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載]吳雲貴:斯蘭宗教與伊斯蘭文明

摘要:伊斯蘭文明是在伊斯蘭教基礎上創造的精神文化、物質文化和制度文化的綜合體,它對穆斯林個體的身份認同、群體的社會生活、伊斯蘭國家的政治體制、伊斯蘭世界的形成和發展等諸多方面都具有廣泛、深刻、巨大的影響力。伊斯蘭文化的顯著特徵是統一性與多樣性密切結合、互為依託、相輔相成。從文化、文明視角深化對伊斯蘭宗教的研究,有助於人們全面客觀和歷史地認識人類宗教現象。  關 鍵 詞:伊斯蘭教;伊斯蘭文明;中世紀;伊斯蘭文化;宗教研究  作者簡介:吳雲貴,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員(北京100732)。  文章編號:1673-5161(2009)01-0003-09 中圖分類號:G371文獻標識碼:A    儘管當今世界各種文明體系每一種都與人類宗教相關,但像伊斯蘭文明這樣至今仍與宗教形影不離、密不可分的現象,即使不是特例,也實屬罕見。對於阿拉伯人以及世界許多「全民信教」的民族而言,伊斯蘭教不僅是文明的重要淵源,而且這一宗教本身構成了古老文明的基本內容和表現形式。  人類文明發展史表明,任何一種文明都受時空限制,伊斯蘭文明也是如此。在時間上,當代伊斯蘭文明可以理解為中世紀伊斯蘭文明在當代的繼續和發展。在空間上,伊斯蘭教是世界性宗教,伊斯蘭文明也超越了國家、民族、地域的限制範圍,成為世界性的文明體系之一。  因篇幅所限,我們將把討論的範圍限定在中東阿拉伯世界。這樣處理有兩條依據:一是歷史上阿拉伯文明先於伊斯蘭文明產生,後來由於受宗教文化的影響,而被吸納為泛伊斯蘭文明的一部分;二是阿拉伯世界是伊斯蘭世界的基礎和核心,伊斯蘭文明亦稱阿拉伯文明或阿拉伯—伊斯蘭文明。  在人類文明研究中,一種廣為流行的觀點和做法是按照文明的形態、性質和功能來區分文明的類型和層次,乃有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之說。如果沿用此說來衡量伊斯蘭教就會發現,它同樣具有上述三類文明的基本形態、屬性和功能。這在我國宗教學術界已成為一種共識,如幾年前出版的一本專著就以《伊斯蘭文明》命名[1]。此外,近20年來中外學者有關當代伊斯蘭復興的論著也都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他們強調,「伊斯蘭」不只是一般意義的宗教,而且是一種經濟制度、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同時也是一種具有廣泛影響力的社會生活方式與文明方式。    一、伊斯蘭教與個體身份認同    作為社會成員,個體是社會文明的創建者和傳承者,個體的價值取向直接關係到文明成果的形式和內容。從社會文化學角度看,個體的價值取向實質上是「文化認同」問題,只是個體身份認同所涉及的,主要是個體關於文化身份問題的一種「自覺」或「自我意識」。而宗教信仰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宗教意識,則是個體身份認同的基本要素和重要標識之一。  在傳統伊斯蘭社會制度下,由於社會上不存在獨立於宗教的思想文化體系,因此所謂個體身份認同,亦即認同伊斯蘭宗教價值觀。歷史上這種傳統的宗教文化價值觀主要體現為以真主名義頒布的伊斯蘭教法(沙里亞),其相關規定成為穆斯林個體日常生活各個領域必須嚴格遵從的道德規範和基本行為準則。[2]它對穆斯林民眾個體身份認同的影響主要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首先,它為穆斯林個體身份認同提供了唯一、不可替代的價值源泉。對於穆斯林個體而言,信仰伊斯蘭教既是價值觀的一種自我選擇認定,更是踐行真主「預定」的道德義務。《古蘭經》中宣布,真主「已選擇」伊斯蘭教為穆斯林的宗教(5:3),穆斯林與真主的關係是「奴僕與主人」之間「敬畏」和「服從」的關係。伊斯蘭教堅持「認主獨一」的基本教義,這一嚴格的一神論信仰的確切含義是:真主只有一個,真主所代表的真理只有一個,真主所體現的宗教文化價值觀,即至真、至善、至美的精神境界和源泉只有一個。伊斯蘭教排他性的宗教信仰在滿足了自身價值需求的同時,也為信徒接受外來的思想文化和價值觀造成很大的障礙。  其次,它為穆斯林個體的身份認同制定了具體的倫理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伊斯蘭教法以《古蘭經》和聖訓為依據,以真主啟示、誡命的形式,就穆斯林日常生活各個領域(宗教禮儀、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商事交易、刑事犯罪和處罰等)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作出相應規定。它以宗教的名義將人際關係轉化為信徒個體與真主的關係,並作出相應的規定,以便從宗教信仰、宗教義務的角度去指導、約束、規範人的行為。法自真主意志而出的思想觀念,在極大地增強了教法教規的神聖性、永恆性、不謬性的同時,也使伊斯蘭教法的現代改革成為一項艱巨任務。伊斯蘭教法對於穆斯林個體身份認同最顯著的影響是「區別」意識,即把世界區分為「伊斯蘭領土」和「非伊斯蘭領土」,將人群區分為「穆斯林」與「非穆斯林」。而判定一件行為是否正義得體,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伊斯蘭教法的相關規定。從現代價值轉換角度看,這意味著一種外來的價值準則,只有想方設法將其「轉化」為伊斯蘭文化價值準則,才有可能為穆斯林所接受。  最後,它為穆斯林個體身份認同規定了終極目標。伊斯蘭教提倡「兩世吉慶」,輕今生而重來世的思想不像有些宗教那樣強烈。儘管如此,伊斯蘭教仍堅持認為,今世的物質生活是短暫的、次要的,而後世的精神生活則是永恆的、根本的。因此,相信「世界末日」和「死後復活」成為伊斯蘭教的基本信條之一。對於穆斯林個體而言,這意味著只有在今生就被列入「天道」,並不斷用善行義舉來證明自己的虔誠,才能在後世進天堂享福樂,獲得「兩世吉慶」。伊斯蘭教法所指明的「大道」、「主道」,實際上也是在精神信仰上為穆斯林所確定的終極目標;穆斯林個體只有終生遵循真主指引的大道,其人生才具有真正的價值和意義。    二、伊斯蘭教與群體社會生活    伊斯蘭教是具有廣泛社會參與性的一種宗教信仰和文化方式,以其宗教精神和價值準則來指導社會生活並對偏離「正道」的社會行為予以匡正,是這一宗教傳統的顯著特色。歷史上伊斯蘭教對於社會生活的影響,涉及政治、經濟、倫理道德、法律制度及文化教育等諸多領域。概而言之,伊斯蘭教的歷史影響以「政教合一」的國家觀、族教同源、族教一體的民族觀和社會發展觀更為重要。  公元7世紀伊斯蘭教在阿拉伯半島北部興起之際,阿拉伯社會正處在由原始公社制向統一的民族和國家過渡的歷史進程之中。初興的伊斯蘭教,從一開始就肩負著歷史賦予的重要使命,這一使命就是在宗教的名義下把分散的部落聯合為統一的民族和國家。7世紀下半葉始建於麥地那的「烏瑪」(umma),是伊斯蘭教歷史上第一個以宗教名義成立的社會組織。作為穆斯林的社會共同體,最初的烏瑪實際上只是一個部落聯盟,後來逐漸發展演變為民族和國家。不同於氏族、部落、家庭等以共同血緣關係為基礎的社會組織,烏瑪是以共同的宗教信仰為紐帶的穆斯林社團組織。歷史上首次對「烏瑪」予以界定的是《古蘭經》(3:110)一節經文啟示,將烏瑪稱為世界上「最優秀的民族」,而伊斯蘭教則是真主為這一穆斯林民族所「選擇」的宗教(5:3)。《古蘭經》以明確無誤的語言肯定了宗教信仰的民族性和民族構成的宗教性。烏瑪既是以伊斯蘭教信仰為基礎的民族實體,又是這一新興宗教的社會載體。《古蘭經》中從宗教角度對民族成員所提出的基本要求,諸如勸善戒惡、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和服從真主及其使者等(9:71),表達了用宗教屬性來界定民族屬性的意向。在伊斯蘭教看來,「族」與「教」不僅是同源的,而且是一體的。今天看來,族教同源、族教一體的民族宗教觀,雖然不完全符合世界上許多已有自己的文化後又改奉伊斯蘭教的民族的歷史實際,但作為一種宗教理論「原型」,其影響無疑是巨大和深廣的。

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親政的麥地那時期(632~661年),被後世宗教史學家們認定為穆斯林社會發展史上的「黃金時代」。當時生產力水平低下,社會組織結構非常簡單,人際關係較為平等和諧。這種比較素樸、民主、平等的社會狀況,在經訓、教法、典籍等文獻中多有反映和美化,成為伊斯蘭社會發展觀的歷史文化依據。族教同源的典型社會發展觀認為,對於阿拉伯民族而言,伊斯蘭教的興起是一個具有深遠意義的重大歷史事件。「蒙昧時代」的阿拉伯人,直到伊斯蘭運動在阿拉伯半島勃然興起後,才真正開始成為一個文明的族群。不僅阿拉伯民族的起源和發展史與早期伊斯蘭教的歷史血肉相連,在民族共同體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國家也同樣被看作是社會伊斯蘭化的一個結果。因此,由宗教先知穆罕默德親手創建的烏瑪,既是民族、國家和社會,又是承載著伊斯蘭教使命的宗教社團。伴隨著歷史上伊斯蘭運動不斷取得輝煌勝利,早年伊斯蘭教的社會歷史意義也不斷得到肯定和擴展,並被提升到新的高度和層次。作為伊斯蘭文明的起點和源頭,麥地那時期穆斯林社團的歷史意義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點:  第一,伊斯蘭教事業的成功證明了功利主義原則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早年麥地那穆斯林社團是在同反對伊斯蘭教的舊勢力、舊秩序鬥爭中不斷成長起來的。它的勝利和成功結束了昔日穆斯林民眾受壓迫、被奴役的歷史遭遇,而躍居為新國家、新社會的主人。以宗教的名義捍衛信徒的物質利益,直接關係到伊斯蘭教事業的成敗,功利主義因此而成為伊斯蘭文明的重要原則之一。  第二,麥地那時期的社會實踐證明了宗教精神對社會現實的指導作用。先知穆罕默德在創教過程中,曾分別在麥加和麥地那向民眾傳達真主的啟示。在麥加,他的布教傳道幾乎無任何進展,而在麥地那則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功的決定性因素在於他把宣教與建立社團組織的社會實踐緊密結合起來。從此,作為真主啟示的《古蘭經》經文,不僅在精神領域對穆斯林有啟迪作用,在社會政治領域也同樣具有重要和不可替代的指導作用,宗教經典因此而成為伊斯蘭政治文明的基石和重要源泉之一。  第三,麥地那時期確立了伊斯蘭教創始人穆罕默德作為宗教先知和使者的崇高地位和人格魅力。隨著事業的成功,這位歷史人物被信眾擁戴為傑出的宗教領袖和國家首腦,系立法、司法、軍事和行政大權於一身,其決斷具有至上的權威性,其言行成為必須效仿和遵循的「聖言」、「聖行」,由此而產生的對於「政教合一」的精神領袖的尊崇和信仰,成為伊斯蘭教基本信條之一。因此,所謂伊斯蘭文明,也即宗教先知穆罕默德所開創並不斷得到發展和創新的一種文明方式。    三、伊斯蘭教與國家政治體制    不同於西方的基督教,傳統上伊斯蘭教是「政教合一」的宗教。所謂「合一」,首先是指政治觀念並非獨立於宗教意識形態;其次是指宗教的設立和功能並未與國家體制和職能分離。進入現代社會以後,伊斯蘭國家的政治文化建設,由於受到西方化、世俗化潮流的巨大衝擊和影響,發生了許多顯著的變化。但就大部分國家而論,明確、徹底的政教分離的實現,還要經過漫長的歲月。  「政教合一」的國家體制,是由伊斯蘭教的特性所決定的。創立伊斯蘭教的根本宗旨是把真主的啟示傳達給全人類,以便他們按照真主「預定」的方式過上美好的生活。真主教化人類的崇高目標以及真主無以倫比的地位,從一開始就確定了伊斯蘭精神文明的宗教性。伊斯蘭教相信真主為宇宙萬物的創造者和主宰者,而民族、國家、社會和個人都是真主的「造化物」,它們不可能脫離真主的意志而獨立存在。相反,作為真主「創世計劃」的一部分,國家政權和行政制度不過是踐行真主意志的工具,其宗旨和職能同樣是神聖的,而非純粹世俗性質的。  伊斯蘭教神學思想高度重視真主本體和屬性的統一性。伊斯蘭教「認主獨一」的教義思想,強調真主創造世界與管理世界的統一性,在理念上否認「分離」、「分權」,而主張「合一」、「一體」等思想觀念。這種傳統宗教理念在認識論上否認精神與物質、神聖與世俗、國家與教會之間的本質區別,因為它們的存在都取決於真主的意志,都是真主的造化物。因此,從根本理念或文化基因上看,伊斯蘭教完全不同於信奉二元論政治哲學的基督教,難以像基督教那樣接受「分權制」觀念,將短暫的、有限的、世俗的權力歸於國家政府,而把永恆的、絕對的、靈性的權力留歸真主(上帝)自身。  歷史上宗教與國家政權的關係問題曾受到宗教學者的密切關注,他們闡述的「哈里發學說」成為中世紀伊斯蘭教政治學說的核心內容,其影響一直延續到近現代。伊斯蘭教認為,國家政府的組成不是為了有效地管理行政事務,而是為了按照真主的誡命去弘揚宗教的智慧和真理。真主為世人所指明的「大道」稱為「沙里亞」(Sharia),它是國家政府的根基,國家政府只是為了踐行「沙里亞」規定的準則而設立的。「伊斯蘭國家的根基不是意識形態,不是政治、領土、版圖或倫理性質的,它的基本目的是捍衛和保護信仰。」[3]13  中世紀伊斯蘭制度文化的主旨,既是為了從國家體制上來保障宗教信仰的神聖性,也是為了用宗教信仰的神聖性來確證王權統治的合法性。在「正統哈里發」學說所設計的政治權力三角結構中,國家政權或政治合法性的淵源來自代表真主意志的「沙里亞」,它是絕對的善、社會正義或良心的象徵;作為一個整體,穆斯林社團(烏瑪)是先知根據真主的啟示所創建的,其根本宗旨是代表民意、作證象徵著光明和正義的真主;先知去世後,民意的代表者則是精通經訓、教法知識、德高望重的伊斯蘭宗教學者(烏來瑪);而伊斯蘭國家政府則由稱之為「哈里發」(意為代表者、代理人)的封建君主主持,其主要職能是「替天行道」,即以「真主使者的代理人」名義實施真主「預製」的伊斯蘭大法(沙里亞),並具體地主持政務、統治伊斯蘭國家。中世紀伊斯蘭政治學說正是為了協調上述三角關係,而由歷代宗教學者所闡釋的。從對後世的影響看,他們所論述和爭論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國家政權的宗旨和政治合法性問題。關於這一問題,主流的思想觀點是竭力調和兩種互相對立的思想傾向。一方面宗教學者在理論上堅持「真主主權論」思想,認為不論是早期的穆斯林社團(烏瑪),還是晚期的哈里發國家,都是根據真主的啟示創建的,國家的最高主權屬於真主,而國家的根本宗旨是實施體現真主誡命的伊斯蘭教法(沙里亞);作為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人」,國家君主哈里發權威源自真主的「委託」,哈里發忠誠於「真主的法律」,其統治權才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宗教學者又根據現實政治利益的需要,對封建王權的合法性予以認可,儘管他們所構建的哈里發學說在名義上承認「真主主權」,而封建君主只是「真主的奴僕」,但同時又認為哈里發制度也是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持社會秩序所必須的,哈里發必須擁有廣泛的權力。  第二,伊斯蘭國家政權在多大程度上依賴君主的品質問題。歷史上大多數宗教學者都把國家的興衰榮辱歸結為哈里發個人的品行操守問題,在其著述中對於國家君主的資格和品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預期,認為哈里發最重要的品質和能力是信仰虔誠、學識淵博、精通律法、執法公正、親理朝政、執政為民。[4]15-22這種將國家政權的性質與統治者個人的宗教信仰和品行聯繫起來的思想,至今在伊斯蘭世界仍有廣泛的影響。如許多阿拉伯國家的憲法除規定伊斯蘭教為「國教」外,還規定國家元首隻能由穆斯林公民擔任。此外,傳統伊斯蘭宗教政治學說強調,國家君主哈里發應當通過推舉方式產生。當今伊斯蘭世界流行的觀點則認為,當年的推舉制度也即今天的「伊斯蘭民主制度」。

第三,臣民與君主的關係問題。傳統伊斯蘭宗教政治學說在名義上肯定「真主主權」的同時,主張對違犯教法教規的不稱職的君主可以廢黜,但並未在制度上作出具體規定。相反,主流的思想是強調「權威與服從」觀念,以利於社會的穩定,避免社會動亂。《古蘭經》明確要求穆斯林信眾要「服從」真主、服從使者和民眾的「主事人」(4:59)。這裡所講的「主事人」,是指上自君主下至基層民眾領袖的各級行政官員,而以代行「真主主權」的哈里發地位最高。順從真主是行天道,而服從君主則是盡人道,二者相輔相成。「聖訓」中也有類似的言論:「服從真主就是服從我,服從伊瑪目就是服從我;反叛我就是反叛真主,反叛伊瑪目就是反叛我。」[3]57這裡所講的「伊瑪目」與「哈里發」同義,指伊斯蘭國家的封建君主。可見,伊斯蘭教所講的「權威與服從」,實質上是「君權神授」的一種說法,主政的國家君主只要在名義上尊重代表「天道」的伊斯蘭教法(沙里亞),便自動取得了統治人民的合法權力。儘管如此,在法理和道義上,神權仍然是對王權的一種限制和約束。    四、伊斯蘭宗教與伊斯蘭世界    當今世界三大宗教,每一個都代表一種古老的文明。儘管三大宗教文明都是世界性的,但「佛教世界」、「基督教世界」之說,皆因不常使用而有陌生之感,唯獨「伊斯蘭世界」仍然是一個使用頻率較高的概念。因此,弄清它的多層次含義,有助於人們正確理解伊斯蘭文明,包括它與伊斯蘭教的複雜關係。  「伊斯蘭世界」的首要含義,可從宗教地理學角度加以詮釋,它使人聯想到伊斯蘭教流行的地理範圍或世界穆斯林的人口分布。歷史上伊斯蘭教經過三次大規模的擴張和宣教運動,迅速從阿拉伯民族宗教演變為世界性宗教。目前伊斯蘭教主要流行於西亞、北非、中亞、南亞、東南亞、東西非洲等地,世界穆斯林總人口約為12億左右,約佔世界總人口的五分之一。  從國際政治學意義上看,「伊斯蘭世界」是指由伊斯蘭國家組成的鬆散聯盟。所謂伊斯蘭國家,一般是指穆斯林人口占其總人口半數以上的國家或歷史上受伊斯蘭教影響較深的國家,伊斯蘭國家均為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成員國,目前這一泛伊斯蘭國際組織共有57個成員體,其中大部分是亞洲和非洲的發展中國家。  在國際政治領域,「伊斯蘭世界」之說大體始自19世紀下半葉,當時奧斯曼土耳其帝國在歐洲列強的聯合攻擊下,面臨解體的危險。為了挽救帝國,奧斯曼蘇丹阿布杜勒·哈米德二世自稱為全世界穆斯林的精神領袖(哈里發),發起泛伊斯蘭哈里發運動。這一運動以泛伊斯蘭主義為政治工具,號召全世界的穆斯林聯合起來,在奧斯曼蘇丹—哈里發的領導下,用伊斯蘭「聖戰」來打敗歐洲列強。泛伊斯蘭哈里發運動以失敗告終,但作為政治文化遺產,泛伊斯蘭主義仍有一定的影響力,與西方對立的「伊斯蘭世界」之說,正是泛伊斯蘭團結的重要體現。  二戰後,隨著國際政治格局的變遷,泛伊斯蘭主義的內容和形式都發生了明顯變化。為了重新整合支離破碎的伊斯蘭世界,以便在經濟、政治、外交等領域開展有效的互助合作,伊斯蘭國家採取了許多措施。1969年9月於摩洛哥首都拉巴特召開的第一次伊斯蘭國家首腦會議首次就加強伊斯蘭國家團結問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會後發表的聲明強調,共同的信仰是伊斯蘭各國人民彼此接近、團結合作的「有力因素」,各國決心維護旨在促進人類進步的伊斯蘭精神、道德、社會、經濟的價值,堅信作為人類平等權利基礎的伊斯蘭教義,努力維繫伊斯蘭國家人民之間的兄弟情誼、精神紐帶,維護建立在公正、諒解、摒棄種族歧視基礎上的文明遺產。[5]63  儘管戰後伊斯蘭世界一體化問題已引起重視,但不論經濟一體化還是政治一體化,皆因種種難以逾越的障礙,未能取得重大、實質性的進展。僅就政治一體化而言:伊斯蘭世界政治一體化的呼聲自二戰後從未停止過。在這一問題上,主流的意見是在現有的國際合作組織基礎上採取漸進合作的方式,逐步過渡到成立統一的伊斯蘭國家聯邦。為此,有人建議可由各伊斯蘭國家通過立法,規定伊斯蘭教為「國教」,確認該教為穆斯林民族可以接受的唯一思想和實現民族政治統一的合適框架。同時,各國政府和人民應當共同努力保持伊斯蘭文明,並把當代物質文明與傳統伊斯蘭精神文明、道德文明緊密結合、融為一體。可考慮分兩步具體實施:第一步是不斷提高伊斯蘭國家間在各個領域合作的水平,以增進友誼、拉近彼此間的距離;第二步是在條件成熟時,將阿拉伯國家聯盟或伊斯蘭會議組織轉變為統一的聯邦制國家。在擬議中的聯邦制國家中,每一個阿拉伯或伊斯蘭國家可保持相對的獨立性,保留適合本國國情的政治制度,各國政府根據憲法,行使聯邦政府賦予的權力。  戰後數十年間,促進、推行伊斯蘭世界一體化進程最賣力的國家是沙特,它對促進和維護伊斯蘭世界的團結、互助、合作發揮了突出作用,也因此而被公認為伊斯蘭世界的「精神盟主」。在沙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始建於1962年的伊斯蘭世界聯盟和始建於1970年的伊斯蘭會議組織都很活躍,成為推進泛伊斯蘭團結統一的得力工具。前者是泛伊斯蘭國際宗教組織,後者是泛伊斯蘭國際政治組織。此外,為促進伊斯蘭世界的一體化,伊斯蘭會議組織設立了許多分支機構,諸如伊斯蘭開發銀行、伊斯蘭教科文組織、伊斯蘭國際通訊社、伊斯蘭國家廣播組織、伊斯蘭文明遺產保護委員會等。這些組織機構的宗旨、分工和日常工作各不相同,但在總體上都是為了促進伊斯蘭國家在各個領域的團結、互助、合作這一戰略目標而設立的。儘管如此,伊斯蘭世界至今仍然不是統一的政經實體,它的聯繫紐帶是共同的宗教信仰以及共同的伊斯蘭文化。    五、伊斯蘭文化的統一性與多樣性    學界盛行的觀點認為,文明是人類在實踐中為實現自己的本質力量所創造的物質文化、制度文化與精神文化的總和,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經濟結構、政治結構和文化精神的綜合形態。[6]3如果沿用這一學說,則可將伊斯蘭文明理解為中世紀歷史上世界穆斯林各民族在伊斯蘭教名義下創造的物質文化、制度文化與精神文化的總和。「總和」所表達的不限於三種文化的綜合或整體,也包括共同的文化精神或伊斯蘭文化精神的共性。共性與個性或多樣性相結合,是伊斯蘭文化相輔相成、互為依託的兩大基本特徵。  伊斯蘭文化的共性,是指伊斯蘭教精神文化本質的同一性。它是伊斯蘭教教義思想傳播過程中系統化、規範化、制度化的結果。無論伊斯蘭教傳播到何處,世界各地的伊斯蘭文化都具有這一共同的本質。具體說來,伊斯蘭文化的統一性表現為三個不同的層次:  首先是「認主獨一」的宇宙觀、人生觀。「認主獨一」是伊斯蘭教信仰體系的基礎,即承認真主是宇宙萬物唯一的創造者、主宰者和恩養者,而包括人類在內的宇宙萬物則是真主的「造化物」。真主創造和主宰宇宙萬物的信念,確立了真主對於國家、社會和個體的主導地位,國家、社會乃至個體的行為只有符合真主的意志,才被視為是正確和得體的,才可能產生積極的意義和效果。對於世界各國的穆斯林信眾而言,「認主獨一」不僅是他們共同的宇宙觀和認識論,而且也是他們普遍接受的人生哲學。對於許多虔誠的穆斯林來說,毫不動搖地堅信真主、身體力行地遵照真主的意志行事並在人生旅途結束時最終回歸真主的精神家園,是他們人生哲學的基本要義和終極目標。在政治文化層面上,「認主獨一」信念也有廣泛的影響力。「認主獨一」所肯定的「真主主權」觀念,原來只是對真主屬性的一種確認和表述,後來則成為伊斯蘭政治文化的重要內容之一。「真主主權」觀念在現代政治生活中轉化為一種「雙重忠誠」觀念。作為一個穆斯林,首先要在信仰上絕對忠誠於真主,其次是在世俗意義上忠誠於民族、國家和人民。也就是說,「信教」與「愛國」是可以統一的,並非互不相容。

其次是伊斯蘭制度文化對於世界穆斯林的知與行的深廣影響。傳統上伊斯蘭教制度文化是由作為知識精英的宗教學者階層所代表。世界各國都有一批知名度較高的伊斯蘭宗教學者,他們對制度化的伊斯蘭教所作的權威解釋,在枝節問題上會有一些差異,但在基本方面則是完全一致的。如在認知方式上,他們都主張把不證自明或先驗的宗教啟示知識(《古蘭經》)、世代相傳、經過考證的傳述知識(聖訓)與包含邏輯推論的宗教法學知識(伊斯蘭教法)相結合而又有所側重。啟示知識直接源自真主的啟示,屬於不容懷疑、永無謬誤的「絕對知識」;傳述知識源自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及早年穆斯林一代的社會歷史經驗,是對啟示知識的權威注釋和重要補充。在伊斯蘭文化傳統中,這兩種知識為基本知識,也是伊斯蘭宗教文化最重要的源泉,它們代表智慧和真理,是可信的知識;而作為「輔助知識」的宗教法學則不同,它既在一定程度上被看作是人類理性知識的成果,又對這種成果的可靠性持懷疑態度。這種矛盾心態反映了伊斯蘭文化傳統中真主啟示與人類理性之間固有的矛盾衝突。基本傾向是重天啟而輕理性,認為人類獨立獲取的理性知識是易謬的,因而必須用天啟來匡正理性的謬誤。  最後是伊斯蘭教法對傳統伊斯蘭文化的決定性影響。伊斯蘭教素以「法律宗教」和「規範性宗教」著稱。以真主啟示名義頒布的伊斯蘭教法,為穆斯林信眾提供了一整套宗教道德性質的行為規則,據以指導、規範其日常生活。作為一部完整的社會立法,伊斯蘭教法以統一的法律規定、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來約束全體社會成員,有利於社會的整合、穩定和有序運作。歷史上伊斯蘭教法的內容因教派、學派不同而互有一些差異,但總體上是基本一致的,分歧只限於細枝末節問題。作為伊斯蘭文化傳統的一部分,伊斯蘭教法為世界各族群的穆斯林提供了一部共同的法律,至今許多伊斯蘭國家仍以教法為民事基本法。即使那些居住在非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少數民族群體,他們在習慣上仍然遵守教法教規,並以教法學派歸屬作為宗教文化身份認同的基本標誌。  至於伊斯蘭文化的個性或多樣性,則主要是指這一文化系統內部子系統之間的差異性。這些差異是在伊斯蘭文化統一性前提下的差異,因而也是伊斯蘭文化千姿百態、豐富多彩的一種體現。這種文化差異性或多樣性,主要是因為伊斯蘭文化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受到外來的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影響造成的。  伊斯蘭教誕生之際,這一宗教文化的社會載體主要是生活在阿拉伯半島北部的阿拉伯人,特別是貝都因游牧民族和城市商人。後來隨著伊斯蘭教勢力的不斷壯大,半島以外被征服地區的埃及人、波斯人和其他許多民族的新穆斯林,甚至許多基督教徒、猶太教徒和瑣羅亞斯德教徒都參與了伊斯蘭文明的創造。歷史上的阿拉伯—伊斯蘭帝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民族文化資源豐富,正在形成中的伊斯蘭文化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和吸納外來文化以豐富自身。僅從阿拉伯語言中的外來語之多和來源地之廣,就足以說明外來思想文化對阿拉伯—伊斯蘭文化的廣泛影響。有專家指出,源自波斯文和希臘文的政治術語、源自希伯來文和敘利亞文的神學和宗教術語以及源自希臘文的哲學和科學術語,都顯示出歷史上各個地區、不同民族原有文化對正在誕生中的伊斯蘭新文明的巨大影響力。[7]153希臘文化對伊斯蘭文化影響至深,甚至有一種說法認為,伊斯蘭教是希臘文化遺產的第三位繼承人,前兩位是希臘的和拉丁的基督教徒。  伊斯蘭文化消化、吸納外來的地域、民族文化的過程,既是一個按照伊斯蘭教信仰的要求統一化、規範化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異質的非伊斯蘭文化影響伊斯蘭文化的過程。在此文化碰撞、交融和創新過程中形成的伊斯蘭新文化,是一種獨具特色、個性鮮明的綜合文化。如果以民族語言為區分標準,伊斯蘭文化又可細分為阿拉伯伊斯蘭文化、波斯伊斯蘭文化、突厥伊斯蘭文化、烏爾都伊斯蘭文化、馬來伊斯蘭文化、中國伊斯蘭文化等板塊,而每一個板塊實際上都是各具特色的亞文化體系。它們相互區別的根本標誌,正是在阿拉伯化、伊斯蘭化過程中保存下來的世界各民族本土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內容。  伊斯蘭文化統一性與多樣性並存的事實表明,它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伊斯蘭文化有很強的同化能力。歷史上阿拉伯—伊斯蘭帝國憑藉其強大的軍事實力和政治權力,藉助其語言文字和宗教信仰,曾經統治著一塊遼闊的領土。在其領土版圖內,異質的希臘文化、拜占廷文化、猶太文化以及更具東方特點的古老波斯文化能夠融為一體,充分證明了伊斯蘭文化巨大的同化能力。伊斯蘭文化因吸納外來文化而具有多種不同的淵源,但每一種外來文化都因受主體文化的影響而被打上了阿拉伯—伊斯蘭文化的烙印。因為吸納外來文化,實際上是以伊斯蘭文化為基礎不斷創新的過程,被納入伊斯蘭新文化的外來文化因素已經被同化、改造或重新組合了;二是伊斯蘭文化具有很強的寬容精神。寬容來自文化本身的自信心和開放性。歷史上阿拉伯穆斯林是統治者,他們雖在宗教身份認同上表現出強烈的區別意識,但他們感到沒有必要把自己的信仰強加於他人,誠如《古蘭經》所指明的,「宗教信仰,決無強迫」(2:256)。宗教信仰上提倡寬容,宗教文化上同樣也倡導納百川於大海的文化寬容精神和開放態度,因而各種不同的宗教文化都得到了應有的尊重和保護。這種態度同今天某些具有極端主義傾向的伊斯蘭原教旨主義派別盲目排拒外來文化的保守主義態度形成鮮明對照。    [ 參考文獻 ]  [1] 秦惠彬.伊斯蘭文明[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  [2] 吳雲貴.伊斯蘭教法概略[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  [3] A.K.S. Lambton. State and Government in Medieval Islam[M].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4] 吳雲貴,周燮藩.近現代伊斯蘭教思潮與運動[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5] 穆瓦法格·貝尼·穆加爾.簡明伊斯蘭世界百科全書[M].北京:旅遊教育出版社,1991.  [6] 姚介厚,李鵬程,楊深.西歐文明(上卷)[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  [7] 伯納·路易.歷史上的阿拉伯人[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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