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榮 | 民國時期民法學家群體與中國民法近代化
法制的發展,永遠是法學家理性探索的結果。世界法律發展史的經驗證明,法律制度建設與法學家的貢獻是分不開的。羅馬法制的輝煌成就,應歸功於羅馬法學家們孜孜不倦的求索與創新,而近現代西方法制文明所取得的所有成就,同樣離不開法學家們的辛勤耕耘。以法、德兩國為代表的法學家們以其精深的理論研究和極富探索性的實踐活動,推進了大陸法系國家法制建設的發展。正如澳大利亞學者維拉特曼(Weeramantry,C.G.)所言:「在大陸法系中,正像我們在書本其他地方所看到的,法學家始終起領導作用,最著名的教授的地位不亞於法官。他們理所當然地就法律知識方面的事項向法官提供指導,而且被法官欣然接受。」《德國民法典》以其深邃的法理、科學的結構體例、嚴謹縝密的邏輯、清晰準確的法律概念和術語,成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世界最傑出的立法成果之一。而《德國民法典》在立法技術上所達到的高度,主要歸功於19世紀德國學者對羅馬法的研究,即學說彙纂法學的發展。當時以薩維尼等為首的一批德國法學家,對羅馬法戮力探研,並形成了自己系統的私法學理論。薩維尼的代表性成果為《當代羅馬法體系》,他的立法主張和理論研究成果,「為19世紀德國資產階級的法律改革、民法典的制定以及民法學誕生奠定了基礎」。
中國的民法近代化,雖是各種內外合力交互作用的結果,但不容置疑的是,其也凝聚著民國時期民法學家群體的智慧和心血。民法學家們通過參與民事立法,為民法法典化提供了智力支持;通過投身法學教育,傳授民法知識,促進了民法人才的培養;通過民法著述活動,積極闡述民法原理,推進了民法觀念的近代化,並為中國近代民法學的構建奠定了基礎。概括而言,他們對於中國民法近代化之貢獻,主要體現於以下三個方面:
一、躬預民事立法,推進了民法制度的近代化
在中國近代的民事立法事業中,民法學家們功不可沒。他們是中國近代民法的開創者。通過參與民律草案或民法典的起草和修訂,他們引入了西方先進的民法制度和民法典編纂技術,實現了中國民法發展史上的跨時代變革。《大清民律草案》總則、債權、物權三編雖由日人松岡義正執筆,但朱獻文、高種、陳籙三人參與了親屬和繼承兩編的起草。彼等在起草民律草案的過程中,在廣泛吸納歐陸國家先進的民事立法例基礎上,對於中國傳統倫理和習慣,亦能予以最大程度的關照。而民初修訂《民國民律草案》時,余棨昌、黃右昌、應時、高種等,則承擔了草案各編的具體修訂工作。他們均有著極為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和深厚的民法學理論素養。余棨昌長期任職於大理院,高種也在民初大理院民事庭擔任過推事一職,且有著清末起草民律的立法經驗。應時擔任過民初北京政府法律修訂館副總裁,黃右昌則為北京大學法律系知名教授。他們在斟酌各省民商事習慣調查成果的基礎上,詳參各國立法,對《大清民律草案》加以詳慎修訂,最終完成了《民國民律草案》。該草案在立法技術和制度設計上,均較前者有極大的改進,且對南京國民政府制定民法典產生了積極影響。清末民初的兩部民律草案,體現了立法者面向未來創設新型民事法律規則的遠見卓識。甚至有學者指出:「今天的立法者和研究者還有很多不具有兩部民律草案起草者一樣的先進思想以及敢於創新的勇氣。」就《中華民國民法》之制定而言, 民法學家史尚寬、林彬、王寵惠等均曾積極參預其中。尤其是作為立法技術派重要代表人物的史尚寬,其雖然是當時立法起草委員會中最年輕的一位,但地位舉足輕重。他憑藉著自己在民法領域深厚的學術功底,將自己的立法理念貫徹於法律條文之中,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專業上的重要貢獻。《中華民國民法》在立法技術上較為成熟,即使用大陸法系各國民法的形式理性標準來衡量,也稱得上是當時最好的民法典之一。梅仲協曾如是盛讚此部法典:「集現代各國民法之精英,而棄其糟粕,誠巨制也。」美國著名法學家龐德(Roscoe Pound)也從比較法的角度對其加以高度評價:「中國法典的制定是很好的,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足以躋於最優良的現代法典之林。」中國當代著名民法學者謝懷栻的評價則更為真切:「這部民法即使在當時,與同時代的各國民法,也可並肩而立。至於它在改革中國數千年的法制方面,在中國開創私法制度與私法文化方面,較之法國民法猶有過之。這是中華民族可以引以自豪的一部民法法典。」
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成就,離不開民國民法學家們在心智上的付出。他們把自己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應用於法律的創製之中,從而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如若沒有朱獻文、高種、陳籙、余棨昌、黃右昌、應時、史尚寬、王寵惠、林彬等民法學家們的參與,就不會有《大清民律草案》、《民國民律草案》和《中華民國民法》的問世。此外,除以上民法學家外,在上述法律的起草或修訂過程中,還有部分民法學家,雖未親躬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但仍通過自己的著述和言說,為民事立法建言獻策,其對民事立法事業之功,亦不容忽視。
二、投身法學教育,教授民法知識,促進了民法人才的近代化
一國之法制建設的推進,離不開一批掌握法律專門知識的高素質法律人。因此法制的近代化,首先應是法律人才的近代化,而法律人才近代化的關鍵又在法律教育。清末變法修律伊始,清政府即已明確意識到培養法律人才的重要性。當時清政府通過一系列的法令和章程,在全國各地遍設法政學堂,儲備法學師資,為近代法律人才的培養,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民國肇建,修改舊律,頒行新法,以及司法制度之興廢改革,均急需法學人才。在此背景下,民國時期的法學家們又擔當了培養新式法律人才的重任。本書所涉之民法學家,大多有在國內各法學院校任教的經歷,且主要從事民法學各主幹課的教學。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們既是法學家,也是法律教育家。他們以自己精深的民法學功底,理論與實務相結合的得天獨厚的優勢,極大地提升了我國民法學教育的學術底蘊和理論水準,從而促進了該時期一批民法學人才的產生。
在民國時期的朝陽大學、北京大學以及各省立大學,這批民法學家們一方面通過親自授課,教授民法課程,促進民法知識的傳播和民法學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他們還通過編輯出版民法學教科書等形式,為其時民法學教育的開展,準備了充分的條件。學生畢業之後,或充司法官,或執律師業,抑或從事民法理論研究。此外,還有許多民法學家,有在各級司法官訓練機構擔任民法課程講習的職業經歷,他們的這種法律教育活動,為各省培養了大量的優秀司法人才,不少學員後來成為民國司法的中堅力量。凡此種種,皆於民法人才的近代化,大有促進。最後,尤值一提的是,民國時期不同代際間民法學家的知識傳承,亦是藉助法學教育這一媒質而得以實現的。如畢業於朝陽大學的胡長清、李祖蔭、曾志時等,即受教於余棨昌等第一代民法學家。
三、潛心民法著述,闡述民法法理,推動了民法觀念的近代化
法學家的學術研究,對一個國家法制理論的創新和法治之昌明,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民國時期的民法學家們,其理論研究,浸透著一種深切的現實關懷。如張企泰在20世紀40年代其出版的著作序言中曾言:「建國的最高目標,無非在造成一法治國家。欲做到法治,必須努力於法學之研究」。「我們研究法學,正是在盡一部分建國的責任」。「今後對於法律之學,應當加倍提倡,努力研究,以促成法治之早日實現,俾我國躋於世界列強之林」。黃右昌的羅馬法研究成果,集中體現於其所著《羅馬法與現代》一書中。黃氏在該書中,一方面詳盡梳理了羅馬法的歷史、羅馬法的五大學派,以及羅馬法在人法、物法和訴訟上的詳細規定;另一方面,亦巧妙結合民國時期之國情和政治話語,探求作為歷史上民法文化之源的羅馬法的精髓所在。其將孫中山所倡之三民主義,套用於羅馬法之發展和變遷。他認為,羅馬法上的民族主義,可以從「羅馬民族的起源」和「羅馬國內諸民族要求平等」的鬥爭等史實上得以窺覽;羅馬法上之民權主義,則分「民權初步」、「民權二步」、「民權三步」三個步驟,其主線是平民圍繞公民權與貴族展開的鬥爭;羅馬法上之民生主義,則體現為羅馬在土地和債務方面的相關立法。很明顯,黃氏雖然研究的是羅馬法,但其目的是指向現代的,這也恰當地昭示其研究羅馬法的問題意識和中國立場。這種概括方式,「雖然有點牽強,但其論述倒也比較順暢」。
正如民國時期學者所言:「法律以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學說以裨補法律之闕為旨趣。」中國近代繼受西方民法的歷史經驗證明:民法的制定,一方面帶來民法技術層面的革新,另一方面則促進了民法學說和民法理論的引進,而民法理論研究的自覺發展,又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發展。法學理論研究對於法律制度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其本身所具有的一種立法和司法上的導向功能,使得它不僅是對既存法律關係的總結,也是對新型法律關係的前瞻性預設;不僅是對人的現實行為的調整,而且也是對人們未來行為的塑造。
不過中國近代民法理論研究與立法之關係,與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不同。德國民法理論之發展,先於立法。當時在繼受羅馬法基礎上所形成的潘德克頓法學,對德國民法典之制定,實際上起著一種先導性的指引作用,因此其屬於一種先理論後立法的模式。但中國近代的民事立法,從兩部民法草案和一部民法典的具體制定情況來看,其制定之初,「並無任何自己的經驗與資料可作基礎。因此,不得不全盤向外國效仿」。故而就民事法律來看,中國近代實際上屬於先立法後理論的模式,而民法理論的發展,亦表現出相當的滯後性。這種狀況,對中國近代民法理論的研究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於1946年與1948年冬之間,應南京國民政府之禮聘,擔任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顧問,他曾對中國的法律、司法制度以及法律教育,提出不少興革的建議。對中國法學理論的發展,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並寄予了極高的厚望。他在所撰建議中曾提到:為使中國法典有效付諸實施,對法典必須有統一的解釋與統一的適用,中國急需劃一的法律教育或標準的法律教育,俾法官與律師能在同一基礎上獲得訓練,進而能在同一基礎上解釋及適用法律;在劃一的法律教育制度下要養成之法律學者與教師,應積極從事完整而有系統的中國法律注釋工作。龐德還指出:中國的立法事業已經獲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對表示意義隱晦的法律文句,切待學者精心剖析,提供意見,以為法官律師所用。不過他心目中的此類學術工作,並不止於對法典各節附加註語,而是期望中國法律能有一套與法、德、意各國類似著作等量齊觀,完整而有系統的學理釋義。
在上述語境下,深受西方近代民法學知識熏陶的民國民法學家們,其理論研究的主要方向,即運用邏輯推理能力,將涵蘊於法律文本之中的法意予以挖掘和闡解。在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過程中,任何一部草案和法典的出台,都引起了民法學家們的深切關注。他們據此撰文或出書對其所涉之民法法理進行自己的解說。或則對於法律條文中的一些概念術語予以詳細推解,或則對法律條文進行直接的解釋。他們以自己的民法學知識,對那些對於一般民眾來說尚屬陌生法律制度進行知識解讀和學理說明。他們在學術上所做的努力,既可為司法實踐提供理論層面的指引,對於人們民法觀念的培塑,也起到了極為重要的推進作用。
最後,中國近代民法學的生成與發展,從廣義角度而言,亦屬中國民法近代化的應有之內容。民國時期民法學家的民法著述,則成為構築中國近代民法學的根基。中國近代民法學的生成與發展,離不開民法學家們的理論貢獻。就中國近代的民法學而言,其在發展過程中雖表現出一定的繼受性和幼稚性,但民法家們對民法在理論上所作的闡解,或者對判例和立法所作的批評和完善建議,對於中國近代民法理論體系的形成,以及對其時之民事立法和司法的改進,提供了某種意義上的智力支持。由於受到時代的限制,雖然民國時期民法學家群體的理論觀點和學術著作也存在難以避免的缺陷,但是從一種發展的眼光來看,他們學術作品的主要貢獻是開創性的,其歷史價值已經遠遠超過作品本身的內容。
卓澤淵曾言:「一個社會不可缺少法學專家。他們對法律的精深研究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法律乃至社會進步的基礎與動力,是一國法治的理論保障。沒有法學專家的社會,必然是法律停滯的社會,是法律落後於時代的社會。」民國時期的民法學家群體通過其法律職業活動對中國民法近代化所起的推動作用,不應被今人遺忘,而他們的民法思想和他們在民法理論研究方面所形成的建樹,也是當下民法學研究者不容忽略的知識遺產。
(上文節選自蔡曉榮:《法界往事:民國時期民法學家群體及其志業》,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為了載體閱讀方便,腳註省略)
作者
蔡曉榮 男,1974年生,2005年畢業於蘇州大學,獲史學博士學位。2006年10月至2009年5月在中國政法大學從事博士後研究。現為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近代法律史、法學史。曾出版專著兩部,在《政法論壇》《現代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制與社會發展》《清華法學》《法學家》等刊物發表論文30餘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司法部、教育部、博士後科學基金等各級科研項目10餘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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