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戰爭:戰國時代——秦孝公的圖強(一)
07-15
1、秦國變法前的概況及列國形勢 戰國時代自齊魏馬陵之戰,齊國將魏國擊敗後,造成秦國東出的機會,已詳述於前面的《齊國稱霸中原》中了。下面將秦國興起狀況概述如下: 秦的祖先非子,贏姓,以善養馬事周孝王(公元前909年至前895年),因之封為附庸,邑於秦亭(今甘肅省隴西縣秦亭),號曰秦贏。三傳至秦仲,周宣王以之為大夫,使伐西戎,戰死。秦仲有子五,長曰庄公。周宣王以兵7000,派庄公昆弟五人再伐西戎,破之。宣王並將大駱、犬邱之地(按《括地誌》:秦州上邽縣西南90里,即漢代的隴西郡)賜之,使為西陲大夫。庄公卒,子襄公立。適值周幽王之亂,以勤王有功,始獲封為諸侯而有豐岐之地(今陝西省岐山縣鄂縣一帶),使御西戎。襄公卒,子文公立,伐西戎敗走之,遂盡復周遺民所居之地至岐(今鳳翔縣岐山縣一帶)。文公將岐以東之地獻於周王。文公卒,子寧公立,徒都平陽(今陝西省岐山縣西南46里)。寧公卒,子武公立。武公的第13年,就是齊桓公初立之年。武公四傳至穆公,用百里奚、蹇叔、由徐、公孫支等而致強盛:三立晉君;西滅西戎12國,廣地千里,遂霸西戎,詳見前面的春秋系列各篇中。穆公以後,國勢稍衰。經14世傳至獻公。獻公立志圖強,於周安王19年,公元前383年,將國都由雍(陝西省鳳翔)東遷至櫟陽(陝西省臨潼)。屢次與魏國爭奪河西之地。周顯王7年,公元前362年,秦兵破魏軍於少梁(陝西省韓城)。該年秦獻公卒,子孝公立,時年21歲。秦自春秋以來,都被屏斥為戎狄,不得參與中原的會盟。孝公初立之時,正當三晉魏、趙、韓自相攻伐,然魏國霸業尚未衰墜;齊則當威王之時,漸臻強盛;楚則自吳起強楚之後勢力復盛,也曾北侵中原。這時關東的六國中除魏、齊、楚外,趙、韓兩國也方興起,足以自振。只有燕國遠居東北。所以《資治通鑒》說:「是時河山以東強國六,淮泗之間小國十餘(宋、魯、陳、蔡、鄒、薛、滕、小邾、許、曹、單、徐、蕭、鍾離等國,此外不著名者尚多)。楚魏與秦接界,魏築長城自鄭濱洛以北至上郡。楚自漢中南有巴與黔中,皆以夷狄遇秦,屏斥之不得與中原之會盟。於是,孝公發憤,布德修政,欲以強秦」。這就是孝公初年的各國概略形勢。2、秦孝公與商鞅 秦孝公於周顯王7年,公元前362年即位。孝公秉承獻公遺志,懷穆公大業,英年奮勵,以圖富強。即位的第二年即下令求賢,其文曰:「昔我穆公自岐雍之間,修德行武,東平晉亂,以河為界。西霸戎狄,廣地千里,天子致伯,諸侯畢賀,為後世開基業甚光美。會往者厲、躁、簡公,出子之不寧,國家內擾,未邊外事。三晉攻奪我先君河西地,丑莫大焉。獻公即位,鎮撫邊疆,徒都櫟陽,且欲東伐,復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於心。賓容群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讀孝公的求賢令,即可知其抱負的不凡了。 商鞅是衛國的庶孽公子,姓公孫氏。鞅少好刑名之學,事魏相公叔痤為中庶子,公叔痤知其賢,未及進而病逝,時為周顯王8年,即秦孝公元年。魏惠王因公叔痤之病,而親往問疾;及見其病危,乃問繼相的人選。公叔痤說:「痤之中庶子公孫鞅,年雖少有奇才,願王舉國而聽之」,王黯然。惠王將去,痤又密進曰:「王即不聽用鞅,必殺之,無令出境」,王許諾而去。公叔痤復召鞅謝曰:「今者王問可以為相者,我薦子,王色不許。我乃先君而後臣,勸王不用則殺之。王許諾而去,子必速行矣」。商鞅回答說:「君不能用子之言任臣,又安能用子之言殺臣」?卒不去。惠王離去後,果然對左右說:「公叔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國聽衛鞅;既又勸寡人殺之,豈不悖哉」?這時,適值秦孝公下令求賢。商鞅聞之,乃西入秦,見孝公,說以富國強兵之策,孝公大悅,遂作為左庶長而定變法之策。 商鞅所好刑名之學,即為法家之學。刑名法學之學始於何時,難於稽考。大致人類原始群居之時,即有簡單的規章以相互約束。法家學者多言始自黃帝,這就是說黃帝時代,已有簡單的法家思想與制度。其後經歷唐虞三代,自有更多的發展。至春秋時代,管仲治齊,子產治鄭,實已具有法治的規模。待至戰國時代,各國因兼并的結果,國土廣大,各種政制,漸臻完備。而政治制度,也已由春秋的貴族分治,而趨於君主集權,即由簡單的禮治而漸趨向於法治。所謂禮治,就是憑道德約束;而法治則憑法律刑章來治理。所以法家思想,可說是濫觴於管仲、子產,而發展於戰國初期,其著名者,即: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韓非等是也。人群相處必須有共守的約束,國家的規模才能確立。戰國時代法家思想的產生,與法治制度的建立,正是說明我國政治思想的一種進步。 商鞅的政治思想既淵源於法家,故其於變法時。首先就揭示其政治革命的理論。他說道:「三王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當時而立法,因時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循其宜,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商鞅這種思想,是以現實社會的需要為出發點,當深受管仲、子產、李悝的影響。茲就商鞅在秦變法所採取的政策加以分析,以明其精神所在: (1)重農:商鞅說:農者寡而游食者眾,則其國貧危。凡治國者,患民散而不可搏也。民避農,則輕其居;輕其居,則不為上守。聖人必令民歸心於農,則民朴而可正也。 (2)重戰:戰者民之所惡也,能使民樂於戰者王。強國之民,父遺其子,兄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又曰:「失法離令,若死我死」(言將連坐),民固不欲戰,又不得不戰,是為重戰。 (3)重刑: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同也。國皆有潛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也。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奸,則細過不失。刑重者民不敢犯,則無刑矣。 以上三者是商鞅施政的著眼點,實為當時富國強兵之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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