀行到大廈,到處都有布勞斯坦家族的投資。布勞斯坦家族的成功,完全可以說,也就是猶太商人自由競爭意志的成功。4.重信守約的楷模在全世界商界中,猶太商人的重信守約有口皆碑,各國商人在同猶太人交易時,對對方的履約有著最大的信心,而對自己的履約也往往有著最嚴的要求,哪怕他在其他場合素有背信棄約的習慣。猶太商人的這一素質對整個商業世界的意義和影響,真正是無論怎麼評價也不會過份。現代資本主義社會被稱之為契約社會。這主要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擺脫了傳統社會的人身依附性質,而成為一種權利主體之間自願結成的權利義務對等(理想狀態下)的關係。這種說法當然不錯,但過於具體而不夠深刻。事實上,作為現代資本主義根本特徵的貨幣與資本就是最為純粹和抽象的契約關係。貨幣作為價值符號,本身就是一種約定的東西,一種只有在各方約定的情況下才能流通使用的東西。如果說,以貴金屬為形式的貨幣,意味著自然以其物的稀有防範著人的約定(信用)的泛濫的話,那麼不可兌現的紙幣能否確立,則完全標誌著人在重信守約上的嚴格程度:正因為有那麼多政府不能像猶太商人一樣嚴格履約,才會在世界範圍內出現一次又一次的通貨膨脹。就此而論,在西方經濟史上,不兌現紙幣這一觀念的發展形成被歸之於猶太民族,是完全正常、別無競爭的一件明白之事。猶太民族重信守約由來已久。猶太教同其他一切宗教的區別,不僅在於一神還是多神、是否嚴格一神、這一神是否具有形象,從我們這裡看,更重要的還在於人與神之間是怎麼樣的一種關係。與其他宗教都不同,猶太教中上帝與以色列人的關係不是一種無條件的、絕對的、天然的支配與被支配、主宰與被主宰的關係,而是一種約定的關係。猶太人是因為其族祖亞伯拉罕同上帝簽了約,所以才信奉耶和華並世世代代守上帝的律法。古代猶太人長久珍藏的兩塊法版,相傳是上帝親手寫下律法後交由摩西保存的,這兩塊法版其實也就是上帝與猶太人的合同書。這份合同書從現代的角度來看,是合乎合同法要求的,已具有合同應該具有的一些最重要的特徵。首先,立約雙方都為完整的權利主體:亞伯拉罕九十九歲的時候,耶和華向他顯現,對他說:我是全能的神,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我就與你立約,使你的後裔極其繁多。(《創世紀》)顯然,上帝自己是把亞伯拉罕看作完全人的,沒有因為創造了人類始祖亞當和夏娃,就把亞伯拉罕看作一個依附者。其次,合同書上關於權利義務對等的規定十分明確:你若留意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他必使你超乎天下萬民之上。你若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這以下的福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申命紀》)還有,不履行合約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你若不聽從耶和華你上帝的話,不謹守遵行他的一切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這以下的詛咒都必追隨你,臨到你身上……(《申命紀》)最後簽名蓋章留下信物:上帝以授予摩西的法版為信物,以色列入則以男子接受割禮為信物。從此,幾千年中,猶太人就世世代代守著這張合約,履行著合約上規定的一切,即使在因他們履行這張合約而成為宗教異端並受到迫害時,他們也沒有毀約。猶太人對契約的這種根本態度,從兩方面影響了商業世界中契約觀念、契約形式和履約方式的產生和發展。一是通過《聖經》(舊約全書)向所有以《聖經》為聖經的人,包括商人,灌輸約的神聖性、履約的強制性和義務性。二是通過猶太人,包括猶太商人的實際活動方式,尤其通過猶太商人的巨大成功,使許多人接受了約的觀念和形式。這一點在商業世界中尤為明顯。日本有個商人寫過一本旨在推銷自己的《猶太人生意經》,在書中,作者一邊宣傳自己如何因守信而得以取得猶太商人的信任,並被後者稱為銀座的猶太人,一邊多次告誡沒有守約習慣和觀念的同胞,不要對猶太人失信或毀約。那麼猶太商人在實際經營中信守合約達到了什麼程度了呢?我們這裡給大家提供一個古代的事例:有一個老闆和僱工訂了契約,規定僱工為老闆工作,每周發一次工資,但工資不是現金,而是工人從附近的一家商店裡購買與工資等價的物品,然後由商店老闆來結清帳目領取現款。過了一周,工人氣呼呼地跑到老闆跟前說:商店老闆說,不給現款就不能拿東西。所以,還是請你付給我們現款吧。過一會,商店老闆又跑來結帳了,說:貴處的工人已經取走了這些東西,請付錢吧。老闆一聽,給弄糊塗了,反覆進行調查,但雙方各執一詞,又誰也不能證明對方說了謊。結果,只好由老闆發兩份開銷,一份給僱工,一份給商店老闆。因為唯有他同時向雙方作了許諾,而商店老闆與僱工之間本來沒有契約關係。猶太商人由於普遍重信守約,相互間做生意時經常連合同也不需要。口頭的允諾已有足夠的約束力,因為神聽得見。猶太商人首先意識到的是守約本身這一義務,而不是守某項合約的義務。我們也可以從側面看出猶太商人的重信守約及其積極效果。現代商業世界極為講究信譽,信譽就是市場,就是企業生存的基礎。所以,以信譽招徠顧客也成為許多企業共同使用的招數。但在商業世界中第一個奉行最高商業信譽不滿意可以退貨的大型企業,是美國猶太商人朱利斯·羅森沃爾德的希爾斯·羅巴克百貨公司。這項規定是該公司在本世紀初推出的,在當時被稱為聞所未聞。確實,這已經大大超出一般合約所能規定的義務範圍--甚至把允許對方毀約都列為己方無條件的義務!極高的商業信譽對猶太商人事業發達所帶來的好處,也是顯而易見的,畢竟守信是最有遠見的理性算計。猶太商人早在宮廷猶太人時期,就開始經營奢侈品,至今全世界最主要的幾項奢侈品幾乎都為猶太商人的壟斷行業。鑽石是名副其實的奢侈品,而鑽石行業從開採到貿易到磨製到零售、幾乎都掌握在猶太商人手裡。婦女服裝,尤其是時裝,更是一項易損--易過時--高檔消費品,而在美國,女裝一度達到95%皆為猶太人所生產。其他諸如裘皮、箱包之類的小行業(利潤不薄)也不一一列舉了。所有這一切奢侈品的經營,內在地都具有鑽石行業一樣的要求,這一要求借用猶太鑽石商海曼·馬索巴先生的話來說,就是:要經營鑽石,至少要制定百年大計,一代人是完成不了的。而且,經營鑽石的人須是受人尊敬的人,鑽石生意的基礎是取得人們的信賴。然而,所有這些經營商品上的好處,要是同重信守約所帶來的經營活動中的好處相比,就顯得不那麼重要了。對猶太商人來說,最大的好處莫過於有像日本商人那樣以銀座猶太人自詡的人,以及聽從他們告誡而規規矩矩地同猶太商人做交易的人。這樣的商人越來越多地出現,不僅可以給商業世界帶來更加可靠的秩序和穩定,也使猶太商人可以有一個越來越適合的經營天地。這才同猶太商人作為商業世界經濟秩序之台柱的身份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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