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怎能消費公眾情緒
——本文系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裡的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隻。昨天,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這條新聞發布後,隨即引發大量網民的討論。許多網民對小閆表示同情,認為判刑太重,並拿其他案件諸如貪污案、強姦案僅判兩三年作比較,對法官的裁決有疑問甚至不滿。
我認為,網民們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感取向,是因為該報記者在報道時採用了先入為主的措辭,將重點放在了「大學生」、「在家沒事掏鳥窩」、「發現自家大門外」、「被判刑10年半」等內容上,網民們看新聞的時候自然會產生不公平、不公正的感覺。
媒體在議題設置時確實可以把議題往受眾更關注的地方牽引,並根據受眾的反應和態度來修改議題,但更重要的是,記者是客觀的報道者、真實的記錄者和公正的揭露者,議題設置不等於可以通過主觀且失實的報道引導公眾情感,消費公眾情緒。該記者在報道中提到是不認識燕隼的小閆在自家門外發現了鳥窩,並只掏了一窩12隻。可事實上,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是中國猛禽中的一種,主要棲息於接近林地的開闊原野,每窩產卵只有2至4枚。怎麼可能輕易在「自家大門外」發現?又怎麼從一窩中掏出12隻?而且有證據稱被告是「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在網上兜售鳥時特意標註為「阿穆爾隼」,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這就表明了記者在沒有提前查閱資料和了解真相的情況下,單單聽信一面之詞寫了稿子,也就導致公眾會出現小閆是不知情,是初犯或者偶犯,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想法。
很巧的是,這種想法也是後來小閆的上訴律師提出要求重新判決列出的原因,恰好利用了不了解真相的民眾的同情心理,借他們的聲音形成輿論替被告「洗白」,實屬詭辯。
然而量刑真的太重了嗎?我國《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閆非法獵捕並出售燕隼的行為是屬於特別嚴重的。試問如果將原來「掏鳥16隻,獲刑10年半」這樣刺激眼球的數字標題改為「大學生非法獵捕倒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情節特別嚴重獲刑」並進行適當地科普,網民們看到後還會這麼想嗎?
當下記者這一職業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否定,所以作為記者在報道時必須嚴格遵守新聞專業主義的要求,切莫有意或無意間操縱新聞,保持客觀理性,不能消費公眾情緒,從而防止出現類似這個報道中破壞輿論風向和損害法律尊嚴等情況。
文/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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