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贊 | 上海通過「好人法」 消除緊急救護施救人的後顧之憂!

央視新聞

老人摔倒扶不扶?路遇疾患救不救?這本不該是問題,但近年不斷由此引發的糾紛,讓很多人望而卻步。不過,7月29日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議上表決通過的《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將讓這一切在上海不再是難題。《條例》將醫院院前、醫院院內、社會急救這三類急救全部納入適用範圍,尤其是納入社會急救這一項,在全國急救醫療立法是第一次。因此,這部《條例》也被稱為「好人法」,並將於今年11月1日開始實施。

△視頻:上海「好人法」通過 緊急救護不擔責

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後交費

《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明確規定,在患者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以及嚴重精神障礙等特殊情形下,一律由院前急救人員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急救機構;院內急救機構實行首診負責制,不得拒絕或者推諉急診患者;對急危重患者,應當按照先及時救治、後補交費用的原則進行救治。

明確三種緊急現場救護情形受法律保護

《條例》對急救的多種常見問題做出明確規定,而其中的「好人條款」更是引發關注。《條例》明確鼓勵和倡導普通市民參與緊急現場救護活動,且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條例》就緊急現場救護規定了三種情形:

①市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應當立即撥打"120"專線電話進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調度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緊急救助,也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開展緊急救助;

②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市民,對急危重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③在配置有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為消除施救人的後顧之憂,《條例》強調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違法使用「120」最高罰10萬

針對社會車輛使用「120」等標誌圖案問題,由衛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超九成網友贊成「急救不擔責」

在上海市人大官網上貼出的《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調查問卷中,對於「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規範實施的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您是否支持?」

這一問題,參與調查的網友超過九成都選擇了「支持」。這個比例說明四個字:毫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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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陸續出台「好人免責條款」地方法規

近兩年,全國幾個城市都出台了被稱為「好人法」的地方法規。

2013年,深圳出台《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這是全國首個保護救助人的專門立法。2014年,杭州出台《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1年後,《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審議通過。

2015年,被稱為京版和滬版「好人法」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上海市急救醫療服務條例(草案)》先後提交審議。前天,上海這部條例審議通過。

而它們之所以又被稱為「好人法」,就是都包含一項重要的條款:「好人免責條款」。

△視頻:多地出台法規 「好人」免責成共識

「好人」無須自證清白

具體來講,深圳和杭州的「好人法」明確了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法律責任。《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和《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均明確,若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舉證責任應由被救助人承擔,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

而杭州和北京的急救條例,則旨在鼓勵具備醫療急救專業技能的個人實施緊急現場救護,並提出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而對於「無證」及「無專業技能」的「好人」是否免責,並未做詳細說明。

誣陷「好人」將被追責

除了鼓勵好人多做好事,「好人法」對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行為也懲戒追責。北京版「好人法」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如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者惡意索賠,將承擔法律責任。

而深圳版對此規定更為詳細,明確了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並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救助人可以因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救助人因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然而深圳的這項規定已實施兩年半,記者瀏覽相關新聞,並沒發現一例被救者因誣陷而被追責的案例報道。

「好人法」落地仍需解決三大問題

有網友認為「好人法」的宣誓意義大於實際效果。「不能依賴一部地方法規,就徹底解決『好人難做』的尷尬,這也是道德問題、社會問題,除了立法技術的完善、司法公正的實現,還需要法律與道德的堅守與互動。」

「好人法」要想真正落地,至少還需要解決三個問題:

第一,社會要更多揚善,對好人的表彰和保障力度,從物質到精神,一個不能少。

第二,堅決懲惡,對於誣陷訛詐者嚴格依法追責。

第三,普及救助常識,讓更多人能有能力進行專業的救助。

專家指出,上海出台的《條例》鼓勵學習救助知識,更多的是為保護「專業人士救助行為」的立法,是鼓勵更多人參與到緊急救助隊伍的立法。

評論:不擔責還要先「依法」

央視特約評論員岳屾山表示,從《急救條例》里來看,是鼓勵人們積極對需要幫助的人實施救助的,這肯定是一個值得宣揚和倡導的事情,但是需要注意,《條例》中提到,如果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依法不承擔責任。要注意「依法」兩個字。如果救助人本身實施的行為是嚴格按照急救的規範實施的,在急救的過程中沒有過錯,那麼救助人肯定是不承擔責任的;如果救助人實施的急救行為是有過錯的,可能還是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如果行為人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如何確定存在過錯,需要專業的評判;受助人覺得對方有過錯,需要舉證證明對方存在過錯。另外,如果遇到被救助人訛詐的情況,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專家建議,要實施好人保障,一定需要救助基金,一旦出現法律適用爭議問題,必須由救助基金來彌補損害。這樣才能既保證救助者權益,又能彌補因過錯救助和重大過失救助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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