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奉化市餐飲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奉化市餐飲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飯店、餐飲行業,包括酒店、賓館、農家店、食堂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與飯店、餐飲行業相關聯的企業自願組成行業性的社團組織,具備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順應市場經濟和政府轉變職能的改革趨勢,推進飯店、餐飲業的發展進步,發揮會員企業同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企業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組織各種形式的合作和交流,提高本行業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奉化市經濟貿易局和奉化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奉化南山路13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國家關於發展飯店、餐飲業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對我市有關本行業的政策、規定的制訂和修改提出建議。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實施飯店、餐飲業的行業標準,規範企業行為,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推廣先進科學管理方法和經營方式,促進飯店餐飲業的技術進步。  (三)為會員和飯店、餐飲行業提供各種市場信息,提供經營管理、技術諮詢等服務。  (四)開展飯店、餐飲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企業培訓專業人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產品質量。  (五)發揮協會的聯合優勢,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飯店、餐飲產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繫與合作,擴大客源,提高經濟效益。  (六)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事宜,開展有益於餐飲事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團體和個人會員。凡我市各種經濟成份的飯店、餐飲企業、事業單位、職業學校與飯店、餐飲業有關的協會、學會、研究會,必須承認本會章程,均可志願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本協會者,應填寫入會登記表並加蓋公章,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各會員企業在本會的代表為該企業的法人代表或委託的代表,若法人代表變動,則由現任法人代表接替或重新委託代表,並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四)優先取得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和書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單位的經營管理、人才培訓、人才引進等方面有權要求協會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极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認真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三)按協會要求提供各種必要技術,經濟資料和有關信息;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對行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經協會理事會通過,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物質獎勵。會員違反國家法規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屆最長不超過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屆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有3/4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是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聘請副秘書長及機構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或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個人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遇有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會員大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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