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虛假訴訟案件需注意的五個重要問題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 一期學員

陳妮

近日,杭州市律協刑民交叉委員會舉辦了關於「虛假訴訟罪法律實務問題」專題研討會,針對虛假訴訟的表現特徵、爭議問題、報案方式、市場開拓等問題展開熱烈討論。筆者有幸參與本次會議,結合自身長期對該罪名的研究成果,歸納以下五個核心問題:

一、如何理解「捏造事實」

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為了取得有利於自己的判決結果,或多或少會在起草民事起訴狀的事實部分或者在法庭調查中,扭曲部分事實真相,在《民事訴訟法》已經對此類不誠信訴訟作出規制的情況下,如何把握入刑門檻至關重要。

實踐中,「捏造事實」的行為一般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行為人以捏造的債權債務提起虛假民事訴訟,其中又包括完全捏造新的債權債務和在存在真實債權債務的前提下捏造部分債權債務並提起民事訴訟;第二類是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存在真實債權債務關係的前提下,為了使得債權或債務優先履行,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類型。

爭議主要集中於「捏造部分事實是否構成犯罪」與「隱瞞真相是否屬於捏造事實」兩個問題上。有學者提出「對於民事訴訟爭議權益或爭議法律關係確實存在,行為人僅對具體數額、期限等事實做誇大、隱瞞或者虛假陳述的,不屬於捏造行為。」我認為,捏造事實中的「捏造」包含對主觀狀態和虛假性程度的雙向要求,即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捏造了「足以影響他人權利義務、足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但實踐中往往對「捏造」行為進行了擴大解釋,只要事實中存在「假」的因素並以此提起民事訴訟就一律入罪,這種做法本質上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對於明顯違背起訴條件的訴訟,明顯沒有事實理由的訴訟,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不予受理的或者偽造情節顯著輕微的案件,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關於「隱瞞真相「是否屬於」捏造事實」,要進行具體分析。《民事訴訟法》對舉證責任的設置是」誰主張,誰舉證「,單純的隱瞞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當然不構成犯罪,只是不誠信訴訟行為。但若隱瞞證據,並針對涉及到的相關案件事實作出虛假陳述,則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這種隱瞞真相伴隨著積極作為的行為,本質上與虛假訴訟罪所要懲罰的行為具有相同的性質,行為人此時的心理已經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不想說明的狀態,而是通過某種手段使自己表達出來的內容披上了虛假的外表。

二、「偽造、編造、隱瞞證據」與「捏造事實」

「民事訴訟」實際上是進入訴訟程序的「民事法律關係」,如果將民事上的「訴」進行拆分,可以分為當事人、民事法律事實、訴訟請求三部分,而民事法律事實需要證據支撐。所以,在絕大多數虛假訴訟罪中,捏造事實都伴隨著偽造證據。但偽造證據是否一定等於捏造事實?

答案是否定的,要看偽造證據與捏造事實之間的關係。有學者將偽造證據分為保護性偽造、佔有性偽造、侵害性偽造。保護性偽造,如存在基礎法律關係,但當事人為了贏得官司,偽造相關證據材料,這種「以虛假的證據證明真實的事實」雖然客觀上也侵害正常訴訟程序,但目的在於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主觀惡性較小,不適用刑事制裁。而佔有性偽造和侵害性偽造,都包含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惡意目的,若情節嚴重,應當構成犯罪。

綜上,並非所有「偽造、編造、隱瞞證據」都屬於「捏造事實」,要根據偽造、編造、隱瞞的證據或者事實在訴訟中的證據自身證明力的大小、對認定法律關係的決定性、偽造、編造或者隱瞞的程度等,進行綜合認定。

三、虛假訴訟犯罪形態的認定

對於虛假訴訟罪形態的認定,涉及到兩個爭議問題:其一,虛假訴訟罪究竟屬於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其二,虛假訴訟罪既未遂形態如何認定?

最高法發布的《刑法修正案(九)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明確指出,虛假訴訟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耗費大量的資源,甚至做出錯誤裁判,才屬於「妨害司法秩序」。但實踐中的判例,顯然是將虛假訴訟罪作為行為犯處理,因為絕大部分案件一旦法院受理,即作為既遂處理,對於「妨害司法秩序」的認定並沒有一個相對具體的標準,對於司法程序究竟妨害到到何種程度才能達到處以刑事罰,則存在爭議,不過在並非以法院最後判決為既遂標準這一點上是可以達成共識的。

四、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的界分

對於偽造證據,提起虛假訴訟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學界一直存在爭議,而司法實踐中公檢法對此也常常出現不同認識。2002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認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2015年刑修九第3款規定基本已經結束了這一爭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以虛假訴訟方式侵佔他人合法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的,可以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最核心的犯罪特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根據虛假訴訟罪的規定,對於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虛假訴訟行為,與詐騙罪想像競和,應當從一重處罰,即以詐騙罪論處。不過虛假訴訟與民事訴訟欺詐不能混同,若存在真實的經濟糾紛,當事人本人實施偽造證據、虛構事實的訴訟欺詐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特徵,一定不構成詐騙罪。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將非法債務包裝成合法債務,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欺詐型虛假訴訟。應當注意的是,在這類案件中非法債務也是經過雙方合意達成的,民事領域不承認其合法性並沒有否定它的可償還性,若對債權人以非法方式請求清償債務舉動以詐騙罪科刑,是對債權人的一種不合理的雙重負擔,也是對債務人的一種不恰當的鼓勵。

五、律師辦理民事案件的刑事風險防範

虛假訴訟罪的規制對象不僅包括提起民事訴訟行為人,對於參與民事訴訟的司法工作人員也有可能涉嫌犯罪。在現有的虛假訴訟罪判例中,已有倆例為律師參與涉嫌犯罪的。由於當下對於虛假訴訟存在打擊面過大的趨勢,作為民事代理人一方面要維護當事人最大化權益,另一方面又要防範存在的法律風險,似乎危機四伏。但我認為,只要堅持三點即可有效防範風險。

第一:規範

要遵守律師職業規範規範,杜絕私下接案、私自收費等情況,接案時做好接案筆錄,要對案件情況進行認真核實。發現異常情況時,要對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相關法律教育。

第二,謹慎

雙方當事人串通型虛假訴訟中,律師的執業風險最高。要謝絕「經驗主義」和「投機主義」,辦理原告幫被告請律師,缺乏相關證據支持但當事人間異常和諧的案件,要保持警惕。

第三:防範

在與當事人交流中,要做到「留痕」,必要時可以進行錄音。律師提出代理意見,應當以現實存在的真實證據為依據,提前對證據進行內部審核。由於虛假訴訟罪為故意犯罪,若在辦案過程中才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可能,在第一時間終止委託並不構成犯罪。

虛假訴訟罪的設置,對於近年高發的虛假訴訟案件是一種震懾,但如何把握刑民規制界限,防範打擊面過寬趨勢,實務界應儘快確立對這類犯罪構成的統一標準,運用綜合的刑民交叉思維辦理這類案件,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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