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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理由律

一、矛盾律:傳統邏輯基本規律之一。又稱不矛盾律。它通常被表述為A不是非A,或A不能既是B又不是B。在傳統邏輯里,矛盾律首先是作為事物規律提出來的,意為任一事物不能同時既具有某屬性又不具有某屬性。它作為思維規律,則是任一命題不能既真又不真。矛盾律也被當作一種關於認識活動的規範性規律,意為任何人不應同時斷定一個命題 (A)及其否定 (並非A)。這就是說,對一個命題及其否定不應持兩可之說,以免自相矛盾。矛盾律還被看成是關於邏輯語義的規律,即在同一上下文中,同一語詞或語句不應既表述某一思想又不表述某一思想。違背了矛盾律的要求,思維就會陷入邏輯矛盾(A並且非A) 。而任何包含邏輯矛盾的思想又總是錯誤的,所以思想的無矛盾性是正確思維不可缺少的條件,也是構造一個理論體系的重要原則之一。在現代邏輯中,(A∧A) ( 讀作A並且非A是假的 ),是矛盾律在命題邏輯中的體現;x(F(x)∧F(x)) (讀作並非存在著一個個體x,x既有性質F又沒有性質F),是矛盾律在謂詞邏輯中的體現。二、排中律:傳統邏輯基本規律之一。通常被表述為A是B或不是B。傳統邏輯首先把排中律當作事物的規律,意為任一事物在同一時間裡具有某屬性或不具有某屬性,而沒有其他可能。排中律同時也是思維的規律,即一個命題是真的或不是真的,此外沒有其他可能。排中律還是關於認識活動的規範性規律,意為任何人不應同時否認一個命題(A)及其否定(並非A),即對一個命題及其否定不能持兩不可之說。排中律還被當作邏輯語義的規律,即任一語詞或語句在同一上下文中應表達某一思想或不表達這一思想。作為後兩種規律,也叫做排中律的要求。排中律並不排除具體事物在其發展過程中有中間環節以及有多種狀態和各種可能性。在現代邏輯中,A∨A(讀作:A或非A),是排中律在命題邏輯中的體現;"x(F(x)∨F(x))(讀作:對任何個體x而言,x有性質F或沒有性質F)是排中律在謂詞邏輯中的體現。由於構造邏輯不承認現實世界裡存在著實無窮,只承認無窮是一個過程,因此,在該邏輯中,涉及無窮對象時排中律不成立;用反證法證明存在命題,也不是一種有效的證明方法。例句:既說「此茅鋒利,無堅不摧」,又說「此盾堅固,任刺不入」,這就違反了排中律的原理。三、同一律: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之一,就是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必須在同一意義上使用概念和判斷,不能混淆不相同的概念和判斷.公式是:"甲是甲"或"甲等於甲"包括三方面的內容:(1)思維對象的同一。在同一個思維過程中,思維的對象必須保持同一;在討論問題、回答問題或反駁別人的時候,各方的思維對象也要保持同一。  (2)概念的同一。在同一個思維過程中,使用的概念必須保持同一;在討論問題、回答問題或反駁別人的時候,各方使用的概念也要保持同一。(3)判斷的同一。同一個主體(個人或集體)在同一時間(相應的客觀事物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從同一方面對同一事物作出的判斷必須保持同一。同一律要求思維的確定性,但是並不否認思維的發展變化。它完全是對思維過程說的,並不要求客觀事物保持同一,絕對不變。邏輯的「同一律」方面的內容中,應該包括「同一立場」和「同一時空」在裡面。四、充足理由律:主張充足理由律也是傳統邏輯基本規律之一的邏輯學家﹐通常把這條規律表述為﹕任何判斷必須有(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於17世紀末﹑18世紀初的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G.W.。他在《單子論》中說:「我們的推理是建立在兩個大原則上﹐即是﹕(1)矛盾原則﹐……(2)充足理由原則﹐憑著這個原則﹐我們認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實的﹐或實在的﹐任何一個陳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須有一個為什麼這樣而不那樣的充足理由﹐雖然這些理由常常總是不能為我們所知道的」。不過﹐萊布尼茨本人並未把充足理由原則當作邏輯規律。他所說的充足理由原則的確切含義是什麼﹐也是一個歷來有爭論的問題。康德﹐I.認為﹐矛盾律與充足理由律都是真理的邏輯標準或形式標準。在他看來﹐矛盾律是反面的標準﹐因為遵守矛盾律的思想不一定真﹐而違反矛盾律的思想不可能真﹔充足理由律則是正面的標準﹐因為遵守充足理由律的思想一定是有根據的﹐是從一些原則得出而且不會導致假的結論的思想。但傳統邏輯學家一般認為﹐與其說充足理由律是關於思維形式和形式邏輯的規律﹐不如說它是關於存在和事實的規律。正因為如此﹐許多傳統邏輯著作中不敘述這條規律﹐現代邏輯也不討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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